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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大学生隐私权的博弈与衡平——社科纵横

作者:史伟、王德涛来源:原创日期:2013-04-20人气:1164
 一、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和大学生隐私权
(一)大学生宿舍应视为法律上的住宅
所谓住宅,通常是指自然人长久或者暂时居住的处所,在法理解释上,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因此,住宅的两个显著特征为:一是用于居住,二是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2]那么,大学生宿舍究竟是不是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呢?现做如下分析:
首先,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额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同时获得对宿舍的居住权。学生入住宿舍行使居住权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宿舍就成为了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从而学生也就获得了住宅权。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实施了居住的行为,学生入住宿舍后,长时间、稳定地居住在特定的房间里。最后,从主观方面讲,学生对宿舍有居住的意思表示,把宿舍作为心灵的“最后庇护所”,生活起居都在特定的宿舍里进行,要求私生活自由、自主,不受外界侵扰。[3]
至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对宿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住宅权。因此,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未经学生允许,任何人非因法定事由(法律授权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进入宿舍都应视为非法侵入。
(二)大学生隐私权
所谓隐私,就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虽然迄今为止,法学界对隐私权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就其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4]
综上分析,上文提到的辅导员检查并没收学生的违章电器的案例中,如果辅导员并未事先告知学生检查宿舍且在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进入宿舍检查并没收,这种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财产权和住宅权。
二、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首先要说明的是,高校宿舍管理权具有公权力和私权力双重法律属性。管理者从公共利益出发要求加强对宿舍的日常管理,而学生则从个人权利保障角度要求更多的自由空间,这样高校的管理权势必会同学生的隐私权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有可能在客观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二者冲突的具体表现有:
第一,未经公示进入宿舍检查。校方未经学生允许,也未提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学生的情况下,辅导员用学校宿舍的备用钥匙进入宿舍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第二,宿舍区域安装监控设施。现在大部分高校为了加强安全检查,防止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宿舍楼安装摄像头。虽然,学校安装监控的本意是想用来记录不法分子窃入学生宿舍的行为,以便及时发现并留存证据。但是摄像头在记录违法行为的同时,却也记录了宿舍内大学生的一言一行,甚至学生的个人身体隐私也因此在本人并不知道且并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记录,有时录像资料还会经多人观看,使得学生的隐私处于自己不受控制的状态。
三、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衡平
(一)高校宿舍管理要贯彻“以生为本”的理念
高校学生宿舍作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行为的自然流露,更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特别在当今提倡“以人为本”的时代,在“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下,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宿舍管理理念显得尤为重要。[5]
1.在检查宿舍时,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辅导员和宿舍管理人员未经学生许可不能擅自进入宿舍,但出现迫在眉睫的紧急或危险状况除外。
2.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的检查,必须满足大学生的合理隐私期待,必须通过规章制度将例行检查的时间、次数、内容公之于众。
3.检查宿舍时需两个以上人员同时检查,并佩戴工作证件,而且必须告知在场学生自己的身份。
4.检查宿舍时,检查人员只应就宿舍公共区域进行检查,不能对大学生私有空间(书柜、抽屉、床铺等)进行检查。
5.检查违规物品时,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没收,但可以先暂为保管。否则,就会对学生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构成侵犯。
(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大学生宿舍住宅权
在高校与大学生的博弈中,法律规范若没有明确保障大学生权利就相当于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因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生的宿舍住宅权以及高校侵犯住宅权后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设立宿舍学生代表大会
为保障大学生的日常生活,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高校应设立宿舍学生代表大会。宿舍学生代表大会是宿舍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宿舍社区内的全体学生共同选举产生,是大学生对宿舍管理、服务等方面表达自己意愿的最佳途径。[6]
(四)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完善隐私权立法,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方式。
1.完善民事立法。建议在《民法》人身权制度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规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为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可操作性。
2.建议制定《大学生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大学生隐私权概念,对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做出针对性规定,此外,还应在《教师法》里,把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作为教师的法定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五)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的保障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高校可以设置专门的专业化调解机构,建立、健全校内的申诉程序。这样既可以避免高校宿舍管理部门与大学生之间的正面冲突,又可以让学生拥有正常的申诉渠道,使纠纷控制在可调控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大学生利益,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宿舍环境。
综上所述,大学生隐私权是大学生个人尊严和人格的有力保障。作为教育者、管理者的高校,应该始终不渝地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制定具有人性化、饱含人文关怀的规章制度,在行使宿舍管理权时,应当充分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大学生的隐私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平衡点,从而有效、合理地解决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参考文献:
[1]陈岚.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法律关系辨析[J].新西部,2011(27):71.
[2]曾文超.高校后勤社会化条件下宿舍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46.
[3]邹艳星.高校学生宿舍法律问题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1(9):10.
[4]陈廷根,赖嫦媛.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高教探索,2011(5):30.
[5]林柳金.隐私权侵害在高校宿舍管理中的表现及救济[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10):599.
[6]周宗辉,杨乃鹏.高校学生宿舍社区化管理模式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129.
[7]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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