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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思考——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朱韶华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0人气:684
一、群体性事件涵义和特征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和个别团体、组织,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方式,要求按照本方意愿解决问题的非法集体活动。①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群体性
群体性事件都是由某类或某些群体制造和参与的,群体性是群体性事件内在包含的最显著的特征。目前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行业广泛,主体成分也呈现多元化趋势。
(二)组织性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是自发形成的,但是现在群体性事件已经改变过去组织化程度低的状态,逐步向组织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许多群体性事件都经过一定的酝酿过程,并且内部分工明确,目标清楚,行动协调,计划性和步骤性越来越强,具有很强的组织性。
(三)复杂性
1.参与主体的复杂性。近年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来自各种职业、不同身份的群体。不仅有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甚至还包括一些机关干部。群体性事件已经涉及到城市、农村、学校、企业等多个领域,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
2.利益矛盾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的真正表现是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当前,改革步入深水区,利益分配不均,两极分化严重,各种矛盾交织,正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深刻原因,其背后真正的动机也是源于利益矛盾的考虑。
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对
对群体性事件首先要牢固树立信息为先、积极预防的思想,努力把其消化在酝酿之时和萌芽状态。其次要划分阶段,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和规律予以应对和处理。
(一) 群体性事件的起始阶段
群体性事件在起始阶段,多数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尚未组成合力,只是一些松散的群体,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对抗性不强,处理起来较为容易。在此阶段,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1.把握好参与者的心理需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只是为了表达某种诉求,而采取了不合理的方式。一些群众错误认为法不责众,采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可以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乃至引发犯罪,说明从整体上,参与者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还比较缺乏。因此,为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要积极耐心地讲解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示利害关系,积极正视矛盾,主动地化解矛盾,以最大限度地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素。
2.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做好侦查监督工作。对群体性事件要趁早介入,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提前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对事态的判断和驾驭要果断,快速展开,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做好侦查监督工作。对于有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和人员,要时刻关注,防止事态扩大。此外,也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做到不枉不纵,确实充分。将贯彻从宽或者从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这也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在的要求。
(二)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阶段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既要对其发生有预防的措施,更要对其发展讲究处理的策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疑是刑事法律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性处理,对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阶段中何时该宽,何时当严,如何做到宽严相济,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的难题,应予以分别剖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阶段,区别而言,可以分为两种趋向。
1.群体性事件趋向恶化阶段。群体性事件发展到这一阶段,部分群众情绪激动,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常常对国家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法制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此时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破坏性,甚至有的已经转为打砸抢烧的恶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
在此阶段,司法机关既要从快从严,阶段性定罪处罚;又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群体性事件只是一种非法集体活动,并不是所有参与者和其一切行为都涉及犯罪,因此必须区分对待。越是在群体性事件恶化阶段越是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一味地退让,也不盲目过激行动,既不允许少数敌对分子无理取闹,践踏法律,也不能一概打击,激化矛盾。要依法办案,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不能片面追求从宽或从严,放弃法律底线。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方向对准主要犯罪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群体性事件趋向缓和阶段。表面上看,事件趋向缓和是一种平息的迹象,可以放松警惕。实际上这个阶段极其关键和重要,处理得当事件将会得以平息,处理不当,事件将会转而升级恶化。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矛盾表现,其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如果一味强调从重从快打击,而不针对发生原因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会加剧社会的对抗因素,这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悖。②在此阶段,要善于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安全,还要稳定群众心理情绪。对绝大多数参与的群众,无论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要坚持说服教育,使其尽快明白自己的错误,并终止其非法行为,使此事件能够得以解决而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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