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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微博舆论中公众同情的影响——基于“@新浪河南”微博文本的分析

作者:刘 琼来源:《视听》日期:2016-07-04人气:1317
 

进入新媒体时代后,越来越多司法案件受到公众的审视。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因掏鸟窝并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事件经媒体转载后引起广泛关注,掀起舆论风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网民微博使用率为33.5%。作为典型社交应用之一,微博是用户获取和分享“舆论导向”的重要平台。①微博是网络事件高发区,也是公众意见表达地,因此研究有关“掏鸟案”的微博文本,是揭示该事件发生过程和原因的重要手段。笔者2016年1月17日搜索新浪河南网官方微博(@新浪河南),发现它针对“掏鸟案”相继发布了7条微博,其中2条评论过万。鉴于“@新浪河南”较强的传播力和互动性,本文选择分析其微博文本,探究公众同情在“掏鸟案”微博舆论中的影响。

情感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生活中的情感力量使网络事件带上感情色彩。在“掏鸟案”中,公众同情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事件的前期,公众大多表达了对不知者受罚的同情。公众同情带动微博转发和评论,加快传播速度,引爆网络舆论。在舆论压力下,司法部门出面解释。公众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情绪转变为对弱势群体的同情。随着事件逐渐明朗,公众情绪转变为对受害国家保护动物的同情,并纷纷指责闫啸天和媒体。

一、舆论一边倒:公众认同不知者无罪

依据《郑州晚报》对“掏鸟案”的报道,@新浪河南发布标题为“河南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微博,并链接上《郑州晚报》的报道。该微博转发数为4379,评论数为10565。此微博使用“在校大学生”“大门外”等词语,把“掏鸟案”叙述成闫啸天一时贪玩,掏了家门口的一窝鸟,转卖获利,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的无知民众。公众一边倒地认为,闫啸天在不知道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掏鸟、卖鸟可以谅解,并对其被判重刑抱以同情。比如,网友总有刁民想害朕flx表示:“不知者无罪好吧,这样就判10多年。呵呵,年纪轻轻就毁了。”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在公众对“不知者无罪”的认同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公众对已进入社会的王亚军鲜有问津,更多地关注大学生闫啸天。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华却要遭受牢狱之灾,前途无望,着实令人同情。比如,网友helly31621说:“这太过了吧!一个大学生的十年青春?就这样?”网友Mr_不想一个人回复也表示:“不知者无罪,一个刚开始的青春就这样被扼杀了!”也有网民设身处地地为他辩护。比如,网友妲己虽牛终是妃感叹道:“我也是大学生啊!可是我同时也不认识这些保护鸟类啊!”

在道德体系内,一般认为“不知者无罪”,而在法律体系内“不知法不免责”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对此表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因为是法盲而要求免除罪责,这是不可以接受的。些许网民也认同,法律不同情无知。如网友凉拌黑木耳汁评论道:“中国人法律意识太淡薄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会因为你无知就免罪。”儒学在中国存在几千年,儒家思想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现今在人们心中依然具有巨大的潜在影响力。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重视人的同情心,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违法犯罪作为,具有道德合理性。网民纯粹以道德观念发表着自己的意见,表示应该对其从宽处理。

网民们的评论主要使用了反问、排比句,让表达充满同情。同情具有可蔓延性和感染性,能在微博上迅速聚积并引起网民的情绪共振,导致网上舆论大哗。感情是道德伦理的温度计,在日常生活中,正是当人们的感情受到伤害时,他们才起来反抗。②“掏鸟案”一味地依照法律判案与人情相悖,有违一般人的道德感。因此,网民对10年半的量刑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出示判罚依据。次日,司法部门开始对“掏鸟案”作出回应。@新浪河南连发两条微博表明,河南省高院介入此案,对判决进行专题研究。12月3日,@新浪河南发布题为“检察院回应:10年不算重判”的微博,微博内容包括当地检察院给出的闫啸天明知故犯的证据,在判决书中表明应对其施以重罚。尽管闫啸天的掏鸟行为被大加报道,但争论的焦点并不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相反大量的注意力集中在案件判决上。处于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期,公众对“掏鸟案”的争议,实际上是主观的人治与客观的法治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舆论趋平:公众同情弱势群体

12月4日@新浪河南发起了“如果当事人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你觉得判罚重吗?”的投票。参与投票的有4万余人,认为判罚过重的有48.2%,认为判罚可以理解的有47.1%,认为说不好的有4.7%。@新浪河南假设当事人知情,让网民做出选择。结果显示,过半公众即便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及量刑原则,依然会觉得10年半的刑罚过重。“掏鸟案”中的控方是司法部门,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明显处于弱势。在心理定势下,人们心中的天平自然地向弱者倾斜。同时,对弱者的同情,让公众脱离就事论事的层面,把事件放大到社会语境下来讨论。有不少网民把“掏鸟案”与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贪污受贿等事件相比较。比如,网友时光尽处风吹雪道:“是该判,但是感觉他如果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的话,就感觉有点量刑过重了,如果是明知故犯的话,就另说了。之所以感觉重是因为感觉人的权益不如动物权益受到尊重,拐卖妇女儿童才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强奸妇女的才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就是司法不公正的地方。”网友水静斋主人也说:“判断一个刑罚是不是太重,不仅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要看是否罚当其罪。十年是个什么概念呢?贪官的事儿咱就不说了,随便举几个别的例子。驻马店某派出所原所长酒驾致五人死亡三人受伤,判了十年。北京一个团伙非法吸储26亿,主犯也只判了十年。冷水滩一位干警贩毒,判了十年半。”有些网民甚至拿人与鸟比较,感叹人不如鸟。比如,网友吖九200611感叹道:“咦!不知什么世道,人不如鸟喔!我想问一下,牛和狗是国家第几级保护动物呢。牛帮助农民耕田,狗为农民守着家园,试问领导,杀一头牛,该判多少年,杀一条狗又判多少年。”诸如此类的表达,表明了网友对官方的不信任。河南高院介入调查,正是为了提高司法部门的可信度。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许多比“掏鸟案”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却被轻判,网民指责法院“选择性司法”“看人下菜”。在现实社会中,讹诈、强奸、贪污等丧失伦理道德、有失社会公允的事件频繁出现,公众对社会风气的担忧和无奈不断聚积,对政府管理不当的抱怨也逐渐增加。在如此的社会情境下,网民对“掏鸟案”判决的普遍质疑,暴露了司法制度的不足,反映了普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媒介体制下,政府对商业媒体的管控制度尚不完善,媒介环境相对宽松。商业媒体不单单是政府的传声筒,更为大众提供了一个讨论问题、发表言论的平台。公众可以公开讨论社会问题,发表批判性意见,微博是一种常用的表达渠道。“不理想的生存现实”使网民发出声音,不吐不快。网民的评论主要用了对比、讽刺等修辞手法,制造出同情效果。网民借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来表达对司法不公正、社会不公平的抱怨和不满。网民的评论转发过程也是情感表达和交流的过程,高频互动把“公众同情”询唤出来,让网民不仅仅是简单地聚集起来“围观”,而是共同地“感受”着它。

三、舆论出现反转:公众怜惜珍贵动物

随着媒体的连续报道、判决书的公布,事件始末全面地呈现在公众眼前。公众方知闫啸天本性残忍、明知故犯,于是舆论反转,从质疑法院转向指责闫啸天残害国家保护动物和媒体报道失实。12月7日,@新浪河南发布微博说明闫啸天是玩鸟界的资深玩家,其背后甚至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链。网民出于对受虐动物的同情,把事件责任归咎于闫啸天和媒体。网民开始关注保护野生动物,认为人与鸟是平等的。比如,网友树上的悟空说:“不要再说人不如鸟了,每个生命都是公平的。”网友树上的悟空愤慨道:“人的生命是命,动物的生命就不是命了?不要以为你现在站在食物链的顶端就可以肆意妄为。”网民认为闫啸天残害珍惜鸟类罪有应得,并为他受罚拍手叫好。比如,网友HNYXYLZL说:“不知道真相会觉得判很重,知道这样利益链,觉得罪该罚!”网友Chb说说75475肯定道:“活该!就该这么判!”网民也把对动物的同情转移到对媒体的指责,批评媒体的选择性报道。比如,网友诚实眼睛看世界说:“新浪河南最应该道歉,选择性报道,不把真相给大家说明,故意误导百姓,激起大家的不满,新浪应该向全国人民道歉!”网友liyc-1990质问道:“像这样的新闻,是不是要追究媒体的责任?”

博伦认为,从宏观上讲,网络公众情绪既可能受到现实社会发生的经济、文化、政治事件等的影响,反之也有可能对现实社会产生一系列“蝴蝶效应”。③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媒体的商业气息渐浓,新闻行业风气受染,新闻工作者歪风劣习剧增,出现了诸多新闻伦理问题。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真实原则,出现假新闻;抵挡不住诱惑,搞有偿新闻;利用职务之便谋利,进行新闻敲诈……至此,记者形象受损,媒体公信力下降。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使公众指责闫啸天和媒体,更激起了公众对受虐动物的集体同情。公众的集体同情具有道德批判力量,能给人以道德震撼,引起受众共鸣,网民此时的情感表达是现实情感与虚拟情感的共同抒发。“掏鸟案”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情感投入,才能达到如此高的参与度。

“掏鸟案”的情感逻辑是同情,其“道德语法”是现实社会的不满。网民的同情本身就是道德正义的表达,这种表达能够在媒体发达的时代,引发批判性的议论。广大网民对“掏鸟案”的情感表达说明了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对沟通的渴望,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情感的表达,能产生行动。但“掏鸟案”只停留在表达层面,还没上升到行为层面,这是因为微博使公众的意见得以表达,消解了大部分的不满情绪,发挥了安全阀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3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201601/P020160122469130059846.pdf,2016年1月22日.

②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57.

③刘丛,谢耘耕,万旋傲.微博情绪与微博传播力的关系研究——基于24起公共事件相关微博的实证分析[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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