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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弱学校: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弱势群体(之一)-教育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小君来源:原创日期:2011-11-21人气:949

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优质学校"、“薄弱学校”的提法值得注意,因为其已影响到社会对学校的评判。如有些部门招聘新员工,竟然以应聘者基础教育阶段就读的学校是否是“重点校”或者“优质学校”为条件。这恐怕不仅仅是思想陈腐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发展中,“优质教育”、“优质教育”学校需要论证,而同时存在的“薄弱学校”更需要分析和讨论。
一、对义务教育发展中“薄弱学生”的几点分析
我们讨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较多关注的还是物质性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而要弄清“薄弱学校”之薄弱的根本,可能更需要关注它所培养的人,尤其是“薄弱学校”中的“薄弱学生”。“薄弱学生”之薄弱的根本在哪里?所谓贫困、学困问题只是薄弱的表征,更为根本的是他们因此“被薄弱”的人格尊严。1.贫困生的尊严拒绝怜悯和施舍无论是地域还是家庭的原因,必要的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贫困生,但义务教育中的贫困生不同于高等教育中的贫困生,它理应得到更多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权利维护。义务教育中的贫困生的贫困可以分为教育贫困和生活贫困。前者有《义务教育法》保障,贫困生不仅有义务接受教育,也有权利拒绝贫困;他不必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感恩戴德,不必捧着几本捐赠的图书在冷峻的闪光灯里被拍照,也不必在刺骨的寒风里列队迎接捐赠的人群。后者有社会保障,譬如那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他们有权利与城市的孩子享受同样的教育,城市也有义务给予他们义务教育的生活保障。再譬如那些留守在农村的孩子,他们不仅以稚弱的肩膀扛起生活的重担,还以稚嫩的童心宽容地接纳着得不到父母呵护的生活境遇,他们更应当获得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贫困生的遭遇通常会因为学业成绩优异或德才兼备而得到改变,历史上多的是寒门才俊和苦心志、劳筋骨、担大任的人物,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义务教育中的贫困生,在数量上得保证“一个都不能少”,在质量上只需要能满足“合格性评价”,他们摆脱物质贫困不应该承受精神负担,他们获得的只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必为此付出牺牲人格尊严的代价。
2‘学困生的尊严质疑选拔与淘汰无论是怎样的课程教材教法,不同的学生在同样的教学中必然会有所差异,水平的高低上下,结果是学优生和学困生的形成。但义务教育中的学困生不同于高等教育中的学困生,因为义务教育是普及平民化的国民基础素质教育,应该有最低的合格标准,学困生因此也可以分为不达标的学困和难超标的学困。前者是在最低合格标准下的学困,这是实实在在的学习困难,需要因材施教,更需要博爱情怀。
后者是在超越最低合格标准下的学困,也就是学生不堪重负、力所难及的学习困难,这是人为制造的学困生。这里的第二种学困显然值得质疑,因为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很有可能是教育评价标准出了问题,有可能是撇开了国民基础素质目标,扭曲了义务教育的性质,甚至是通过不断提高难度的考试评价,硬是要把学生的学习分类分等,这样造成的学困生,其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似乎也就成了无可避免的事。
需要指出的是,人为制造的学困生是在一种隐性制度化的氛围里生存着,来自社会的舆论、家庭的态度使得他们只能以质朴的善良选择默默承受。但从义务教育的最低合格标准来看,对这些学困生的界定可以提出质疑。因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达喀尔行动纲领》〔2000年)中有关全民教育目标的质量要求,只是“要确保人人都能学好(落实教育权利),要使所有受教育者都能取得公认的、可衡量的学习成果,尤其是在读、写、算和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⑴如果采用最低合格标准来评价,学困生们在局限性的考试评价中或许会有一定差距,但在德性、创新思维、审美、体育、劳技的广泛领域可能并没有太大差距。我们的义务教育为什么不能这样来评价?
3‘问题生的尊严:区分教育与惩戒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少年儿童,他们的生命特征是发展、运动和变化的,所以出问题是很正常的。义务教育中的问题生,可以分为潜隐问题生和明显问题生。前者是指某些乖巧听话、不犯错误、不出问题的学生,很可能是能考进重点校享受优质教育的“优秀生”,他们的问题或许会被一时的荣耀所遮蔽,在今后的岁月或者步入社会后才可能会显现出来。后者是指不乖巧、不守纪律的有非道德行为的学生,他们如果经常触犯原则而且是在其认知水平可及范畴,就是明显问题生。这里的第二种问题生值得辨析。问题生就像教育中的“病人”,但教师却很难像医生那样把病人的“病”和病人的“人”区分开来,如果教师能用心解决他们的问题,也用心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差不多就是教育的意蕴,然而现在不少教师却滥用惩戒,这往往会伤害到学生的人格尊严。
需要指出的是,义务教育中的问题生毕竟是未成年人,他们犯错误、出问题,总有些无辜或无知的原因。即使问题遮蔽了他们的尊严,以致“破罐子破摔”,教育者也需谨记马卡连柯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尽可能严格地要求一个人。或者记得那个被称为教师权威论者的赫尔巴特的主张:允许教育惩罚,但不能伤害儿童的自尊心。何况,有许多所谓问题生的问题根本就是教育本身的问题。
二、对义务教育发展中“薄弱学校”的几点辩护
从人们评论“薄弱学校”所依据的普遍理由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澄清:一是“负责”与“问责”的问题,不能把学校有理由问责的薄弱,误解为该由学校来负责的薄弱。二是事实与偏见的问题,不能把狭隘偏见认定的薄弱,误解为完整事实的薄弱。事实上,时下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的许多“薄弱学校”,只不过“被薄弱”的弱势群体。
1.物质性教育资源短缺下的“负责”与“问责”
在《义务教育法》的观照下讨论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可以清楚地界定发展的适度性一物质性教育资源配置与国家的物质可提供性相一致就是适度,超水平的豪华和低水平的短缺都是不适度。适度意味着某种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指学校的权利和政府的义务,如果不适度,学校就有理由问责。问责的依据很清楚:教育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30日教育部发布的《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尤其是《通知》,已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还规定了适合中国义务教育的保障程度或水平,认为“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就在于为失衡的农村义务教育提供‘兜底’的公平的保障”。^显然,得不到公平保障所造成的薄弱其实是“被薄弱”,而把“被薄弱学校”误解为“薄弱学校”,是把学校有理由的“问责”误解成了学校“负责”。
值得讨论的是,许多学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成为“薄弱学校”的,但人们对它的判断与评价,总会或多或少地归咎于学校教育者群体,“问责”主体也就被动地成了“负责”主体。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近年来大面积实施的“薄弱学校”改造,使许多学校的物质性教育资源配置得到明显改观,但却未能使不均衡状况明显消除,“薄弱学校”依然“薄弱”,这主要是因为我们没能把握好适度的基准,没能在“薄弱学校”趋向适度的同时,限制不薄弱学校的不“超标”。
我们毕竟是发展中国家,在“兜底”的保障还没能实现的情况下,限制一些义务教育学校的超水平豪华建设,这与“薄弱学校”改造同样重要,而且同样需要问责。之.精神性教育资源薄弱的事实与偏见
在精神性教育资源配置上,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师资问题,而对“薄弱学校”师资力量是否薄弱的判断主要有两种依据,一是根据学历、职称或者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数量,二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或者小升初、中考的升学率,或考入名校、重点校学生的比例。第一条依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事实是什么,而在于造成事实的原因是什么。关于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的问题,主要责任不在学校。第二条依据也可以说是客观事实,但问题的关键也不在于事实是什么,而在于评价事实的标谁与方法是什么。因为如人才培养质量或升学率,依据绝对评价标准是不可能解释清楚的,必须依据相对评价标准、学校自身情况来实施评价。又如,有些“薄弱学校”优秀学生入学初的测试成绩可能还比不上名校的学困生。
值得讨论的是,我们说的师资力量薄弱,到底是狭隘的偏见还是完整的事实?那些在偏远农村或山区里一个人撑着一所学校的教师,那些跋涉数十里山路奔走于几个教学点之间的教师,那些凭借着自制土教具坚持上实验课的教师,即使他的学历职称偏低、教学水平欠缺,我们就可以断言他的“薄弱”、无视他的厚重吗?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当“优质学校”的教师们轻松达成教学目标、拓展教学深度和广度、尝试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这时,而“薄弱学校”的教师们还在苦于学生们的“双基”如何掌握、考试能否合格、还得顾及农忙农闲秋收冬藏。但这一切都淹没在人们对“薄弱学校”的冷漠里。
3‘家庭环境及条件差的教育解释
社会生活中的家庭与义务教育意义上的家庭不同,只是目前的普遍事实还没能这样区分。无论是偏远农村或山区里的“薄弱学校”,还是城郊结合部进城务工人员集居地的“薄弱学校”,说它们的学生家庭环境及条件差,通常就是指环境中的社会成员职业层次低、收入水平低、家长文化程度低、教育素质低等等。需要辨析的是,这种看法是否尊重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来看,显然应以“兜底”的公平保障为准,而不应以“拔高”的选拔淘汰为准;应是以培养合格的负责公民为宗旨,而不应以培养应试的考生为目标。那么,撇开上面所说的家庭环境及条件差,以此来判断“薄弱学校”,它们是真正的“薄弱”还是弱势群体?
值得讨论的是,义务教育中贫困家庭在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上,同样可以拒绝怜悯和施舍,其子女就读“优质教育”学校或是“薄弱学校”,同样可以问责。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家长文化程度高低、教育方法素质高低,也都不足以作为学校“薄弱”的依据。在有些情况下,正是那些所谓文化程度高低、教育素质高的家长,以“抢跑”式的家庭辅导把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搞得扑朔迷离,义务教育学校被分成“优质教育”学校和“薄弱学校”,甚至被弄成以择校为特征的非义务性质。而那些所谓家庭环境及条件差的家长,那些勤劳质朴的平民普通劳动者,他们是如此信任学校、信任教师,渴望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他们“被贫困"、“被薄弱”,但依然在隐性制度化的潜规则里隐忍着生存。斗.生源素质差的教育解释“薄弱学校”的生源素质差,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有主观判断与评价的差异。就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言,“薄弱学校”的学生来源以及学生的发展有个相对弱势的趋向。而主观判断与评价的生源素质就比较复杂了,这与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把握是否全面、这种把握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义务教育宗旨密切相关。如今教育语境中的生源素质优劣,多被限制在考试成绩高低的狭隘偏见里,这与作为完整的人的素质相去甚远。因此,这可能只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譬如“薄弱学校”的物质贫困、家庭环境及条件差、家长文化素质低都会被认为是生源素质差的依据,人们可能还认识不到,这其实是对特定弱势群体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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