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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几种思想简述

作者:贺碧君来源:原创日期:2014-01-02人气:3951

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自然状态是下篇立论的前提。洛克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但他没有具体提出自然法的标准和定义。自然法的概念最初是古希腊斯多葛派提出的,西塞罗格老秀斯柯克霍布斯也有过系统论述,但是他们没有能够将自然法与公民个人权利结合起来。可以说,洛克的“自然法”来源于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权利。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存在其中,并于无形之中发挥着调整社会的作用,人人服从于这种自然法。实际上,这种自然法就是一种理性,“自然法则……即理性的法则”,或者说,自然法是“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洛克还指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他们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于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综上可知,洛克所认为的自然法,即上帝的命令,理性的法则,存在于世界中的事物本身属性的客观规律。
一、自由思想
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和自由状态中的“自然法”,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自由”和“法”的关系,这也是洛克非常重要的自由思想。可以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洛克是阐述自由与法之间关系的第一人。在洛克看来,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与法律相伴,自由要受制于法律,否则这种放任的自由就会导致混乱。他说“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依自然法而生的判决就无法得到执行,必然导致自然状态的不安和不稳。但法律也不是对自由的绝对限制,不是要消灭自由,禁锢自由,而是对自由权的保护,没有法律,自由就会受到破坏,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洛克的自由思想理论是一个辨证统一体,很科学地阐述了法和自由的关系。
二、劳动财产说
洛克使用财产概念时,并不仅仅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财产,他赋予了它双重内容。洛克认为,人对于自由、生命和地产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这是西方典型的天赋人权学说。他相信上帝,他认为人类的所有一切都是上帝赋予的,人人都有权利享有上帝所赋予的东西,包括果实、兽类、土地等等。没有任何一个人具有排斥他方的绝对私有权。但是,洛克实际上是承认私有财产权的,那么,如何解释这种人类共同共有向私有产权转变,洛克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洛克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使财产权独立于普遍同意。洛克认为,人的身体属于每个人个人所有,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是属于他个人,那么,按照洛克的逻辑,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也就当然地属于这个人所有了。但关于人身是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论述,似乎与他的关于人不是他们自身而是属于上帝的前提相矛盾。我们从洛克关于劳动财产说的系统论述来看,总结说,私有财产是人们通过自己自然获得和劳动获取的,也就是说,任何东西,只要掺进了个人劳动,这个东西就是这个人的个人财产,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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