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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避免公证潜在风险的策略

作者:董振英来源:原创日期:2013-11-27人气:815

公证执业潜在风险的识别就是对公证执业过程及出具公证书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来源、种类及成因进行认识、辨别,即把会突然跳出来咬我们的风险识别出来。目的是要了解公证执业中有哪些潜在风险,潜在风险在哪里,这是进行避免公证执业全面风险的前提。公证执业潜在风险因素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内因是指公证员自身的原因,外因是指公证执业环境。内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执业行为;外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社会公德缺失、法律制度缺陷。准确的识别、避免公证执业中的潜在风险,对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甚至公证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提高公证书的使用效力,维护公证整个行业的信誉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公证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其利益受公证活动影响但并不与公证机构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公证实务中诸多公证风险不外乎来源于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公证机关履行公证职责的公证员三个方面。公证当事人、公证员是公证风险的最直接因素,也是公证界研究公证的风险的最主要的方面,而这里我认为公证利害关系人也是造成公证潜在风险的重要因素,重视公证利害关系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影响,可以避免大量的公证潜在风险。
一、建立一套完整、有效、与时俱进的公证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公证员可以被认为是法律专家,然而法律的博大精深,加之个人的理解能力不同,做为公证员对法律理念的理解也可称为“百花齐放、百鸟争鸣”,但是社会对公证行业的服务要求却是提供高效力的法律服务,如何提高公证的法律效力及社会效力、如何统一公证员的思想,并指导公证法律实践,这就需要相关的公证管理部门加强公证执业规范建设,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公证执业规范的制度体系,出台一系列指导公证员公证实践的具体的执业规则。公证法虽然于二00六年出台,但对于公证复杂且广阔的业务来言只不过是确立公证这一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席之地,公证业务如何走得更深、更远需要我们自身的完整、细致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来规制我们现有的公证行为。对于我们现在庞大的公证业务,以及日益增加的公证纠纷,公证涉诉问题成为困扰公证业务勇往直前的绊脚石,我曾看到过这样的一则统计,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对于法人的委托书这一简单的公证业务,全国各地出具公证书的样式就有一百六十多种,我们公证业务急需一整套公证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此外,公证执业风险可能来自公证员判断与法院确认的冲突,我们公证行业的上层理论研究部门应做好公证实务规则与法院审判实践的连接,注意公证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如果公证行业的公证的事项发生诉讼时,公证机构频繁出现撤证或是公证书的效力屡屡被法院不予认可、执行,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就会产生危机,导致公证公信力下降。这也是必须考虑的潜在风险之一。因此尽快为公证实务编制严谨、实用、细致且为诉讼程序和整个法律体系认可的公证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是为公证行业、公证员做出的最大的实惠,这是我们做为基层公证员的急切期盼。
二、从法律制度上赋与公证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法律义务
《公证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为公正解决公证纠纷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的公证纠纷解决实际情况看,笔者认为突出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缺少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权益的保障,增加了公证潜在的风险。如《公证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相继赋与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下的权利:一是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二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求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权利;三是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公证法》中赋与如此多的权利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却不可能因为某一公证事项确定下来。比如在我们日常办理的略为复杂的法定继承权公证,做为负有审查职权的公证机构面对现今社会家庭关系复杂、人员流动大等社会问题很难做到准确无误的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人的人数等。在遗嘱继承中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遗嘱继承人相对于法定继承人更是大海捞针。在抵押登记中,抵押财产相关的债权人公证机构也从知晓。而恰恰是公证机构根本无从知晓的这些公证利害关系人,其利益却受到公证结果的影响。对于此类潜在的公证活动中无法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法中并没有赋与其相应的义务,我们可以做最简单的理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某一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他们在办理的公证事项中享有以上三种权利,但这类利害关系人在公证活动中的义务法律中并没有涉足。从法理上讲,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因此在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适当的赋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相对应的义务是符合法理要求的,也是减少公证责任、避免公证潜在风险中应认真思考的问题。如何在公证事项中适当的赋予潜在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相对应的义务,在这里,我也同公证界的前辈共同呼吁,借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程序进行公告也许是解决上述所面临问题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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