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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互联网环境下有害信息判定和治理的反思

作者:黄子洋来源:《视听》日期:2018-05-25人气:1893

当今我国的互联网发展中,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及网民自我表达诉求的不断增强,社交媒体已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主战场,新的互联网环境正在形成。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因此变得更加迅速与复杂,从而其治理也就愈发举足轻重。纵观我国当前互联网治理现状,对网络有害信息内涵及外延的判定尚未达到法律制度层面上的统一,且在实践中对其治理也存在着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因此,本文拟在对我国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既有制度进行梳理,并结合当前的网络环境对其治理提出可行性意见。

一、当前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研究的思路分析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每个网民都正在从单纯的信息阅读者转变为集信息制作者、传播者和阅读者为一体的网络主体。言论自由的权利因而在网络世界中延伸和扩大,但与此同时,网民们也将随之深陷有害信息侵扰的泥淖。基于此,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督和管制也就势在必行,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应运而生,这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但这部框架性法律在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管制上并没有过多的明确性条款。所以,对于网络有害信息的判定与治理还有待于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以及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诚然,目前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研究并非空白之地,相关著作成果近年来持续增加。在中国知网上输入“网络有害信息”为关键词,检索出相关文献近百篇,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就其研究内容而言,纵向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网络有害信息的刑事打击上,而这一阶段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也多指触犯刑法限制的如涉黄、涉恐等信息;而近年来相关研究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断扩大,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治理研究也不再局限于刑法规制。横向而言,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研究多是围绕治理策略展开,对有害信息本身含义及范围的判定却涉猎甚少,且未达到统一共识。鉴于此,本文将梳理网络有害信息的既有类型,总结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其范围判定及规制,并勉力为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类型构建和治理方式提出建议。

二、当前我国有害信息判定范围的厘析

近年来,我国对网络有害信息范围的判定遵循着从严到宽的解释口径,越来越多的信息类别被纳入到有害信息的范围中。但有害信息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其划定标准的依据又来自于何处,等等问题在现有的研究中并未得到准确的解答。

(一)互联网有害信息类型化现状

我国虽已就网络安全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但其中并没有对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做以明确判定。此前,涉及到网络有害信息的相关条文已然散见于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等之中。其中1997年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200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同年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2004年通过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19条,2011年通过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6条,以上条款明确指出了在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禁止的内容,即为当然有害信息。除此,2017年开始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3条和第16条以概括性条款的形式也规定了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整合上述既有条款可发现,我国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界定大体分为了政治类、犯罪类、谣言类、侵犯私权类等类别的有害信息。

(二)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实践反思

从既存条款中我国网络有害信息判定存在的问题可窥见一斑:首先,既有立法位阶偏低,现行规定之间不能达到统一。我国既有的涉及到网络有害信息的规定多是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献,基础性法律目前只有一部《网络安全法》,其中并未对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判定。尽管规定及规章在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上更具有针对性,但如果没有高位阶的法律条款做以保护,当同等位阶的条款出现矛盾或无法选择时,就很难进行统一的法律适用。其次,既存的有害信息类别中多为政治性有害信息限制条款,且其范围界定不明确。在实践中,网络信息被屏蔽、删除、禁发等情况多出现在对政治性有害信息的管制上,但其中很多被限制的信息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政治性有害信息,而仅仅是相关政治事件的“边缘信息”,如评论信息、调侃信息等,但在实践操作中却被作为有害信息而进行限制。由此表明,我国既有条款中对政治性有害信息的划分边界还不够清晰,在实践中更加容易使法律适用产生争议并增加法律解释的随意性。第三,从现有规定中难以区分有害信息、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的差异及规制区别。我国现行法规中并没有对上述概念做以明确界定,从文意而言,几类信息的范围极易有重合部分,且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在某一层面上都有可能是合法的信息,但因其存有某些迫害或有害性从而成为网络安全需规制的对象。据此,只有清晰界定上述几类信息的概念边缘才能准确制定其相应规制办法。

(三)网络有害信息判定向度及达成路径

有害信息判定的不全面、不准确,不仅会导致相关治理规则的不科学、不完备,更会使网络表达自由难以得到良好保障。因而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对既有规范文本的用语进行再规范,判定范围做以统一解释。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网络有害信息的规定多以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居多,但其彼此间的法律用语并不能达到统一。这就容易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产生相关条款的解释口径不同、条款解释空间过大等弊端。所以,相关部门应当修订并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统一作出相应的解释。第二,对政治性有害信息的判定从严解释,为网络言论自由松绑。在制度上,相关法律规范对政治性有害信息的限制条款远多于对社会性有害信息和有害私信息的限制;在实践中,对政治性言论的管制也远多于对网民网络言论中私权的保护。建议重新考量政治意见、政治评论等信息的内涵及法律边界,从而也为民众的自由言论松绑。第三,发布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以补充成文立法的不足。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繁复,成文立法总是很难完全覆盖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故应当不断对典型个案的处理方式做以整合与总结,形成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与予发布,执法部门及时学习并灵活运用于实际操作,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

三、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反思与建议

目前,我国在网络的信息治理上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网络信息传播的方式及途径不断发生着变化,更多伴随而来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当前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而言,现有法律依据供给不足且执法主体分散。目前,我国既有的涉及到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规定多是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来自于不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其弊端就是,在部门立法的过程中会追求权力的最大化,把部门利益以法制的方式固定下来,最终导致不同规定之间条款产生矛盾,行政权力冲突,法条难以适用。从整个互联网行业来看,还未能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结合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有些服务商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不惜为成为网络有害信息的滋生土壤,传播低俗信息、制造谣言甚至侵害他人隐私;也有些服务商雇佣“网络水军”来恶意炒作,或是参与非法公关进行有偿删帖等活动。在行业中存在着大量服务商忽略了自身的主体责任,在自我监管上力有不逮。

(二)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规制思路

互联网治理是一个长期又艰难的过程,欲从根本上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需从法律层面、监管主体层面、行业自治层面以及网民大众层面共同考虑、多方发力,才能取得成效。因此,笔者从三个层面提出以下建议:法律上要完善体系,促进现行法规之间的衔接与统一。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环境治理的基础性法律只有2017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因其属于框架性立法,故需要处理好其与相关法律性文件的衔接问题。一方面《网络安全法》中有关信息安全的条款,其实施需要援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安全规则方面,《网络安全法》需要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做好衔接。行政管理上,需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划分,规范其监管模式。我国互联网治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并不唯一,主要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因此要明晰管理部门的权责,避免在互联网监管和治理上出现矛盾、重复处罚或治理空白等现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完善工作衔接与协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效的进行互联网的监管和治理。除此,监管部门还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发挥预防职能,积极与服务商展开合作监督治理,与网民展开交流、听取建议。行业本身要增强自律能力,发挥公众力量。要明确服务商作为责任主体的具体权责,制定自身的监管规则和处理标准,对有害信息的发现、识别、查处等形成完整又严谨的操作流程,使得其在本身的监管上高效且规范。此外,也不应忽视网民群众的力量,鼓励网民之间相互监督,增强网民在网络空间传播信息的规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源头杜绝有害信息的传播。

综上而言,互联网的发展正朝着更加繁复多样的方向演进,生活会因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变得丰富多彩,但同时也会因此而面临更多负面信息的侵害。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必然是一个复杂又长期的过程,需要法律保障、技术保障,更需要市场监督、社会监督;多方发力、多措并举才能共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使互联网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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