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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中国教育的阿喀琉斯之踵-教育论文

作者:车思超来源:原创日期:2012-05-14人气:720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面对这条规定,心情复杂得简直无法形容。这条规定让我们明白了:原来,班主任才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难道其他老师就没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吗?原来。过去的那么多年,我们是没有权利批评教育学生的!那么,如果批评没用的话,我们老师还能怎么办?当老师因为一句批评而引来“学生对老师的拳脚相向”,而引来“学生家长亲友对老师的群起而攻甚至要老师当众向学生道歉下跪”,而引来“学生因老师批评离校出走出现意外学校打不赢的官司老师付不起的赔偿”之类的事件的时候,我们的老师还能怎么办?什么是适当的方式?这样没边的规定让人如何操作?
现在常听到一些老师抱怨孩子越来越难管。有的老师形容说:“如今的学生犯了错误是豆腐掉在灰堆里——吹,吹不得;打,打不得。”而社会对教师多要求尽责,少强调尊师;多要求奉献,少强调权益。一些老师抱怨说,出了点事,一般不敢追究学生的责任,学校领导只挑教师的问题,老师只能忍气吞声。我们的很多媒体,只对教育的负面新闻感兴趣,不遗余力地炒作,平时则不闻不问,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在这个独生子女日益增多而又普遍心理脆弱的情况下,在这个众多家长溺爱子女无原则包容庇护的社会里,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对日趋紧张的师生关系无计可施,面对教育部的规定无所适从。
先看一个案例:前不久媒体报道,济南市一所私立学校众多教师辞职。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这所学校对老师的种种“苛刻”要求——除了教育界的普遍要求以外,学校对老师还特别要求:一、不准批评孩子;二、不准变相地批评孩子;三、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
由此,笔者想到了轰动一时的“杨不管”事件。安徽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诱发潜在疾病后死亡。据说当时正在授课的地理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因此引来骂声一片,被网友称为“杨不管”。“杨不管”到底有没有管?为什么会不管,是不愿管还是不敢管?这些姑且不论。我们来看一个事实:就在“不管”事件发生半年前,这所学校曾发生过轰动一时的血案。一位班主任仅仅因为批评迟到的学生,就被砍断4根手指。笔者还从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2008年7月10日下午,武汉江汉大学的三名教师因拒绝一名成教女生提前拿毕业证的要求,遭到了10余名男子的凌辱和殴打,并写下限期发毕业证的“保证书”。
笔者当然不认为“不管”是对的,但是,怎么管?凭什么来管?仅仅因为你是老师吗?我们的社会已经尊师重道到了这样的地步了吗?目前我国的教育思想,已经明显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我们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谴责不负责任的老师是应该的,但当务之急乃是及时出台教育惩戒细则,赋予学校、教师以惩戒权,这样才能杜绝“杨不管”现象的再次出现。惩戒权,已经成了中国教育的阿喀琉斯之踵,已经成了众多中国教师心头难言的伤痛!
过去,我们曾有工读学校,对一些学生实施必要的“教育惩罚”。可今天的法规似乎过分注重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呵护学生的自尊,虽然是社会观念的进步,但对教师应当如何教育学生却考虑甚少,教育者批评权、处罚权的行使受到了过多的捆绑,已经到了不敢用、不能用的地步!
事实上,只要教育行为的实施是在关爱的基础上,哪怕是适当惩戒,也不该受到责难,而应得到理解支持。这是教育发展赋予教师不可或缺的职业权力,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不可或缺的精神营养。国外教育家们对此的定义是: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说到惩戒,许多人就会联想到体罚,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体罚是明令禁止的。然而现在,我们社会对惩戒的看法有误差,即使是正当的教育也变成了体罚。这就是矫枉过正,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惩戒不能一概否认。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教育的惩戒和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是不同的,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
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笔者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应尽快为惩戒立法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让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有法律依据。但这个“法”怎么立?参照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例,笔者认为,应该具体到“与同学打架一次,可执行某某惩戒方式”这种可操作的程度。
事实上,很多国家至今仍保留教育惩戒权,并制订了惩戒细则。在新加坡,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惩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惩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惩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惩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惩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惩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惩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惩罚;6.施用打手心的惩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惩罚。
综上所述,“让惩戒细则看守教育”,可避免教育者的权力滥用、粗暴倾向,又可强化学生的规则和服从意识。为此,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在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机制。我们在要求老师担负起更多的“责”的同时,更需要赋予老师相应的“权”和“利”。只有“责、权、利”三者有机结合和协同作用,“杨不管”事件才会真正终结。著名作家萧伯纳曾经说过:“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事实也正是如此,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只能是失败的教育。惩戒权,对于我们培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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