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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困境

作者:田妍妍来源:《文学教育》日期:2016-03-12人气:694

1.法律规定缺失,权利界定不明

    我国虽然有著作权、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但其中并无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导致知识产权融资问题无法可依,另外,在知识产权的传统保护对象之外的内容几乎没有规定,比如关于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商品化权、植物新品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这几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仅在一些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有散见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权利得不到保护,侵权纠纷长期不能得到解决。

2.知识产权融资评估制度缺失

    在整个无形资产融资担保过程中,其中最重要的程序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制度。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主要是评估下列内容:该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内容,该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具体价值、相关的确权制度和保护制度是否完善等几个方面。在实践中,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评估标准,形式上也不一致,没有官方机构指导,具体判断标准由各评估公司自己把握,标准不稳定、不权威,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评价也不一致,这使得评估结果很不科学,存在很多问题。

3.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

    对于知识产权,银行最大的担心就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确定或者很容易减损。例如,作为无形资产,权利人若将其转让,即使作为质押方的银行亦无法控制和监督,使得银行的风险增加;再如无形资产的价值容易发生变化,极易贬值,典型如“三鹿”商标,因为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商标从品牌价值上百亿瞬间变得一文不值,这种因为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是银行无法预测的。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担保会有可能加重银行风险,所以银行不会选择此方式或者在大幅提高融资门槛的前提下才会借款,这种现状也影响了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4.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对象变现能力差

    知识产权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希望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顺利将知识产权抵押物、质押物变现以实现债权,但事实上,知识产权的价值会受到市场、经济环境、技术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再加上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使得知识产权的对象不能像有体物如房屋、土地、厂房、原材料那样迅速处置。

    总之,上述法律困境,使得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融资局面复杂、标准不统一、中小企业几家欢乐几家愁,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国外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效果,来引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本文来源:http://www.zzqklm.com/w/wy/63.html文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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