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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人身安全责任研究——社科纵横

作者:赵柯、兰婷来源:原创日期:2013-04-20人气:1182
 一、大学生人身安全责任认定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安全事故诉讼纠纷的焦点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目前我国仍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人身安全责任认定的法律出台,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法律认定
大学作为实施高等教育与教学的场所,它的基本职能是实施教育管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根据我国《教育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本质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不同于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范围只包括三项,即教育、管理与保护。[3]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没有监护责任。
(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认定
1.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因为监护人承担着无过错责任,而非监护人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学校与学生有无监护关系,对学校承担责任有很大的差异。既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即无过错责任,那么并不是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要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也不必对所有受损害的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的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必要条件,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4]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并且对学生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学校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过错的法律认定
学校存在过错而需承担学生人身伤害责任的法律认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学校对学生有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学校教师职务侵权与渎职行为便是对学生的侵害行为。职务侵权是指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法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指教师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未能完成自己所应完成的职责,并给学生造成损害。如果学校无侵害行为,而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不可预见的因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尽到保护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则学校无法律责任。
(2)学校对学生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学校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而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学校的场地、其他公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
二、大学生人身安全学校责任的立法分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理校园安全、明确学校为学生人身安全所承担的责任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有关大学校园安全的法律体系。
(一)现行法律法规在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上的缺陷
以往处理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仅仅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相关的律法存在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这使得本来就难以处理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在寻求司法解决时出现了法律方面的盲点。2002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产生适应了教育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对认定在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加强了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干预,但是,并不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判案和断定责任。因此急需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门的法律。
(二)制定校园安全法规的必然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开展,社会各界在校园安全立法方面逐渐形成共识。在校园安全工作的处理实践中,全国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大专院校都开展了大量艰巨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能为我国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如以教育法最为发达的日本为例,日本仅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就有30多部,形成了以《学校教育法》、《国家赔偿法》、《日本体育及学校保健中心法实施令》等为主的一套完备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体系,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运作机制。[6]
同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实施10年,各地方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在参与大学校园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些都为大学校园安全立法创造了相应的条件,我国大学校园安全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三)大学生人身安全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从大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研究角度对校园安全法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1.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时,主要界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生主体,二是学校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因此,事故范围的界定必须是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
2.明确规定大学教育安全责任主体的各项法律责任。包括学校、教师、学生、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的责任、行政的责任、刑事的责任;包括个人的责任、机构的责任;包括经济的责任、声誉的责任、行为的责任等。
3.相关专门机构的设立,并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及处理。可设立专门的相关机构,对大学生校园安全事故进行的责任认定、鉴定以及处理。这些机构可以设置于各个层面的政府教育主管单位,对管理辖区内的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事件进行统一的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服首次认定结果的,可以逐级进行申诉。而这些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可以广泛地吸纳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可以抽调政府机构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4.强化校园安全系统工程。大学校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纯地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是社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校、学生家庭的共同职责。我国现行大学校园伤害的法律对学校的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对其他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全面,尤其是政府责任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校园安全立法中应有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招生资格高校名单说明[EB]..http://edu.sina.com.cn/gaokao/gxmd/
[2]邱卫东.大学校园安全的忧与思[J].教学月刊·中学版,2007(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
[4]王玉清.大学体育课堂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J].天中学刊,2006(2).
[5]倪大明,孔祥健.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承担方式[J].教学与管理,2006(6).
[6]钟敏真.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若干思考[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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