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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消费与法律服务市场的涵义及特点

作者:范红霞来源:日期:2014-09-03人气:925

一、 法律消费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内涵

在法治化社会,我们可以将法律看做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产品,所谓法律消费是指法律消费者为解决现实的法律纠纷,购买或使用法律这种特殊的消费品,接受法律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资格的主体,依照法律规范,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活动。广义的法律服务还应包括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力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法律消费与服务市场是指消费者消费法律“商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 法律消费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

1.“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法律消费观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自然促使人们去寻找新的秩序规则。法律作为经济社会中必须遵守的一种规则和准则,并不是抽象的规则和准则,它更是供我们使用的一种公共产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家的普法力度加大,日常的涉法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日渐成为公民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法律消费已成为公民消费的一种新动向。对于“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消费水平和法律服务购买力方面的现实困难,国家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予以保障,这种法律消费保障机制被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同时,法律消费主体对法律的急救式需求也正逐步转变为预防性和保护性的长期需求,法律已进入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法治新理念和“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2.创新型法律服务模式崭露头角

法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及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往往是通过充足有效的法律服务实现的。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往往是事后救火型的服务体制,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内容,法律服务主体更多的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消费主体预防性及长效性的需求是不适应的,同时,事后的法律消费成本较高,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法律服务选择的热情 。

目前,在法律服务市场,预防型的法律服务模式已暂露头角。如针对企业展开的法律风险体检,通过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的整体问题或某一类型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的调查、分析与评估,在此基础上发现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从而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种创新性的法律服务模式典型的特点是能事先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并化风险为效益,这种主动性、长效性的服务模式成本较传统的事后救火型的服务模式成本更低,受到法律消费主体的欢迎,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必将取代传统的主要集中在咨询、代书、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等初级、基础性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制度。会员制法律服务也是让老百姓“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具体表现。2005年,北京首推会员制法律服务,一年花费388元,市民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私人律师,享受到全国500家律师事务所联网法律服务,而成为会员的市民在打官司需请律师时可以在较低的收费基础上再打八折。随着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以及公民法律需求的增加,“私人律师”这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长期稳定的专业性服务将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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