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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教育地方立法的现状-教育论文

作者:欧阳恩剑来源:《职业技术教育》日期:2012-09-03人气:703

   广东省地方教育立法起步于1986年9月,逐步实现了地方法规与国家教育法律体系的相互衔接,保证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广东省的贯彻实施,有些立法还开创了全国的先河。截至2006年,广东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和省政府颁布的有效政府规章23件,涉及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教师、学生伤害事故、教育督导、自学考试及成人教育、民办教育、教育收费等多个方面,初步形成了反映广东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法规和规章体系雏形,为广东省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法律保障[2]。但职业教育领域立法却非常滞后,严重制约和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职业教育配套政策较多,配套法规缺失

   1.配套政策充足

   1997年1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颁布。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业教育法》,下同)的专门文件,其对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职业教育法》的执法责任、职业教育经费筹措、师资队伍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2006年,广东省颁布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广东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2007年,广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省政府制订了《广东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纲要(2006~2020年)》。

   2.配套法规稀缺

   广东教育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滞后导致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自1979年12月至2004年3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425项,但教育类仅占3%,通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数量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名第25位[3]。自《职业教育法》颁布至2011年3月,全国已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配套法规,但广东省却迟迟未见出台,这与其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和作为职业教育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符。

   (二)单行职业教育立法非常匮乏

   由于不同地区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情况不尽一致,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尚未成熟之前或者不适宜发布的时候,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先行制订地方法规和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就是单行性法规。地方单行性立法可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积累。如1994年颁布的《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0年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是在国家相应法律缺乏而地方教育实践需要的情况下出台的。目前,广东省单行性地方教育法规、政府规章数量不多,涉及职业教育的更是稀缺,仅在2001年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但涉及职业教育经费、校企合作、师资队伍等方面的法规还是空白,难以体现广东省立法体系的地方特色。

文章来源于《职业技术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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