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论文
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电子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以及有关的数据。文档是指在程序创作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测试结果及使用方式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就是说该计算机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地固定在某种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
二、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针对文字作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博客上的文章通常根据张贴时间,以倒序方式由新到旧排列。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比较个人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它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大部分的博客内容以文字为主,仍有一些博客专注在艺术、摄影、视频、音乐、播客等各种主题。博客是社会媒体网络的一部分。2007年3月15日,新浪科技知名女博主秦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为“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关于如何对博客利益均衡分配的思考。
如前所述,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者新闻以及个人的日记,从本质上来说,其创作本质与传统创作并无不同,因此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目前各个提供博客的网站均提供一建转载功能,即某一会员只需点击网站提供的“分享”选项,即可将自己喜欢的他人博客文章添加至自己博客内以供他人浏览,此举在推动博主们思想交流、文化传播的同时,也使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首先一个博主的博客的被关注度越高,带来的点击率及其他物质非物质的利益也越多,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8条第1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构成要件来看,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即博主的许可就成了转载他人博客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所在。
在一个人申请某一博客网站会员时,通常都要签署一个由此网站提供的协议,而协议内往往有此规定:“对于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即是说,用户在注册会员时,应以同意网站对其博客内容有使用、复制、再许可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转载与他人博客的权力。由此看来,博客的转载行为均是经过创作者允许的。
然而笔者认为,在注册会员的同时,看似公平的双向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提供同类服务的网站彼此之间实际形成了一种行业垄断,用户如需要某种服务则必须同意服务商的某些条件,从法理上完全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网站所提供的协议中的霸王条款的效力其实仍有待争议。因此并不能以此断定博主们内心真实想法是同意他人转载自己的博文,表面上的允许其实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默认。
因此,有关博客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问题实有待争议,“点击合同”是否有效也是一个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研究者当中以及在不同的国家中有不一样的做法。如果能解决“点击合同”的法律地位问题,那么许多关于博客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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