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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第三部门”实质分析-经济论文

作者:王海峰来源:原创日期:2012-09-05人气:773

以美国80年代“滞涨”为例。当时,政府面临两大问题:一是经济出现停滞不前,外部环境原油价格高企。二是政府开支严重赤字。在处理第一个问题的时候,胡佛总统和卡特总统采用了大萧条以来的经济刺激计划,即凯恩斯主义,大量发行纸币、进行政府的投资。结果是事与愿违,经济不但没有复苏,反而造成大规模的通货膨胀。这种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的局面,这是马克思、凯恩斯时代都未见到过的经济新现象,人们惊呼凯恩斯主义失灵了。到了里根时期,里根与智囊团队认真研究,终于发现了凯恩斯失效的真正原因。这就是经济刺激的同时,增加了一个外部干扰事件:石油高企。通俗的讲就是,美国在刺激经济的时候,它的外部环境是遭遇到以石油为主的输入性通货膨胀,这样,越刺激越通胀而且经济越停滞不前。于是,“里根方案”开始出炉,包括大规模的企业减税、大规模的进口东亚廉价的生活用品抵御输入性通胀,与工会谈判保证工作的同时减薪,能源消耗型企业转出国内,国家按照“公共选择理论”、“企业家政府理论”进行政府再造。
可以看出,“第三部门”运动在这场改革中的地位重要,但是不是居于核心地位。居于核心地位的仍然是“政府干预”。事实上,不存在双重失灵的问题,“第三部门”不是治愈“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真正的问题是胡佛总统、卡特总统机械的应用了凯恩斯主义,没有按照经济规律,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许多学者提出的“第三部门”治愈“政府失灵”是个伪命题,真正的命题是,协助监督和协助调控的关系。
1.辅助性表现之三——“第三部门”也会失灵
志愿失灵研究是近年来“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研究中,一项较为流行的课题。这一理论最早是由著名学者萨拉蒙提出来的。大概内容是:非政府组织如同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契约失灵一样,也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有:(1)慈善不足。非政府组织活动所需要的开支与所能筹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不论是历史还是现在,政府补贴一直是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来源,在其预算开支中占主要地位,并还处于上升趋势。但由于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重塑运动,政府越来越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来过多地支持非政府组织了。(2)非政府组织往往存在家长作风,实际掌握经济资源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较大的发言权,他们所做的决定往往既不征求多数人的意见,也不必对公众负责和接受监控。(3)非政府组织的业余性。非政府组织强调的是志愿性,义工服务,工作常常由有爱心的志愿人士担任,这不可避免影响组织绩效和服务产品质量。(4)非政府组织对象的局限性。对象往往只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如特定的种族、特定的宗教、特定区域的居民、特定的性别和年龄。很难产生规模效应,或者成本很高,效率很低。(5)非政府组织存在被环境同化的可能,非政府组织的官僚化倾向和组织目标的转移也就在所难免。解决途径: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提供,并且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的竞争关系,那么肯定会促使它们提高生产效率,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效用。可见,第三部门地位是非主导性的。
(二)“第三部门”中立性的偏颇
1.任何团体都是有阶级属性的
马克思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任何带着中立、客观标志的事务,往往无法脱离开阶级的本质,往往具有欺骗的色彩,客观的夸大中立是极其错误的。法理学的知识也告诉我们,法律是有社会性和阶级性双重职能。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同时,既是执行法律也是在进行着社会的有机统治。同样政府在授权“第三部门”的同时,也是对其进行着监控、分化和整合活动,尤其是在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总是按照自己阶级的总目标、总利益考虑的,过度的美化“第三部门”的社会中立性是有害而无意义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美国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支持,从排斥算起有近400年的历史,这充分的说明美国政府对于授权团体的标准是有苛刻的要求的,对于代表社会利益的共产主义团体,现在还是视为非法组织的,可见过度的看重“第三部门”社会性这块牌子是非理智的。
2.“第三部门”是个利益团体
(1)现实主义法学派及批判法学派提出一个重要的理论:“异化”现象。他们认为,自由主义权利论者混淆了人的天性和偶然性的社会实践,把人和人类外在自我想象异化了,虚构了一个想象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只是他们所生活的然而是被异化了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简单理想化。学界过分的迷恋于中立、社会中间层、第三部门、社会中介、社会团体这样的字眼,异化了事物的真实属性,事实上所谓的“第三部门”代表了两种力量:社会利益集团和政府国家利益,本质不独立,只是其一。其二,“第三部门”缺乏必要的顶尖级人物,技术能力极差可谓无能力。譬如:美国的证监会人才队伍匮乏,缺乏监控华尔街金融寡头的实力,日常的监控处于自律状态,除非案件爆发由其立案进行法律的举证责任倒置。其三,经费来自政府或者利益集团,难以保证结果的公平。
(2)解构主义:代表社会利益的“第三部门”没有中立性。从解构主义观点来看,问题出在概念实质化这一过程中。真正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很难由社会中的某个组织代表的,尤其是在一个固定的、人财物都受到政府和利益集团控制下的社会。具体来说,第一类,虽为民间成立,但是接受了国家委托的职权,视为政府利益代言人。如果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不利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予以收回或者撤销对其授权,转而委托其他的社会组织。譬如:美国证监会等等,同时大学类的科研组织视为执行政府教育职能,分担政府任务,不视为利益集团,中立性无价值。同理可得知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也是执行国家对社会评级分类,进行社会区别重要职能单位,从业资格极其苛刻,应视为政府组织,不视为利益集团,中立性无价值。第二类,民间成立,经费也由自己筹集。该类型可是为利益集团,包括工会、商会等组织。该类组织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不能够用是否弱势看待,是否是社会利益代表。举例来说:上海汽车集团在收购韩国双龙集团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引进先进的技术。在上汽与双龙达成的收购协议中,附带有:韩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和中韩双方在中国合作开发与生产汽车的协议。但五年过去,韩国双龙工会动辄以泄露核心技术或窃取核心技术为由,向司法部门举报或组织罢工,导致这些协议迄今未得到有效实施。可见,在这一事件中,韩国的工会蜕变成为利益集团的马前卒,没有中立性的任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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