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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途径之探索

作者:邢露来源:原创日期:2013-06-27人气:567
人民法院在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的同时,还应当对该职能有效进行延伸。人民法院现在不是单纯的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积极准确把握人民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诉求,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些是最基本给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在社会管理创新新要求下,人民法院还应当通过共建和谐、提出司法建议和指定规范化文件等方式,从而从法律的角度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有利法律条件。
再次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动摇。走群众路线这是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取得成效的根本途径。人民法院只有走入人民群众中去,毫不动摇的坚持群众路线,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创造便民利民条件,提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去解决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妥善的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和解结案了事。
最后是坚持司法公正不动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生命线,只有做好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社会公正,这也是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司法公正包含在社会公正中,只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法律依靠法律严惩违法行为,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从司法角度公正的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进行保护,因此坚持司法公正不动摇也就是坚持了社会公正。而司法公正也从法律上保证社会公正,让社会遵循公正,努力实现全社会范围的公正,推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构建和完善。
二、纵向深挖,创新机制
(一)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为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要积极扩宽化解矛盾的广度和挖掘化解矛盾的深度。改变以往“案结了事”的传统理念为“案结事了”,这就要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怕麻烦,避免简单案件复杂处理、复杂案件简单了事、把矛盾社会化等错误做法。建立和完善法律审判中的预警机制,对每件案子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好社会的裁判员,从“单一、单向度”的价值取向变成“多元、多层次”。在裁判过程中坚持利益衡量,做好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实质判断的合理性和法律判断的合法性的两者有机统一,强调对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和兼顾。加强在案件审判中的权利运行,坚持审判管理调度,做好审判绩效考核,强调司法民主化,做好司法公开,优化司法环境,解决矛盾问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牢固树立和谐思想,以此思想去处理和化解纠纷,在每次案件审判和执行中,坚持和谐指导工作,引导法官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新境界。
(二)建立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
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在司法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和平等保护,严厉制止在行政执法行动中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中灌输依法行政的原则,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水平,同时也保护好行政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对征地、拆迁和工伤等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到规范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得到加强。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和敏感案件积极探索有效形式进行化解。
(三)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晴雨表”,一些社会矛盾纠纷总会以某种案件类型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在做好认真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条件下,并在此基础上还有通过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掘可能危及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风险,发现社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这些部门提供合理的司法建议,以期待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可改进和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的形成、反馈等机制,不能流于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当在司法审判领域给予密切关注,并进一步找出问题症结,运用科学方法预测问题的发展趋势,并结合自己经验给出自己建议。
(四)推进特困群体权益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在为公民提供相对公平诉讼环境的同时,并要结合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吃透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确保当诉讼人在经济困难时享受平等诉讼机会。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的预防、教育、救济、安抚等综合功能,尽可能的给予被害者更多关注、抚慰和补偿,做好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价值平衡。并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规范社会救助和个人救助行为,努力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和完善特困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和特困信访人员救助制度,形成组织网络化、管理科学化、保障人性化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
三、横向拓展,多方联动——人民法院通过社会资源整合创新社会管理
(一)多方联动,进一步深化纠纷调处机制建设。一是积极探索审前调解机制,拓展法院调解渠道
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立案调解室,专人负责立案、信访调解工作,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选择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二是全面推进“协同调解”机制,增强法院调解力量。人民法院可设立多个巡回法庭,尽可能多的便民联系点、聘请便民联络员,通过协调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调解、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的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可派资深法官深入乡镇培训便民诉讼联络员,到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妇联、工商联等指导调解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的力度。三是要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及多方联动纠纷调处机制。法院要建立和健全有着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种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并支持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团组织在调解积极开展工作,利用司法的导引作用,前移化解社会矛盾的时间,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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