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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改革与战略

作者:程海涛、李忠华来源:原创日期:2013-03-13人气:2312
 (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因此,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免征额上调虽然会让财政收入减少,但还不会产生较大的压力。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仅5.82%。按照财政部官员的说法,参照2010年的情况,政策调整后,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将减少1600亿,其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形成的减收约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其余160亿为个体工商户税率级距变化形成的减收。同时,注意到一些企业可能将原来的隐性工资显性化,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前费用的扣除,使企业所得税减少。但从培植税源的角度看,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很明显意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最终可能收获的是更多的税收。
(二)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依据财政学理论,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属于增加了财政支出中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对财政转移性支出具有替代功能,如果政策中既有对低收入家庭征税又有对这部分低收入家庭的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此时改革的目标应是取消对这部分低收入家庭征税同时相应的减少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结果让政府节约了征税成本(C)和财政转移性支出监管费用(F1);让家庭节约了纳税费用(F2)和为获取转移性支出而发生的费用(F3)。按我国官方的说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每月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群体将下降6000万人,这其中应包括一定比例享受财政补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财政转移性支出的家庭,情况有多种多样,或单职工家庭,或家中有长病人员,或赡养无退休金的老人,或供子女读大学,或一年只工作几个月而其它月份无工作。考虑这些因素后这部分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会很低(甚至低于贫困线),对其减税就会收到替代财政转移性支出的效果,会形成C+F1+F2+F3的财政支出总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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