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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教育立法的可行性-教育论文

作者:欧阳恩剑来源:《职业技术教育》日期:2012-09-03人气:650

   制订一项法规,首先要看政府对于该项法规的迫切程度和支持力度;其次要看是否有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该项法规的立法基础;三是要看现实管理中针对该项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四是要看该项法规出台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支持。鉴于广东省政府和社会对职业教育所做的努力和所持的态度,现阶段制订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可行条件。

   (一)单行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动向、新成果、新经验必将在此次修订中有所体现。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断探索,广东省职业教育积累了一系列丰富的办学经验、成功的管理办法及可行的政策措施,现在把这些经验、办法、政策总结成体系,上升为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具备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

   广东省教育立法自1986年9月以来,经历了一个从逐步开展到立法领域不断拓展,立法数量不断递增,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广东省注重立法的实效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抓住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及时制定了一批涉及教育领域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如1993年11月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规范管理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为国家制定高等教育法提供借鉴。2010年1月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这些成功先例为广东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基础和土壤。

   (三)具有可供借鉴的省外经验

   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北京、山西、河北、湖南、上海、安徽、重庆等20个省市区相继出台了职业教育实施条例或职业教育条例,而且安徽、江苏等省市已进行了2次修订;宁波、南昌等地级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宁波市还在全国开创先河制定了校企合作条例,通过立法有效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4]。外省市职业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为广东省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蓝本和借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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