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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还是双赢——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应波、扬晓东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1人气:925
 一、监督与配合
(一)监督与配合的总原则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部门,其首要任务就是监督。那么如何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法律监督实效?从监所部门来说,又有其特殊性,其工作平台是建立在监管场所之上的,因此,要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法律监督实效,首要问题就是思考和认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总的来讲,监所检察工作应当是“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强化监督”。
1.对立统一规律的思考和认识
根据唯物辩证法原理,任何事物是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以此推动事物的发展与进步。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单位[2]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说是一对哲学意义上的矛盾体即对立又统一。检、监两机关因职责不同产生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关系,但是共同目的都是共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3]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因此,从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上的思考可认识到:监所检察工作必须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在履行职责时相互协助、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既对立又统一。
2.监督实效上的思考和认识
监所检察的监督工作,是一项全面而具体的工作,从监督实效上思考,监督需要配合,配合有利于更好的监督。
检察工作的主旨是法律监督,配合都是为了更好地检察监督,配合是载体、是手段,通过双方互动的作为,实现法律监督的深入开展。没有配合的监督,只能是对立式或是孤立式的监督,难以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因此,履行监督职责、实现监督目的需要加强配合,加强配合需要注重从配合入手,在研究配合方法上下功夫,以实现检察监督的效果。
一方面,不能把检监双方的关系变成水火不相容的关系。因为我们的工作平台毕竟是建立在监管场所内和监管活动中。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要处理好与监管单位的关系,就像贴膏药似的硬贴上去。这样的关系是不牢靠的,一撕就撕下来了。与监管单位的关系要像拧螺丝一样,慢慢地拧进去。总之要做到“真心实意”地配合、“真刀实枪”的监督。
(二)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多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冲突还是双赢?对于监所检察部门和监管单位来说,最想要的是双赢,而非两败俱伤。在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的同时,多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监管单位,大协调讲原则,小协调讲方法,看准时机,加强多种发展要素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资源的有效整合,统筹兼顾,形成工作合力,达到双赢的局面。
另外,在交流工作进展、研究倾向性问题、交流信息、布置阶段性工作、保证协调的连续性、探讨工作对策的过程中,要区分执法监督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区别。监管执法环节是我们的监督内容,日常行政管理上的问题,他们提出要求可以提供帮助,但不是我们监督的重点。
(三)在配合中强化监督:最重要的是监督
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决定了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法律监督,是对监管单位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演好角色,定好位
我们与场所的关系,不是对等关系,退一步讲不仅仅是合作伙伴关系。相互配合是好事,过多协调、配合不是好事,是权威的弱化,职能的弱化。虽然目标都是一致的,但是各自担当的角色不能混淆。在监督工作中,监所检察应注意避免两个极端,即一方面只讲配合不讲监督,工作一团和气,监督不力,配合有余,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线的监管执法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二监管”。监所检察,不是一般的执法行为,而是对监管单位执法行为的监督,这个定位一定要准确!另一方面只讲监督不讲配合,以监督者自居,分工不协作,关系不协调,导致工作被动。监督工作要到位,配合的工作不越位。
2.办案是最有效的监督
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来促进监督,办案是监督最基本、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一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看,查办案件是最能显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基本属性和基本功能。如果抽调了“查办案件”这块基石,那么就会严重削弱监所检察存在的价值。二从查办案件的结果看,能起到法律效果佳、震动范围大、影响时间长的作用。近年来,驻监检察室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等形式,积极受理服刑人员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肃查处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有问题进入监督视线和职责范围,绝不能手软,即使关系再僵还是要监督。当然,监管单位一般也会理解和支持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是为了维护监管队伍的稳定和安全。
二、维稳与维权
不管承认与否:监所检察的绝大多数工作,付出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几乎都是围绕“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两个目的和任务而展开。如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受理服刑人员的控告检举申诉等等,最后落脚点都在“维护”上。
(一)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监管场所的稳定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监管场所管理,落实监管改造措施,引导在押人员出去后迅速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监所检察工作的另一大任务,就是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长期以来侧重于保障刑罚功能的发挥,往往忽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于保障人权,首先要保障在押人员的最基本的权利、最基本的尊严,监管人员不能随意打骂、侮辱在押人员,克扣生活费,强迫过度劳动等。
围绕被监管人的诉求——维权、监管活动的配合——维稳、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等的监督这样一个工作圈,面对公、检、法、司、当事人、社会各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我们要坚持“和而不同”,以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以法律监督为手段、以二个“维护”为目的。
三、传承与超越
就目前而言,监所检察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审查材料、巡视监区、接受在押人员申诉、找在押人员谈话、参加联席会等。这些方式,往往流于表面,很难触及问题的核心。首先,审查进出所、换押、判决裁定等文字材料的工作量比较大,尤其是特大型看守所,相关工作的繁多琐碎,从而削弱了对于材料的审查监督;其次,巡视监区对于每个监房停留时间很短,如果没有在押人员报告问题,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基本上就是走马观花,仅可能发现一些表面性的,显而易见的问题,对于深层次和隐藏的问题,往往不容易发现,而恰恰是后者,容易引发重大的问题。其三,参加联席会等获取的信息量不够充足,仅凭这些信息,基本上无法发现问题。
那么如何在原有的好的方法的基础上实现一种超越呢?
(一)由传统的笔头、两条腿走路向先进技术和设备要效率。加大现代化手段的运用,如继续运用和完善驻所检察室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看守所的监控系统或者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和其他信息实时的监控,代替传统的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进而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我们还可借助监控网络系统这个平台,及时掌握和了解监管动态,实现了动态监督,为我们强化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检察官信箱”进监室、进行检务公开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等,不但强化了监督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还扩大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二)从由规范化、制度化向研究性、论证性转变。在监督与配合中,始终注重自身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意识越来越强,规范化工作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要不断提高监所检察水平,树立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威,仅仅注重规范化还远远不够,必须在研究监督上下功夫。要开展“研究性工作”的思路,对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监督工作的各种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调研,并以此指导工作实践,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对策,确保监督不缺位。如针对有关法律尚未明确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有利于公正执法,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加强协调,争取达成共识,形成制度。同时,还要善于总结经验,推陈出新,推动监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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