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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思考

作者:懂志裴来源:原创日期:2013-07-11人气:586
行政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和作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许多与我国《宪法》相冲突的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二)行政均衡原则的缺失
行政均衡原则是指以平等对待、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等原则来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然而当前我国在践行行政均衡原则上存在着问题。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规定中的取得房屋许可证往往会以政府作为后台与被拆迁人强制性谈判,与《宪法》规定相左。
(三)行政正当原则的缺失
行政正当原则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保障评估公正而要求行政部门遵循法律程序以及接受监督的原则。然而我国当前的房屋拆迁工作从立法到实践均不能完全贯彻此原则。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我国房地产评估工作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人员进行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回影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制度的之构想
哈耶克曾说:“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免受强制之害的基本条件,并不是私有财产权,而是他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决不应当处于某个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控制之下”。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我国的拆迁过程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完善拆迁立法,规范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尊重和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以宪法为最高原则,拆迁立法可考虑单独立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拆迁方面的单行法律,尽量提高拆迁法的效力等级。举例说明,我国《土地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旧城区改建”的内容包括商业开发项目,而商业开发项目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该条应该修改。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应当保持法治的统一
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尽量避免与上位法的矛盾和冲突,确保法治的统一。另外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度的同时,要是实事求是,拟定的法律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可操作性。2002年4月1日广东省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将房屋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费的核准,授权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完善房屋拆迁司法救济制度
2005年,人民法院将出台《城市房屋拆迁司法解释》,《解释》中提到完善房屋拆迁司法救济制度。政府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廉价房屋、以低价授予福利房或者分期贷款的各种方式。引入司法制衡机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显得尤为重要。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完善拆迁立法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只有这样真正做好拆迁工作,才能够保障群众的利益,才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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