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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措施的适用

作者:肖志飞来源:原创日期:2012-10-17人气:2225
当前腐败高位运行,侦查对象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但是由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使用侦查手段的权限不够广泛,运用侦查措施受到诸多限制,导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侦查模式单一,侦查手段匮乏;与此同时,国家对检察机关规范办案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渐细致、完善,约束越来越多。可以说,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面临着内外部的巨大挑战,因此,加强狱侦工作也就越来越必要了。
第一,是风险决策下反贪实践的必然要求。宪法关于“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法定职权。风险决策是针对以往办案时不破不立的无风险决策而提出的,指通过立案、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的运用来推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甚至以头撞墙觅死寻活等对抗侦查的事情时有发生,通过在审讯室里“熬通宵、拼体力”的传统突破方法已经很难奏效,无法适应目前反贪工作形势,通过风险决策,巧妙采取侦查措施来突破案件已成为现实需要。
第二,是运用侦查谋略的具体方法之一,是侦查战斗力的组成部分。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工作的发展,必须转变为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智慧,运用侦查谋略,有效突破案件。狱侦措施由于其秘密性、针对性的特点,侦查员可以有针对性地研究被侦查对象的一举一动,掌握其思想动态,从而对症下药展开侦查,出奇制胜地达到迂回前进突破案件的效果,充分体现出侦查主体的智慧和斗争艺术。
第三,是获取案件线索,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有效途径。通过狱侦措施的使用,能够获知案件情况线索、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等信息,这些信息是侦查对象在无任何戒备心理时暴露出来的,线索价值较强。毛泽东同志说过:“哪里有敌人,哪里就有我们的战场”,但在当前的反贪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送进那道守卫森严的大门时,反贪干警就此止步了,监所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事实证明,监所有极强的线索价值,忽视了这个战场,反贪的后续工作就没有可靠保障,串供、翻供、拒不认罪都会发生;忽视了这个战场,反贪工作特别是贿赂案件的查处就会成为“一锤子”买卖,扩大战果也就无从谈起。
二、开展狱内侦查工作的人员
(一)监所在押人员和劳教人员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选取的进行狱内侦查以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在押人员和劳教人员,称为狱侦特情(或者狱侦耳目)。狱侦特情由于和侦查对象吃住在一起,有机会跟侦查对象交谈,了解案件情况、相关的证据线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顾虑。除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外,其他尚在侦查、批捕、起诉环节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只要条件符合,自愿为侦查部门工作,也可以作为狱内特情。选取特情耳目应着重两个条件,一是愿意为侦查部门工作并接受侦查人员的指挥,二是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活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社会阅历丰富。
(二)监所干警和管教人员
监所干警和管教人员是监所在押人员的直接管理者,对辅助狱内侦查有着先天的优势。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以后,对其进行讯问或其他的侦查活动都离不开监管部门的配合。由于狱侦工作的秘密性,狱侦特情的启用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在侦查实践中,一般是先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监管部门提出请求配合的理由和要求,经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吸收个别监所干警、管教人员或技术人员参加,做好狱侦的配合工作。
(三)监所检察人员
监所检察人员的一般职责是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特殊的工作性质为侦查机关开展狱内侦查提供了平台。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狱侦特情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其日常管理可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在办案期间,为了保密和安全,则可由侦查办案部门承担对其的管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取得监所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运用监所监控录像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在控制知情范围地情况下,将案件的必要情况通知监所检察人员,方便他们进行分析。
三、狱内侦查措施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狱侦措施作为反贪部门办理案件的一项专门工作,其运用极具谋略性,用得好,可以起到盘活全局的作用,相反,则使整个案件工作陷入被动。因此,要遵循一般的工作方法:
(一)精心策划,周密部署
刘伯承说:“作战指挥上神机妙算,首先要弄清楚任务、敌情、我情、时间、地形这‘五行’‘五行不定,输得干干净净’”。侦查如作战,在使用狱侦措施前应做好充分调查:一要吃透案情,即弄清已获取的证据及证据能证明的犯罪事实,已掌握的线索及情报,需要进一步获取的信息,并据此预测案情的发展态势;二要充分了解侦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如性格、智力水平、思想动态以及可能采取的反侦查对策等。
为确保狱侦工作顺利开展,在前期的调查后,就应着手制定狱侦工作的具体方案,“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组成人员及组织机构。需要采用狱内侦查的案件,应建立一个由反贪局长(甚至主管检察长)、侦查员、特情耳目组成的领导小组,作为指挥中心和坚强后盾。要选调思维敏捷,有丰富狱侦经验的侦查员作为实施者,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由案件主办人吸收个别看守干警、技术员参加。
2.制定狱侦方案。狱侦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必要的案情简介,需要配合的问题、联系制度、工作步骤、要求,以及侦查中出现意外的补救措施。
3.明确工作纪律。明确保守秘密的纪律,强调执行狱侦工作的人员除与指挥人员单线汇报、交流案情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狱侦任务,并要求他们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替狱侦对象出谋划策,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按狱侦方案见机行事。
4.注意善后。在达到狱侦目的后,要以各种借口为掩护(如转押、取保、就医等)合理合法地将狱侦人员及时撤离。随时预测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补救措施。
5.遵守法律。本着交待意图,不交底的原则,严禁特情耳目诱供、逼供或侵犯侦查对象人身和人格尊严,避免出现狱侦人员不择手段地去完成任务而造成暴露或违法乱纪。
(二)狱侦特情工作方法
1.权威促谈法。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以后,生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同时,由于担心在监室内被人欺凌,往往倾向找一个可靠的“老大”寻求保护。因此,针对这种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可以将耳目身份设置为监室内能“罩得住”的“老大”。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拉关系,主动向耳目贴靠,此时耳目也就可以顺水推舟通过做思想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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