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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对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现实需求——社科纵横

作者:郑勇来源:原创日期:2013-04-20人气:850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数据库产业也逐步进入快车道,涉及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案件日益增多,大量司法实践对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制度诉求。
早在1991年发生的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侵权案,便开创了我国司法实践对非独创性数据库提出保护要求的先河。还有后来相继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1993年王继明诉王强华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1996年北京阳光数据库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案、2002年北京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案等,这些案件的出现都证明了我国司法实践对非独创性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严格说来,我国目前在数据库保护方面还缺乏专门的立法,更不用说关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立法了。这就导致各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这使得数据库权利人的维权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我国数据库保护的司法实践极不统一。我国的立法部门应该对这种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作出回应。
四、我国构建特别权利制度应克服的有关问题
欧盟在特别权利保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其数据库指令创设的特别权利制度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路径。特别权利制度提供了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更确切、更充分的保护。我们应学习欧盟的经验,建立特别权利制度,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的良性发展。但是,欧盟的特别权利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本身有不少尚待完善的地方。在建构我国的特别权利制度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1.特别权利保护客体应排除国家机关制定的数据库
正如前述,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能具有特殊性,其所制定的数据库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范围广、力度大,因此,应将国家机关制定的数据库排除在特别权利客体之外,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2.原则上规定数据库实质性内容与非实质性内容的区分标准
《指令》对特别权利保护的数据库内容作了实质性部分与非实质性部分的区分,但是却没有给出区分的标准,以致实践中各成员国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分歧。我国在构建特别权利制度时,应吸取欧盟的教训,原则上规定数据库实质性内容与非实质性内容的区分标准,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数据库实质性部分和非实质性部分区分标准时,应当综合考察下列因素:(1)数据库数据库产制作者和使用者的一般看法;(2)数据库内容被提取或者再利用的比例、持续的时间和空间范围;(3)数据库制作者投资受影响的程度。最好是独立设置数据库专家委员会,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据库实质性内容与非实质性内容作出科学的鉴定,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技术支持。
3.设立数据库使用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项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限制制度,其在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如果缺乏强制许可制度,信息垄断现象就会经常出现。我们既要考虑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又要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应在未来的特别权利制度设计中,规定强制许可制度。尤其是对那些信息来源单一的数据库,如气象资讯、比赛信息等等。
4.科学规范合理使用范畴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数据库合理使用的范围,下列使用行为都应当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利用数据库;图书馆、美术馆、档案馆等为了保存或陈列的需求使用数据库。同时,应当对电子数据库和非电子数据库规定同等水平的保护。如果是为了私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无论是电子数据库还是非电子数据库,都可以利用。在我国,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和残疾人利益,还应当增加以下两种合理使用行为:(l)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制作的已经提供给公众使用的以汉语语言表达的数据库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行为;(2)将已经提供给公众使用的数据库改成盲文出版的行为。[8]
5.合理规定特别权利保护期限
《指令》规定特别权利保护期是十五年,但是却没有说明规定这一期限的理由,因此这一期限的正当性值得质疑。合理的保护期限既能鼓励、刺激数据库制作者的积极性,又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在规定特别权利的保护期限时,应先对我国数据库产业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库使用者的普遍看法进行社会调查,在掌握相关真实、有效数据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要确保数据库制作者能在保护期内收回其投资,另一方面又要督促制作者尽早让数据库进人社会公有领域。
参考文献:
[1]李扬.试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J].法商研究,2002(1):57-66.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5.
[3]Justin Hughes.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1988),P.305.
[4]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399.
[5]韦之.欧盟数据库指令评介[J].著作权,2000(2):48-52.
[6]Vgl.Weber,Schutz von Datenbanken-Ein neues Immaterialgueterrecht?UFITA Bd.132 1996,S.16-18. 转引自韦之.欧盟数据库指令评介[J].著作权,2000(2):48-52.
[7]王源扩.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新动向[J].科技与法律,1996(3):57-63.
[8]李扬.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法商研究,2003(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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