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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公共精神培育路径研究

作者:吴兵来源:《村委主任》日期:2024-03-20人气:60

乡村振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现代化不仅是物质文明的现代化,还意指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即人的思想的现代化。公共精神作为精神文明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是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其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塑造农民良好的精神风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公共精神培育所面临的阻碍,探索培育农民公共精神的路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公共精神的内涵与意义

(一)公共精神的内涵

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对公共生活中的公共准则的认同与遵守,具体体现为在公共空间内,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基于理性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精神既是一种伦理精神,又是一种现代化的政治素养。公共精神严格意义上讲,它是现代化的产物。公民、理性、公共空间是其诞生的必要条件。其一公民是关键。公民有别于人民、群众等概念,映射出社会地位的平等、社会参与中的决策平等、利益分配权利平等,可以说没有公民概念就没有现代公共精神;其二是理性。理性体现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时的平和状态,区别于群众狂热压倒思考的非理性状态,是一种主动自发、独立思考的状态,是保障公共事务按照公共规则运转的必要条件;其三是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载体,也是公民进行交流协商的重要场所,更是公民建立与他人信任联系的重要渠道,可以说无公共空间就无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的孕育是以现代社会的出现为前提的,随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而进入公共视野。中国古代社会严格意义上无公共精神,在古代,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和专制的国家治理模式的交织作用,使公共领域被极度压缩和异化,以家、家族利益为核心的伦理规范成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准则,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传统社会中,常常见“私”,不见“公”。这导致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公共精神迟迟无法萌芽。而当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对于转型中的传统社会而言,建立在家族血缘上的社会结构渐渐解体,出现以家庭或者个人为中心的原子社会结构,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基于家族的血缘伦理被缓慢瓦解,由此产生了广阔的公共空间。通过在公共空间内参与公共事务,群众逐渐产生公共精神。

(二)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公共精神的意义

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的真正振兴意味着物质文明的富足与精神文明的充实,以及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而这些的实现需要培育农民公共精神。可以说,农民公共精神既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精神支撑,又是乡村振兴总要求的一部分[1]。

一是公共精神是乡村物质文明建设的核心动能。一方面相较于城市,乡村发展产业具有天然弱势,资源分散且交通不便,难以满足现代产业对资源集中、人员集中的要求,再加上乡村本就资源薄弱,物质建设基础差。因此资源集中、人员集中就成为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必要前提。而公共精神则有助于实现这一前提,它有助于群众将自身资源集中整合起来,以集体合作形式投入现代化的产业发展中去,满足产业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公共精神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极易出现因资源禀赋不同而出现的贫富差距,而公共精神以集体利益作为考量,在利益分配中易向贫困群体倾斜,实现群众共同富裕。

二是公共精神本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从微观层面来看,公共精神是个体精神富足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精神的富足意味着个人精神世界向现代化的转型,在中国的语境下,则意味着个体的精神世界从家族伦理向现代文明转换,而公共精神正是现代文明的一部分,与民主、平等、法治息息相关。从中观层面来看,公共精神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基础。乡村有效治理强调在政府主导下,群众规范自主参与到基层治理中去。公共精神正是引导群众自主参与的思想基础,对推动乡村治理有积极作用,其培育正是新时代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农民公共精神培育的阻碍

(一)传统伦理规范与家族的重塑干扰公共精神培育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伦理规范往往与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密切相关,这也导致伦理规范以家族利益核心。村民也多用伦理规范处理公共事务,常混淆公共与私领的区别,往往有意识或者无意识把公共事务视作家族内部事务处理。而这一传统和目前乡村中存在家族组织的共同作用,极易影响公共精神的培育。一方面,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村民仍然受到传统的伦理规范的较大影响。这体现为村民在参与公共事物时,行事的准则有时并非是公平公正、平等民主,而是传统伦理规范中的亲属远近、等级孝悌,这可能会造成公共事务的处理偏离公共利益,偏向私人利益,甚至可能会出现为了所谓“家族利益和声誉”,而牺牲某些“外姓人”利益。村民浸染在这种氛围中自然不利于形成公共精神;另一方面,近三十年来,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在某些传统氛围浓郁的地区,以血缘为根基的宗族渐渐重新出现,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上有了不小的话语权,间接干扰公共精神的培育。在建国初期,全国大部分地区都经历了土地改革,再加上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宗族势力在乡村基层几乎被消除殆尽,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对乡村的统一领导。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乡村治理从单一的政府管理逐渐走向自主、自治,客观上给宗族势力提供了发展空间。在某些地区的乡村基层自治中,家族俨然成为基层自治中不容忽视的力量,而家族的存在对公民精神赖以维系的民主、平等氛围可能会是一种干扰,民主、平等所依赖的社会结构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基础的,显然以家族为单位的宗族势力的重新出现会挤压这种社会结构,间接影响村民公共精神的培育。

(二)市场经济下的个人主义侵蚀公共精神的培育

改革开放前,乡村基层治理是政府领导,甚至可说是“政社”不分,几乎所有村集体事务都具有明显的政治化、行政化特征,其中包括村民生产生活。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带有明显的政治化色彩,在这一段时期内,集体主义之风盛行。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成为主流,虽然乡村治理依然是政府主导,但村民的生产生活完全自主,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到来,乡村的经济基础出现巨大嬗变,由此引发村民思想状况的改变。在市场经济中的,集体生产让位于个人或家庭,收入分配以家庭为单位,由此以个人利益和偏好为核心的“个人主义”出现了,集体主义也逐渐让位于强调个人利益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渐渐弱化了。个人主义逐渐成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原则,这体现为在公共事务参与中村民对个人利益的重视,对公共事务的淡漠,甚至是对公共利益的毫不关心。但这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自私自利的市侩,村民的个人主义有映射出现代法治色彩,如:在村民个人利益收到损害时,村民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诉讼、举报等手段,较少采用辱骂、暴力等非法手段,在维权之路上保持克制和理性。这折射出村民文化和法治素养的提升,思想观念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但与此同时村民的个人主义导致其对民主参与和公共事务的淡漠,如:在村民选举中,对投票的不屑一顾;对未涉及切身利益的村民事务,毫不关心,再比如在强调共同参与的集体事务,例如修路、架桥、志愿活动中,不愿参与。不少村民的心态正如一句民间谚语所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个人主义对公共精神的培育是莫大的伤害,它消解了集体的意义与价值,将集体看做个人实现利益的手段,也在实践中干扰了公共精神的培育,侵蚀了公共精神所看重的公共利益的价值。

(三)公共活动的减少削弱培养公共精神的渠道基础

公共活动是培养公共精神的载体,没有公共活动,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公共精神就无从谈起。而随着乡村生产生活方式出现的巨大变革,公共活动也急剧减少。第一,最显著的是作为最主要公共活动——集体生产活动,几乎缩减为零。改革开放后,乡村生产由集体生产转化为家庭生产,集体生产几乎不复存在,原来在集体劳动中培养的集体主义观念和情感,自然随之消散;第二是市场化和科技手段的进步使邻里间的生产互助缩减了,进一步减少公共活动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和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单个家庭无法完全负担生产活动,依然需要邻里间的互助。在互助中,邻里间建立了情感联系,增进了沟通交流,增进了信任,而这种互助正是建立公共精神的良好基础。而随着农业生产的半机械化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成熟,邻里间的互助需要大幅缩减,甚至在生产中“人情往来”成为一种负担,不如市场经济的交换模式来的实际;第三是村民文化消费和情感沟通方式的转变,进一步缩减了公共活动的需要。过去由于乡村文化产品的匮乏,文化娱乐活动常常来自于公共活动,如过年看戏、舞狮子、端午赛舟等有组织的活动,也由于情感交流的需要,村民间邻里关系相对紧密,联系较多。而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文化娱乐的需要大部分通过电视、手机、电脑即可满足,不再依赖于公共活动。村民间情感交流也不限于邻里,范围扩大了,也由此减少了邻里间的互动。以上种种使当今的乡村邻里关系逐渐淡漠,甚至逐渐向冷漠的市民关系转化,这使得乡村渐渐褪去温情脉脉的面纱,也造成了公共精神培育的阻碍。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

(一)以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加快公共精神的培育

公共精神是乡村文明向现代化转型的必然产物,是与现代化社会相对应的上层建筑。根据历史经验,公共精神作为上层建筑,其孕育和发展自然会受到各国文化历史传统的影响,忽视或轻视此影响是不切实际的,也不利于公共精神的扎根和培育。因此必须考虑到如何在本国传统的文化氛围中,培育公共精神。幸而中华传统文化中存在不少公共性的文化资源,可利用这些文化资源,实现这些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换,以此来培育公共精神。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具体来说,就是将传统文化中富有公共精神气质的文化精髓,如爱国、忠义、礼让、诚信、公正、友善、法制等,转化为现在语境下的精神内容,使之成为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文化素材[2]。此措施有以下优势:一是便于推广培育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现代化的产物,而乡村的文化氛围深受传统影响,希望短时期内使群众脱离传统文化,塑造新的观念,难度极大,毕竟人的观念转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甚至需要一两代的时间。而传统文化转换和公共精神的结合,能够使群众具有亲切感,且便于群众理解,很大程度上能减少群众的排斥感和陌生感,加快公共精神的培育;二是便于公共精神的落地实践。公共精神的践行离不开和谐有序的文化氛围,若公共精神与周遭的文化氛围不一致或存在冲突,则较难落地,而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则为公共精神塑造了与之相契合的文化氛围,便于其被周围人认可,便于其落地生根。

(二)塑造村民的乡村共同体认同

公共精神的本质是公民主动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其核心是使公民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暗含的价值性假设是公民对所生活的共同体的认同。对于村民而言,则是村民形成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即村民认同其作为乡村的一份子,理解乡村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共存关系,将维护乡村共同体的利益看作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自觉主动参与公共事务。为此,需要让村民摆脱传统家族利益观念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理念,构建乡村共同体的认同。可从三方面构建:一是建设乡村宣传体系,传播乡村共同体理念。可利用村头标语、文化下乡、文艺宣传、村民大会等渠道,传播乡村共同体理念;二是增加公共活动,在参与中塑造乡村共同体意识,培育公共精神。可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举办文体活动,如篮球赛、足球赛、兵乓球赛、桥牌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推广集体性的生产合作模式,如农村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在参与中,增强村民间的信任感,增近情感联系,树立规则意识,培养公共精神;三是发挥乡村现代乡贤的力量。现代乡贤是指现代乡村中具有影响力和话语权的致富带头人或者村民代表,其对普通村民的思想和行为有一定影响力。为此,可发挥他们的力量,使其成为公共精神的宣传者,成为村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引导者,让他们成为塑造村民乡村共同体意识的助力者。

(三)以政府引导培育公共精神

在乡村治理中,政府是绝对的主导者,对于村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有巨大影响力,而与此同时,作为培育公共精神的主要途径的村民自治,存在不足,体现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足,乡村自治效果有待提升。为此,可借助政府引导功能,培育农民公共精神。一方面,通过政府引导提升乡村自治成效。具体来说,加强乡镇级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督促,使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村务决策、村务监督中去,同时避免乡村自治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化和贪污腐败的现象,使村民自治成为塑造农民公共精神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提升基层公务人员和村干部的形象和服务。基层公务人员和村干部是村民感受和学习公共精神的直接渠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塑造农民公共精神有直接影响。若基层公共服务中体现尊重、平等、民主,映射出村民的主体性,自然会塑造平等、民主的乡村治理氛围,加快公共精神的培育。若在基层治理和服务中,出现命令式或行政化的倾向,不仅不会让村民体验到公共精神,甚至可能会造成村民对公共事务出现厌恶情绪,损害村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导致村民对公共利益的淡漠。为此,需提升基层公务人员和村干部的形象和服务,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公共服务培训,设立回访机制,建立反馈机制和平台,督促基层人员重视公共服务,以良好的态度和贴心的服务,让村民体悟到平等、民主和法治,激发村民的主人翁精神,引导他们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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