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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合实独”现象解析与对策选择

作者:牛莉来源:原创日期:2012-09-26人气:970

如果说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理成本”成为必要,那么,近年来我国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完善则使得“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理成本”成为可能。形合实独现象在使得法官得以集中有限的精力,相对高效地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同时,却也不得不经受着有损司法公正的质疑。公正与效率本是相反相成的,合议制的设置偏向于追求司法公正,而独任制的设置则偏向于追求司法效率。司法实践中,案件类型以常规化为主,新类型、疑难案件仅占少数,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指导性意见等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常规化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往往有典可查,对于此类案件并无多少值得讨论的东西,因此,此类案件如果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那么,形合实独现象的发生也就是合乎情理的了。
一、法官专业素养的逐步提高也为独任审判的广泛适用提供了条件。以前的法官多是通过社会招干或者军转干部途径进入司法系统的,法律专业素养相对比较欠缺,合议制可以起到集思广益,弥补个人法律知识不足,在案件的裁判上,可以有效地避免做出错误的决定。而如今,法官队伍的专业素养已经得到了逐步的提高,法学院科班出身的法官正逐渐成为法官队伍中的主流,他们都经过多年的法学专业教育,擅长法律思维,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再辅之以在职的学习和培训,使得他们对于常规化的案件完全能够凭借自己一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加以解决。这种转变使得独任审判的广泛适用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
二、形合实独——基于司法者个人角度的分析
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势下,应对办案压力的权宜之策,这只是形合实独问题的一个侧面,形合实独现象的形成显然还有其他原因。
(一)我国现行的法官考核机制却正在营造着合议庭除承办人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与案件的处理基本上处于一种利益关涉很小的状态。对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来说,积极认真地参与他人承办的案件的合议,其结果可能就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仅认真负责的工作得不到制度意义上的肯定,而且自己相对有限的精力也不能集中用来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以承办人为单位的业绩考核机制实际上把法官们推向了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状况中,在这样的状况中,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不认真履行合议职责成为一种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合议庭负责制实际运行起来可能并不会使形合实独的现象得到改变。
(二)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形合实独现象就更是普遍。不仅上面提到的问题在这里都存在,而且对于人民陪审员更是缺乏相应的责任制约。对参审的案件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合议,基本上就取决于陪审员个人的意愿和兴趣。当对案件的实质合议不是建立的责任制约的基础上,而要依靠个人的意愿和兴趣的时候,形合实独现象的多发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三)隐蔽性很强,受到查处的风险极小。审判管理的监督事项大多是属于形式层面的,比如说是否按时开庭,在审案件是否有超过审限的情况等。对于案件是否经过合议这一问题,其所能做的往往就是打开案卷,查看一下卷内是否有合议庭笔录以及笔录是否符合规定,这种监督方式本身就是只能看到“形合”这一层。对于“实独”我们似乎很难有效地进行监督,而且我们似乎也无意对此进行深究,形合实独俨然已成为我国合议制运行中的“潜规则”。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形合实独现象
形合实独现象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制度和文化背景,要使合议制做到名副其实,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够。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事,以期为形合实独问题的解决逐步扫除障碍。
(一)增加审判力量,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
形合实独作为法官面对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自我减压机制,它的产生是有其必然性的。而解决这对矛盾正是规制形合实独现象的一个前提。如果这对矛盾没有解决好,那么实质合议只会给法官增加更大的负担,其结果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给法官减压已经转化为切实的行动,为缓解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编委申请的为地方法院确定5年增编共4万人的增编计划已经获得批准。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对于缓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会起到一定的效果。
(二)建立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缩小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针对当前案件数量急剧膨胀和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我们应当采取更为合理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合议制相对来说耗费司法资源较多,我们应该缩小合议制的适用范围,把合议制的适用限制在少数重大、疑难案件上。审前调解机制可以有效地分流一部分案件。而在案件审理上,笔者认为,应该尽量扩大独任制的适用。因为随着我国立法、司法解释等的渐趋完善以及法官专业素养的提高,法官的独任审判能力已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我们慢慢地也具备了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基础。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陪审员参与积极性。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我们应该侵向于选择那些有积极参与意愿的人,并且我们应当考察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贯表现,对于一贯喜欢积极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在二次选任时候可以留任;对于那些一贯表现消极的陪审员,任期满后可以不再留任。这样一来,慢慢地,陪审员就都是参与积极性比较高的人了。另外,我们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能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达到一种“想参与,能参与”的状态,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形合实独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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