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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地区回避制度

作者:邓万里来源:原创日期:2012-08-04人气:736

与选举制度相悖。根据现行的人事制度和选举法规,县、乡的主要领导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而依据地区回避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要实行地区回避,人大代表不得不在不知道候选人情况的“无知“前提下作出“有限理性”的选择。选举的目的是选民公正地选举自己认为恰当的人员。如果一个候选人在当地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形象,人民一致推选其为地方的主要官员,而现行的地区回避制度却阻碍了这个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
三、地区回避制度的完善及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逐步弱化地区回避,加强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如扩大职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范围,“利害关系”可以把同学关系、老乡关系、熟人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全部包括在内;健全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尤其是完善执行机制。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监察制度
现今县、乡级政府中官员本地化问题比较普遍,完全实行地区回避是不现实也没有必要的。加强对这些干部的监管才是最重要的,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公务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和业绩评价制度,且持续和长期执行。另外,特别是要增强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
(三)规定异地就职的最短期限、生活条件及增加可持续发展评价机制
外地干部到当地就职,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熟悉当地工作,任期过短造成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被摒弃,不利于当地的长期发展。针对“走读干部”,可以在住房、家人的就业以及子女的读书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使其长期安心在当地工作。对于异地就职的干部的考核,可以从长期效果来评定,除了年度考核、离任考核外,还应增加在离任后的若干年内对其在任期间的工作的效益进行跟踪考核,并与今后的工作考核和晋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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