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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治理下的科技服务业发展策略探讨

作者:陈红娟来源:《商业观察》日期:2023-07-21人气:726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产业的发展中,科技服务业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有着直接影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科技服务业在服务能力、服务方式以及发展规模等方面均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治理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管理模式。本文将从科技创新治理与科技服务业展开分析,进而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1]

一、科技创新治理下的科技服务业内涵与分类

(一)科技创新治理下的科技服务业

科技创新治理下的科技服务业,是指与创新相关的以科技创新为目的而形成的,通过提供服务、知识积累和技术积累等,实现知识扩散、新技术扩散和产品扩散等目的且具有明显外部性的新业态。主要包括科技服务业中从事技术开发与转让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技术咨询活动的中介机构,其基本特征是以知识积累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可视为同一种业态。[2]

科技创新治理下的科技服务业与一般服务业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科技创新属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外相关经验,科技服务机构是独立于科研机构以外、以有偿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新型中介组织。这是其与科研机构、实验室等具有科研功能的机构相区别之处。因此,从性质上看,科技服务机构主要是从事创新过程中提供咨询、培训和相关活动支撑等技术服务功能,即为政府、企业、社会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并不一定能构成创新主体。由于我国科研事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属性,这两类服务业主要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校等特定主体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但不一定能形成完整的创新链条。[3]

(二)基于创新链的科技服务范畴界定

总体而言,科技创新全链条涵盖以下四个阶段:

1.基础研究阶段

基础性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各个方面的科技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及一些基础科学、应用科学领域及前沿技术的重大关键问题,如能源、环境、信息、生物技术、生命科学等。基础性研究能够解决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互动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也正由于基础性研究具有极强的前瞻性和战略性,所以基础研究是国家科技战略体系中不可或缺重要的组成部分。基础性研究是国家战略层面重大科技任务,是我国政府的重大战略举措。[4]

2.应用开发阶段

在这一阶段,科技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中试阶段的服务。其中,公共服务强调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援助,为技术开发和中试提供必要的设施等;市场化服务主要是技术评估、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投融资等服务;中试阶段则是为生产技术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如进行人才培养、仪器设备和材料的准备。[5]

3.商品化阶段

在商品化阶段,创新成果转化为商品,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进步,科学技术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成为必然趋势。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服务业的价值得以实现。科技服务业作为服务产业,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效应的服务组织。与产业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对科技服务业进行划分。在商品化阶段,对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和商品化等服务需求较大;而在产业化阶段则更多关注技术产品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生产所需要的基础平台建设,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咨询等。

4.产业化阶段

科技创新的目标是实现技术的产业化,最终形成经济规模。产业化阶段是在新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条件下,通过新技术、新材料等进行产品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销售。因此,该阶段的科技服务更多地体现在市场需求方面。不同于研发阶段,该阶段的科技服务是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供给主体则是社会中拥有资源禀赋的企业,并且随着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而发生变化。[6]

产业化阶段的科技服务不仅可以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对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科技服务的供给方式也发生变化。从需求方来看,企业通过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获取更多订单和利润,对科技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从供给方来看,企业也将科技服务作为一种经营战略来选择。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和企业技术能力有限等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高质量、高水平服务的公司合作以实现技术和市场的双赢。通常而言,科技服务业中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两个阶段相互交织、共同作用。

(三)公共科技服务与公共服务市场化

1.公共科技服务

公共科技服务是指由政府、企业、高校等主体以科技创新为目标,运用市场机制,提供满足知识产权需求与成果转移转化需要的各类服务活动。

公共科技服务的特点是:第一,服务主体多元化,主要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第二,服务内容综合化,既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技术交易等成果转化交易信息服务活动,也包括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培训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推广活动;第三,服务内容专业化。[7]

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模式下,高校为企业提供研发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成为一种趋势。

根据《科技规划》中的定义:公共科技服务是指由政府和企业联合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面向创新创业全过程的公共技术研发与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技术转移推广交易等的一系列科技服务活动。

2.市场化科技服务

在新技术、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科技创新治理对科技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也产生了新的变化,形成了“技术开发服务”与“技术转移服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服务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实验或产品发明创造等活动,获取所需的知识、技术、信息及其他资源,实现创新或改进产品品质及性能。

技术转移服务是指通过转移技术和知识等无形资产,实现对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及产业化。

从内容上看,技术开发服务包括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创业投资等方面;而科技转让与咨询服务则是指将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于市场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实践中,市场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服务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检测与评定业(如检测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机构(如创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交易机构(如专利交易机构)以及相关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3.公共科技服务市场化

按照是否市场化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市场(完全竞争),另一类是非市场化(非完全竞争)。政府对公共科技服务的供给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保证市场的竞争性。由于公共科技服务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市场提供的科技服务往往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性。根据公共科技服务提供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和科技创新活动日益活跃,社会公众对公共科技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期待。随着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科技服务供给体系将不断优化,公共科技服务业市场化发展的条件也将更加成熟。[8]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例,近年来,随着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的推进,其自身的发展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一方面要从单纯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服务等转变,实现从“以我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转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主动拥抱新技术变革和市场变革挑战,围绕自身特点定位和服务方向积极拓展创新服务领域。

在此背景下,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应进一步加快推动其成果落地转化,同时不断增强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自身创新活动;应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作用和对技术转移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和资源整合能力等综合优势,积极推进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成果转化。

二、优化发展的有利政策

(一)着力解决公共科技服务“缺位”和“越位”问题

公共科技服务是指由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提供的,围绕创新链开展的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我国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和应用服务两大类。信息与通信技术包括软件和硬件,是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应用服务则主要包括成果转化、科技中介服务、技术转移与扩散、产学研合作组织等多种类型,是整个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科技服务具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双重属性,既不同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也有别于政府与企业及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交流行为。在当前的科技创新治理模式下,政府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公共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在参与创新活动时并未实现完全的“自由”,存在着明显的“缺位”和“越位”问题。政府提供科技服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而公共科技服务企业参与到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时则往往呈现出多元化或半市场化状态。如科研机构参与到市场活动时,既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需求响应型,也有以研发投入为导向的技术研发型。从企业角度来看,虽然其在科研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往往也会面临来自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和影响,容易形成不平等关系。因此将需要落实好以下优化工作:一是要推进创新链条中的“瓶颈”问题的解决。如果应用开发不适应市场需要,则需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对于由国家出资的科研项目,可以由协会、商会等组织根据会员企业的要求,根据技术需要,进行产学研合作。二是要加快推进“放管服”,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科技服务。放宽科技服务业的登记,简化企业注册手续,在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二)围绕基础性、标准化领域推进公共科技服务

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规模小,基础薄弱;技术支撑能力弱,服务供给效率低;公共服务不足,社会地位不高等。为此,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一方面加大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科技服务机构的运行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服务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服务业发展壮大。具体包括:建立和完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体系;构建公共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共科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对政府而言,应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化方式为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支持。对公共科技服务行业而言,政府不是直接的供给主体。市场是最好的选择。政府应在规范的前提下引导公共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科技创新治理提供有效支撑。同时要提高服务供给质量,确保科技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优化:第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升公共科技服务供给质量。从政府角度,要制定和完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政策,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在此基础上提高服务供给质量,鼓励科技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满足企业及创新主体的需求。第二,加强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工作的衔接。要以科技服务为主领域制定标准,以标准为前提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

(三)推动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加速发展

我国新型科技服务机构主要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信息与咨询服务机构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三种类型。目前,新型科技服务单位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孵化等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创新能力、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优势。但由于其发展起步晚,规模小,对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有限,且缺少科研项目经验和专业人才,对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贡献较小。

从政策层面看,在我国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中,政府加大了对新型科技服务业机构的扶持力度。然而,传统科技服务业大多以企业为主体,在产学研合作中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和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要从创新的科技服务组织入手,强化产学研的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海外科研团队等,建立新的科技服务组织。通过企业化管理、市场化激励、产学研结合等创新体制,打破了传统产业创新链条“断链”的缺陷,以及传统服务业集中于创新某个环节的局限。政府登记机关要创新行政管理手段,为新的科技服务机构登记提供方便。在创业阶段,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创新创业基金,给予其一定的支持。科研管理部门要放开“关口”,让新型科技服务机构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同时鼓励创新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四)推动科技服务业区域化发展

区域创新网络是经济活动高度集聚的结果,地区间具有相似的创新环境、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中国地域辽阔,区域创新网络呈现“多中心—网络化”的特点,即在一个区域内同时存在若干个以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多中心”,这些城市之间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合作,构成一个具有多层级结构、功能较为齐全的网络系统。中国区域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产业集群与产业分工特点鲜明、地区之间技术流动不畅。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中国各省区应加强联系协作,加强产业集群与产业分工格局中的各要素之间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互动和对接,加快中国科技服务业资源配置能力。而在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中,政府应当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并对主要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特征进行研究,并从体制上进行创新,以增强科技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增强科技服务机构的活力。

三、科技服务业在新治理模式下的发展趋势

(一)科技会聚发展对前沿交叉知识需求增加

会聚的核心是资源要素和人才要素的会聚。作为一种资源要素会聚的重要形式,科技会聚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模式。我国近年来的发展中也涌现出许多高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这与我国科研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科研机构综合能力提升等密不可分。从整体来看,我国科研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源配置效率低,技术研发能力弱,知识获取途径单一、研究视野狭窄和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而与之相适应的是科技会聚模式下所产生的对科学技术研究前沿交叉知识需求不断增加。一方面,科学体系的变革过程耗时较长,成果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学科的研究也显示出了巨大的潜力。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其对技术知识的要求也由单纯的对某一专业的深入研究转向多学科前沿技术的并行发展,因此,“跨界获取”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意义重大。

(二)技术转化加速推动科技服务专业化、集成化

首先,科技创新活动越来越专业化。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科学产品及科技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科学产品是人们所需要的,而在新治理模式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更加多元化。人们不仅要进行科学产品的研发,更将研发和生产融合起来了,从多方面满足了人类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东西。科技服务业与社会经济、科技创新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

其次,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也应当更集成化。从传统的科技创新活动来看,往往是由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等组成的。而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集成化的时代,这意味着不同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合作已成为了一种常态。也就是说,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除了企业等主体参与外,还应当有其他主体参与。因此,如果科技创新活动能够让不同学科之间能够互相交流和合作,那么就会大大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三)公共科技服务更加需要发挥社会决策支撑作用

社会力量和公共科技服务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治理在实践中体现为科技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公共科技服务专业化。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技术与产业革命正加速推进,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发展加速融合。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正在成为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其影响力日益凸显。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正在对政府创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科技创新决策不仅需要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借助专家和社会力量的智慧。在政府创新决策中,社会科技资源优势更加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原有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共部门科技资源与民间科技资源融合不够、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公共科技服务领域,主要是科技智库在发挥作用。从供给主体看,主要是科研机构、大学等公共机构和民间力量的结合。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和科技智库的智慧资源,为党中央、国家科学决策、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信息服务。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科技服务业已成为了整个产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对整个社会科技创新能力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科技创新治理是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新时代发展背景下,为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处理科技创新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科技创新治理将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将从科技创新治理及科技服务业发展策略展开分析与探究,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本文来源:《商业观察》https://www.zzqklm.com/w/jg/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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