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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组织机构-社科论文

作者:王猛来源:原创日期:2012-09-22人气:610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救济困难的特点,我们从应当从家庭暴力犯罪的组织机构入手,探讨我国存在着哪些可以发挥防治作用的机构,以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组织机构体系。
一般而言,在我国,对犯罪行为的处理过程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最后裁决犯罪并决定适用刑罚的机关。因此,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是防治家庭暴力犯罪必不可少的组成单位。在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力,公安局是行政机关,除有刑事侦查权外,还有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防治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应当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而且应当突出重点以公安机关为主。这是因为,在发生家庭暴力犯罪的现实危险之前,公安机关可能是最先介入,也是最有条件介入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有治安管理权,可以在此前提下,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并把家庭暴力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检察院和法院在防范家庭暴力犯罪中,是以法制宣传和法律威慑为主,法律裁决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群众生命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社会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工作人员构成上看,在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本村范围内具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受到大多数农村村民的信任,并且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与村委会组成人员略有差异,尽管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与本辖区居民不太熟悉,是由区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协助建立的,但他们的工作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也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择一部分优秀人员进入居委会,为居民提供服务。这两个组织是防治家庭暴力必不可少的重要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机制,就是民事调解机制。辖区居民或者村民家庭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求助也是比较好的选择。首先是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方式灵活,可以上门解围,也可以组织德高望重者予以说服教育;其次是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进行调解工作,易于为人接受,而不必如同公、检、法介入,给人以报官解决的感觉,有利于化解矛盾,而不是加深矛盾;第三是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日常生活中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密切,了解重点家庭的矛盾及背景,给其化解矛盾工作提供了便利,使调解工作更有成效。
妇联作为社团组织,也是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组织机构。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妇女一方由于先天的体力弱于男方,常常成为受害方。保护妇女的权益历来为我国所重视,建国以来,男女平等已经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是宪法平等权的内容之一。然而,我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在传统历史文化中,妇女没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常常是父权夫权统治的附属品和牺牲品。妇女联合会正是在此背景下设立的维护妇女利益的社会团体。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者越来越多,法律实践工作者的数量更是与日俱增。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机构日益增加,如已成规模的律师行业、法律工作者等。近年来,为满足社会需求,还产生了婚姻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素质一般都比较高,而且行业管理规范,在防治家庭暴力组织机构设置上,能够胜任许多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防治家庭暴力机构系统的机构、人员配备可以说是充足的,如何在以公检法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基础上整合这些社会资源,使之更富成效,是决策者应当考虑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出台,笔者建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对于机构设置的制度安排应当予以重视,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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