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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胡晨琳来源:原创日期:2013-05-30人气:577
 一、新刑诉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新增了12个方面的规定和任务,其中侦查监督4项,审判监督3项,监所监督2项,既有侦查监督又有审判监督的2项,既有审判监督又有非刑罚执行监督的1项。①这些诉讼监督的新规定,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完善诉讼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拓宽了监督范围。一是增加了对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利诉讼行为的监督。二是设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三是增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律监督,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增加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五是增加了对社区矫正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
(二)细化了监督措施。一是细化了侦查监督措施。新刑诉法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二是细化了审判监督措施。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出席再审法庭、二审法庭和一审简易程序法庭的形式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三是细化了刑罚执行监督措施。新刑诉法规定,在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法院审核裁定时,要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样,监督就从事后走向同步,发现问题随时可以提出,增强了监督效果。
(三)增强了监督刚性。一是明确监督者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如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中,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在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中,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二是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如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监督行为对被监督者的效力。如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②
(四)健全了监督程序。一是高检院依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新刑诉法第240条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在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不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启动权,而且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二、法律监督工作迎接挑战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职责认识不全面,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的理解不深刻,认为办案是硬任务,监督是软要求,在执法办案与法律监督关系上偏重于办案,担心法律监督会影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对自己将来的办案工作造成不便,产生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情绪,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部分检察院检察队伍在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方面存在参差不齐现象,反映在发现问题能力不足,对一些执法办案中较为隐蔽的错误瑕疵缺乏纠正意识;分析调研不够深入,不善从执法理念、司法公正的高度上看待所发现的问题;监督手段不尽适度,在选择监督方式时,往往把握不准,造成实践中监督方式和监督问题不匹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三)法律监督质量有待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对监督数量和监督质量的关系把握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监督的质量。有的监督思考不够周全,质量不高,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有的则在督促整改方面不够有力,导致监督流于形式,作用不够明显。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也不够,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知和肯定。
三、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应切实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一)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要认真总结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关于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各项监督工作制度以及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快制定和修改完善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主体。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注重从人民群众中收集监督线索。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申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反映司法不公的意见和材料。注重在关键办案环节中发现线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案件立案、撤案、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取证、开庭审理、裁判等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注重在办理特殊案件时发现线索。注意从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案件中查找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对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等民生案件,重视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认真审查鉴别,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③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将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相结合,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办案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等方式,将监督关口前移。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在纠正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性的监督意见。
(四)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要突出监督重点,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容易产生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上,放在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的突出问题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其中侦查监督(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要重点开展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审判监督要重点开展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判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中徇私枉法等行为的监督。特别是要注意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自侦部门立案查处。要注重监督实效,把监督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诉讼监督成效的主要依据,纠正违法和错漏要重点看实际得到纠正的数量;抗诉要重点看被法院采纳的数量;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要重点看移送线索后成案的数量特别是大要案的数量。④
注释:
①朱孝清:《新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新规定》,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2012年8月22日。
②张国臣:《新刑诉法法律监督规定呈现四个特色》,载《检察日报》,2012年5月27日。
③《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来源:http://life.zmdnews.cn,2012年8月8日。
④肖玮:《诉讼监督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载《检察日报》,201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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