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的特点与问题研究

作者:唐棚来源:《视听》日期:2016-08-02人气:1988

根据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①显示,未成年人的犯罪总量在2009年之后呈现每年递减8.0%的趋势,并且在刑事犯罪整体的比重上也呈现下降的趋势,不过趋势渐缓。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总量仍旧不可小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相关行为。②关于犯罪新闻报道,学者朱颖在《守望正义:法治视野下的犯罪新闻报道》一书中对犯罪新闻报道做了相关定义:犯罪新闻是指对公众所关注的、刑事法律加以禁止且以刑事惩罚为威慑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相关现象的最新事实信息的报道。③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心智不成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特点,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报道时,需要特别谨慎。

本文通过结合近几年发生的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李某某强奸案”“合肥少女毁容案”),就这类新闻报道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并找出所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特点

(一)新闻标题的确定

据唐韵霞的研究④,就“李某某强奸案”而言,其收集了2013年2月至4月的相关新闻报道,总篇数为164篇。在此案件中,相关标题的主要特征是以感性为主。具体而言,感性标题105篇,占总数的64%,超过总体的一半;理性标题为59篇,占总数的36%。有关感性标题,比如“网友热议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换个马甲再坑爹”(凤凰网娱乐)、“李双江等人被称为‘四大名爹’”(新华网)等。

另外,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标题的主要特征是标签化——“官二代”。根据笔者对相关报道的不完全收集,相关标题有“美女中学生拒求爱遭官二代毁容”(人民网)、“花季少女遭官二代毁容究竟为什么?”(青年导报网)等。

众所周知,新闻报道最重要的特征是真实客观。但是,完全客观的新闻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新闻报道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主观的内容,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些感性的报道。虽然感性报道不如理性报道客观,但是也有其独特特点,即较容易与读者产生共鸣,并且影响甚广。然而,如果没有把握好感性报道程度问题的话,就容易起到相反的效果。在“李某某”案件中,感性标题占据总体的64%,说明大部分媒体都通过自身的主观判断对该事件进行了相关报道,并且采取舆论“一边倒”的态势,这样就很容易形成一定的舆论审判。

另外,新闻报道的标签化能够成为一起新闻事件得到公众关注的加速剂。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官二代”成为该起事件报道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汇。这类具有刺激性的词语出现之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受众读者的阅读兴趣,并且产生强烈的舆论情绪,使受众对犯罪者的厌恶、对受害者的怜悯之情更深一步,这样就很可能造成报道的偏差。比如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犯罪者的父母均为科级干部,就级别等级而言,犯罪者算不上“官二代”,但是这个标签导致社会大众对整个事件的判断出现了偏差。

(二)新闻语言的分析

在收集的164篇新闻报道中,“李某某强奸事件”新闻语言的态度转向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新闻报道的态度倾向多以谴责、不满、贴标签等为主,占了接近整体的59%,如“‘二代’内心膨胀,以为能为所欲为”(新民周刊)、“有钱真的能教育出好孩子”(北京青年网),都表现出对该事件的不满,谴责了“星二代”手中的特权。对该事件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情感倾向的中立态度占了整体的40%,这些报道只是用理性冷静的文字分析了事件的案情发展过程,并且基本上都做到了隐去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姓名等个人隐私信息。然而,在该起事件中,有关正面报道的新闻只占整体的1%,在数量上相比前两者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的新闻语言态度转向则主要分为四类。其中,以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犯罪者的谴责两类为主,占整体比重的72%,如“询问女孩现在的情况,并伸出援助之手”(中安在线)、“主治医师告诉她,疼和痒可能会伴随女孩的一生”(人民日报)、“犯罪人父亲道歉后仍无实际行动”(安徽卫视),这两类的态度有较明显的区别,彰显出受众两种主要的倾向。第三类倾向是中立的态度,占整体比重的18%。和“李某某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在这起事件中,有一类新闻报道是以反思未成年人教育、恋爱所出现的问题为主要态度倾向,占整体比重的10%,比如“思考更多的应是这背后孩子的教育问题,保证孩子心理健康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万家热线)、“如今悲剧已经酿成,我们更应该思考的似乎是如何弥补与问题的造成原因”(重庆大学新闻网)等。

综上可见,在面对“星二代”犯罪这种特殊事件时,媒体在新闻报道语言的态度上基本都是以谴责、不满以及贴标签的负面倾向为主,同时,就事件进行反思的报道在总体新闻报道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二、未成年犯罪报道存在的伦理问题

(一)隐私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在很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隐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很多媒体为了增强新闻的真实性与可读性,将未成年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公布。

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早期的新闻报道几乎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写出犯罪人李某某的姓名及其信息,并且由于该犯罪人父母为公众人物,有些新闻报道还刻意将其进行凸显来增强话题性。比如:

“李双江之子摊上大事了!”22日中午,有网民在微博中爆料,歌唱家李双江之子因涉嫌轮奸案被警方刑事拘留。当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此事发布官方回应:“2013年2月19日,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警方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虽然警方的官方回应中并未过多涉及涉案人员的身份,但多名警方内部人士私下均承认,涉案的五人中就包括李双江之子李某。据知情人介绍,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五名涉案嫌疑人对受害者采取了暴力恐吓等手段,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⑤

在该报道中,作者对犯罪者李某某虽进行了匿名处理,但是文章中却多次出现了“李双江之子”这类称号对其进行指代,这样做就会导致对李某某的匿名处理没有起到效果,读者一眼就能看出文章中犯罪人的真实身份。在这样的报道中,未成年犯罪者的隐私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纵观整个事件的新闻报道,无论对于犯罪者还是受害者而言,基本上都没有对其进行匿名处理,并且,随着事态的发展,甚至犯罪者父母的工作情况、房产状况等信息都被曝光。比如:

合肥市寿春中学花容少女周岩刚过完16岁生日,却怎么也没想到,因为拒绝同校恶少陶汝坤的求爱,惨遭毁容。其面部、颈部、胸部严重烧伤,一只耳朵也烧掉了。周岩在安医大附院重症室治疗七天七夜才脱离危险,因为行凶人陶汝坤父母停付高昂治疗费,无奈之下,周岩家人只能将她接出医院。⑥

(二)新闻主要内容选择问题

无论“李某某强奸案”还是“合肥少女毁容案”,新闻内容的报道主体都随着案件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在“李某某强奸案”中,一开始关注事件本身,后来关注李某某父母、“星二代”教育以及李某某之前的一些事情等。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媒体关注的焦点逐渐从小女孩毁容转向犯罪者家庭情况、父母工作情况以及“官二代”的问题之上。比如“‘星二代’缘何频频‘坑爹’?”“少女遭毁容续:受害者母亲称对方用身份找关系”等。

新闻媒体选题的转变是为了迎合社会大众的口味,却没有更好地关注整个事件本身。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新闻从业人员道德失范的表现。

三、未成年犯罪报道的相关思考

(一)新闻报道需要独立思考和判断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需要有自身对事件独立的判断。随着现在信息网络化的发展,网络上民意的导向可以说已经开始对传统媒体的相关判断产生了影响。同时,新闻媒体也会为争取市场而不断地迎合社会大众的口味,从而使得新闻媒体对舆论主导权越来越不能进行很好的掌控。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报道起到的效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社会大众的事件参与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他们可以直接对于一起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但另一方面,在类似于“李某某强奸案”“合肥少女毁容案”等引发社会热议的公共事件中,出现舆论导向一边倒的情况,使得部分新闻报道缺乏自身的判断力,导致报道内容和取向随波逐流。

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新闻媒体的介入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一些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新闻媒体需要理性客观地看待民意,而不能被公众舆论所挟持,要回归新闻本位,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强化新闻报道的监督机制

关于新闻报道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即自我监督与他人监督两个部分。首先进行自我监督,新闻机构及记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扩大知识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报道时,能够融入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分析,使新闻报道更有深度。同时也要认真把握受众的兴趣所在,找出受众的兴趣点、新闻本身以及事件当事人权益三者之间的平衡。其次是进行他人监督,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与执行,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合法性。在国家层面上,可以制定相关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标准或者一些准则性政策;新闻业界可以借鉴国内外媒体报道的宝贵经验,如行业里的投诉部门或者组织等,对新闻报道进行有效监督。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