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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纳入工伤对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作者:张娟娟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9-04-12人气:1122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与社会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为了更好地给见义勇为者提供保障,我们提出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具体设计,以期在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善提供支持。

1  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目前,理论上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是否包含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是否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存在分歧,各典型地市的研究现状如下:

1.1  各典型地市对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规定和操作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第二十五条规定,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明确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有工作单位的享受工伤待遇。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也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救人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并且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对见义勇为做了狭义定义,仅指公民挺身而出与犯罪和灾害作斗争的行为,而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见义勇为,但司法实践中南阳市一公司职工李东因救溺水同事身亡却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行为。

1.2  上述典型地市理论和实践操作的可取之处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青岛市、南京市、重庆市和广州市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是可取之处。

不足之处在于,各地市在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认定机构、鼓励标准方面规定都不相同,这容易带来一系列的伦理冲突。

尽管各典型地市在见义勇为规定方面有可取之处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是大势所趋。

2  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具体操作

2.1  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意义

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能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纳入工伤做出规定,因此,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还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完善提供更好支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劳动合同法》的优势。

2.2  尽快出台全国层面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律

尽快出台全国层面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原因如下:

2.2.1  劳动合同法与相关法对见义勇为的保障严重欠妥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见义勇为行为和主体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限定了职工见义勇为的范围是抢险救灾,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围,因为见义勇为不仅包括抢险救灾。此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同,该规定也没有明确把维护个人利益行为界定为见义勇为。由此就会导致一些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工伤保险制度对主体范围界定狭窄表现在主体仅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且见义勇为者获得工伤保险的前提是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而现实中很多见义勇为者并不隶属于任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还存在很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2.2.2  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方面也存在着缺陷

从我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现状来看,各地现行立法主要是以条例为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立法位阶普遍较低、认定范围不一致等不足。这就使见义勇为这样值得社会褒扬的行为得不到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直接认可, 容易打击见义勇为人员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尽快出台全国层面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律是当务之急。

2.3  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具体设计

出台全国层面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律应该在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认定机构、费用承担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下功夫。

首先,在认定范围方面,对见义勇为应做广义规定。即见义勇为不仅包含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还可以把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在认定机构方面,应规定一个高层次的机构来认定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可以由国务院的下属机构来处理见义勇为的认定事宜;在地方层面,可由政府某个下属部门认定见义勇为。

最后,在费用承担和法律责任方面应宽严相济。在费用承担方面应“宽松”一点,可设立见义勇为奖励机制和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保险的双重保护机制,让英雄挺身而出时没有后顾之忧。而在法律责任方面 “严格”规定,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依法从重惩处;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见义勇为纳入工伤对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3.1  见义勇为纳入工伤对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影响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固然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障,但客观上会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由于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员工因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伤害直接被认定为工伤后,企业需要为员工的见义勇为行为买单。当员工的见义勇为行为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却让企业承担这么高昂的财务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是严重不公平的。因此,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劳动合同法在修改时一定要注意公平原则,这样才能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3.2  相关建议

为了更好完善劳动合同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劳动合同法的优势,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关于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的保障,相关建议如下:

3.2.1  由企业和侵权人或其监护人来分担见义勇为人员的花费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 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或其监护人有能力承担而不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或判决并强制执行。无侵权人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企业可以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3.2.2  政府可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可用于市政府向见义勇为者颁发一次性抚恤慰问金等用途。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2.3  各级政府可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包括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开展志愿服务。

3.2.4  其他保障措施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帮助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院校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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