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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机理分析的大学“亚腐败”治理策论-政治论文

作者:浙江万里学院—陈金波来源:原创日期:2012-02-19人气:729

一、大学“亚腐败”的机理分析:多维视角

(一)“亚腐败”盛行的传统因素视角:历史的传承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诺斯指出:“从历史中存活下来的,表现在社会文化中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的。”[[3]] 生动道明了“历史传统”因素对社会行为的深远影响性。事实上,官吏腐败、“亚腐败”在中国的盛行源远流长,西晋的石崇、北宋的蔡京、明代的严嵩、清朝的和坤……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幅腐败和“亚腐败”的经典画卷。“权之所在,利亦随之”“千里做官只为财”的古言遗训鲜明地透视出“官财联动”自古至今已侵入社会和民族的心理脊髓,“学而优则仕”“研而优则官”的择官序言生动地映射出古往今来选拔干部的行为倾向和运行轨迹,“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历史遗传真实地表达出腐败、“亚腐败”意识在社会存在中的根深蒂固。不可否认,“血缘本位”已深深根植于中国社会古今,其历史和文化认同基因已相伴2000多年,正如林语堂先生所说“一个功名利达的人做了官,常使‘好差使’支配给他的亲戚,而倘没有现成的差使,亦可以生产几个拿干俸的闲职”[[4]] 那样,“血缘本位”自私有制形成伊始就推动人们以“亲疏远近”为标准分配资源和钻营依附,没有“血缘圈子”的人,“获受提拔”往往几无希望。毋庸置疑,“关系本位”也是贯通中国历史的运行惯习,享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近代著名哲学家梁漱溟指出:“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5]],认为兼具“伦理本位”与“关系本位”双重属性的中国社会更注重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放置在“关系圈”上,“在进行社会互动、资源分配时倾向于照顾与自己关系相近的人,忽略与自己关系较远的人”[[6]]。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代表人物韩非子早在战国时期就注意到“关系本位”的后果,他说:“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7]]。当下中国社会和大学的“亚腐败”源于历史,承于传统,现实存在的“关系提拔”、“关系晋升”、“关系评优”无不类源于历史上的“关系本位”。探寻防控和根除“亚腐败”的治本策略,需要研究中国历史的宗法传统,并从中发现有益镜鉴。

(二)“亚腐败”滋生的主体因素视角:人性的自利性

“亚腐败”的滋生含有时代的因素,更有人的因素,仁慈和博爱是人性的“阳面”,而贪婪和邪恶是人性挥之不去的“阴面”,人往往会如法国启蒙思想家昂利·霍尔巴赫所描述的“如果罪过使人幸福的话,人就一定喜欢罪过”那样去追逐利益,去谋求“行动权”来满足他们的欲望或实现他们的目标。[[8]] 马克思主义认为:“把人和社会联结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 中国社会学奠基人费孝通这样解释中国人的自私性:“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普遍的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中国人之间的互动是‘自利取向’的,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10]] 人的这种异常顽固而又难于克服的自利性,又反过来推动了人的需求和私欲的膨胀式增长,主观上使“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发展成为“亚腐败”者的行动指南,客观上使“各种人的各种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效用最大,而不管这些人的职业和这些人的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11]]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又从外因层面加速了人们价值取向由“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由“单元价值”向“多元价值”、由“集体本位”向“个体本位”的转变,推动了“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从社会生活的中心位置退居到生活的边缘”[[12]]。如此,驱动于人性自利性的潜在动机,激励于“亚腐败”低成本与相对高收益的具体诱惑,人们更易倾向于铤而走险角逐个人利益。

(三)“亚腐败”泛滥的客体因素视角:利益的易获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无前例的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转型,激起了各种资源的规模化盘整,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利益博弈和利益诱惑,冲击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处世哲学和行为方式,拓展了“亚腐败”的泛滥空间,加大了利益获取的机率。一方面,世俗“潜规则”的大行其道使利益的获取理当气壮。既遭人们忌恨、又获人们默许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不断分化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而“在内在超越的中国价值体系中,由于缺乏上帝立法的观念,法律始终没有神圣性”[[13]] 使人们偏好于以人情的方式解决遇到的困难,这就给“腐败者”创造了更多的“获利机会”,这种行为的普适化和大众化,最终形成了“在人们内心中实际潜在,并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在利益往来中大行其道的非正式规则”[[14]],使接受、认同、跟从“亚腐败”发展成大众遵守的“潜规则”,使“亚腐败者”利用权力和便宜机会来满足个人私欲与利益变成更加容易。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化”与管理的“家长制”使利益的获取易上加易。对此,邓小平早有认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5]] 其增加了权力主体支配权力客体的“欲望程度”,降低了权力主体实施“亚腐败”行为的“难度系数”,而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纵在我国社会民主政治进程加快的21世纪也未有实质性缓解。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家长制”管理模式在大学管理中仍大有市场,形式上倡导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践中执行主管领导者的领地掌控制,增添了大学领导者纳占资源和获取利益的便宜优势,增加了他们化个体意志为权力交易的可能概率,使“亚腐败”在现代大学制度和新的大学秩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乘虚而入变得愈加容易,危害公共利益。

(四)“亚腐败”蔓延的制约因素视角:运行的失控性

现实社会里,公检法司倾向于查办“大案件”,人们偏好于关注“大腐败”,殊不知“大腐败”源于身边的“亚腐败”,正是这种关注点的偏失,导致对“亚腐败”的治理更多地寄望于柔性说教,缺乏刚性的约束性、惩治性法律制度。事实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赏务速而有劝,罚务速而有惩”,缺失了惩罚,只会出现“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的局面。“与美、日和香港把所有无形和有形、物质和非物质的利益、价值都包括在贿赂内容中相比,我国《刑法》在贿赂内容的认定上无疑太过狭窄,涵盖不了日益多元化的贿赂罪行”[[16]],而“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的腐败分子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17]],这种“亚腐败”的“低风险”、“高收益”、“软惩治”和法律制度的“硬缺失”,容易使大学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由国家的公仆变成了国家的主人”[[18]],导致“亚腐败”的“出生率”与“死亡率”严重失衡和涉入者的“前腐后继”。同时,大学以权制权的监督乏软致使“亚腐败”失控。虽然《高等教育法》第43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事实情况是,大学“教代会”大范围存在“轰轰烈烈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的问题,其初始功能已名存实亡,更遑论教职工的民主监督。而在具体的内部监督上,大学各层级领导干部形式上受制于同级党委(党总支),实质上却缺乏可操作的实践制衡机制,表面上倡导科学用人,现实中奉行“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干部管理体制,缺乏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制约。

(五)“亚腐败”趋重的特质因素视角:政学的通合性

大学,除行政权力“亚腐败”外,还有学术权力“亚腐败”。过去十几年,国家和社会虽有治标之行,但未有触及根本,虽有讨伐之声,但未有彻底痛击,致使学术“亚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正本清源,不难发现,“政学合流”是学术“亚腐败”的深层根源。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这段时期,我国大学推行“政学分离”体制:担任党政职务的管理者不涉足学术研究、不兼领学术职务、不申请学术课题、不评定技术职称、不裁定学术事务,从事学术研究者不兼领行政职务,不负担管理任务,这从客观上推动了学术自治和学术创新,切断了大学党政领导占据学术资源的欲求,创造了学术的春天。但这种状态发展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情况发生了变化,相当多的学术研究者逐渐步入“大学政坛”,“政学合流”由此拉开帷幕,学术研究与行政权力开始同构,学术地位与行政职务开始比照,行政职务开始取代学术职务走向前台,人们开始在学术研讨会上按党政职务来分配资源、排定名次、摆放座位,致使学术出学界而入政界、学人弄权术而弃学术、官员镶学术金边而成首席学者。由此引发诸多问题:享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大学官员占据学术轴心,成为科研项目、重大课题、职称评审、优秀人才计划的主要受益者和裁判员,而游弋于权力网络和行政事务的大学领导者,无力超脱精力有限的自然规律,却要最大限度兼顾性占据学术资源,势必导致他们霸占他人成果或实施学术不端行为,但披挂在他们身上的党政职务往往又使他们的学术“产品”被学界同行、大众传媒、学术组织所奉迎、赞美和青睐,这又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权力阶梯中的地位,并渐进发展为一套常规化的自我保护和弥散增值机制,逐步形成自己的“乡缘圈子”“学缘圈子”和“业缘圈子”[[19]],使他们从中尽享快感和饱尝利益。这种“政学合流”创造出的诸多成功“范例”又引导了学术研究者对行政权力的心理渴望和积极追逐,加之现行体制对大学党政职务监督乏力,担任大学党政职务能使个人获取利益的机会显著增加,以致大学出现多个教授竞岗一个处长的现象不再新鲜。

二、大学“亚腐败”的治理策略:防控视角

(一)着眼于思想预防,构建实化大学廉政教育的信效机制

西汉淮南王刘安在其所著的《淮南子》中写道:“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明代文学家李梦阳在其所著的《空同集》中指出:“萌芽不伐,将折斧柯”。《礼记·中庸》强调“事前定,则不困”。 纵观古人“万事防为先”、“防患于未然”的处事遗训,无不告诉我们,前置预防措施于大学“亚腐败”蔓延之前是“防微杜渐”的治源之策,而廉政教育在预防措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德国哲学家康德说:“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一个人,人是教育的产物”[[20]]。邓小平强调抵御腐败“要从教育入手”[[21]],“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远见的”[[22]]。江泽民指出:“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应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23]]。这些至理真言是对大学加强廉政教育的深刻引领。基于此,一方面,应依托各种平台载体实化廉政教育,帮助大学干部师生培育起良好的“内约”能力,尤其应利用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和先贤廉政遗说改造干部师生的主观世界,培育他们内省、内重、内励的思维习惯,营造适应现代大学制度需要的“绿色人际生态圈”,引领大学干部师生“遵守道德标准,避免出现不道德的行为,确保符合伦理的行为”[[24]]。另一方面,应立足于信度和效度,构建起廉政教育的“外约”机制,通过正面打造一支经得起考验、受得起信任、挑得起教育的廉政骨干队伍,从宏观上维护公平正义、中观上理顺师生情绪、微观上消解歪风邪气,以不断提高廉政教育的“信度”。通过反面苗头警醒、问题警戒、“耳朵常揪”、“衣袖常扯”,以不断增强廉政教育的穿透力,有效提升廉政教育的“效度”。最终通过兼具信度和效度的务实廉政教育真正筑牢大学干部师生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堤防。

(二)放眼于本源根治,构建适应现代大学制度需要的反腐倡廉管理体制

大学“亚腐败”在短期内无法危及大学发展,也不会大面积揭制教育创新,但若疏于制止和防控,其潜在损失和隐性危害仍无以估量。先人有言:“善除恶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从本源根治的系统视角遏制大学“亚腐败”应是首选之策。首先,尝试配置相对独立于大学党政而受上级垂直领导的反腐倡廉组织架构,如此,大学“反腐倡廉处”按管辖权限可由国家教育部纪检监察局或地方教育纪检监察主管部门派驻,其权力源于党委政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授权、其工薪待遇与提拔晋升直接从党委政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获得,对党委政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如此,大学“反腐倡廉处”既不过多受制于大学内部世俗关系的牵制,又能超脱于可能影响他们提升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还能防止“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的弊病,便于从根本上防控“亚腐败”。 其次,通过“师生参与、透明公开、责任明晰、民主法治”的“善治”管理推进大学反腐倡廉责任落实。契合现代大学制度对大学反腐倡廉的要求,建立易发现问题、经实践检验、受师生认可的科学的廉政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和衡量标准,并通过公正性测评和阳光化运行,效法先贤“三载一考,考即黜陟,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25]] 的“动真格”做法,推动廉政考核成果的运用,让有“亚腐败”倾向和行动的大学领导干部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交、生活、工作、履职表现,继而矫正偏差、纠正错误、落实好“一岗双责”。第三,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改变“政学合流”的运行现状,分步推进大学“政学分离”,逐步取消大学行政级别,渐进推开“教育职员制”,使大学党政领导在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征程中超脱于学术利益诱惑而精心于大学治理,从而真正遏制住学术“亚腐败”。

(三)致力于现实控制,构建“制度——监督——惩治”的三位一体执行机制

首先,以健全有效的“制度”保障大学“权力”的规范行使。一些大学管理干部,往往兼党政领导、专家学者、行业领袖等多种角色于一身,集育人属性、管理属性、市场属性等多重特性于一体,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决断权力等数柄权杖于一手,这一现实使得再高效的廉政教育也常常事与愿违,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证“硬约束”。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26]] 这里的“界限”就是“制度”,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7]],“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8]]。国际教育家阿姆斯·夸美纽斯强调:“制度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灵魂’。哪里制度稳定,那里便一切稳定;哪里制度动摇,那里便一切动摇;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混乱。”[[29]] 显然,遏制大学“亚腐败”需要健全的制度,为此,应努力依循中共中央《健立建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切实健全大学干部聘任、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财产申报等各种制度,不断完善大学廉政建设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保障“选贤任能”和“选廉任公”的“干部推荐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干部推荐失职”的责任承担办法,防控大学任人惟亲、拉帮结派等不良现象的蔓延,从而以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和常态化的制度执行督查迫使大学“亚腐败”者无机可乘。

其次,以立体多元的“监督”压缩大学“亚腐败”的生存空间。对于腐败治理,邓小平早就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30]]。事实上,只要大学校务公开得不到有效贯彻、大学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监督,再可怕的后果也抵挡不住“亚腐败”者挑战腐败高压线的欲望,鉴于此,应从内、外、上、下等实施多元化监督,使大学掌权者不敢“亚腐败”。于内,应籍民主集中制的科学运行不断强化领导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于外,应以拓展的视野延伸监督领域出日常工作、经济层面而入生活、社交层面,有效消除监督盲点;于上,提升垂直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克服“位低”监督“位高”的体制弊病,走出“不能监督”与“不敢监督”的尴尬困境;于下,充分借势师生群众和大众媒介的力量,使大学明与暗、冷与热、动与静等廉政风险点接受阳光的洗礼,使大学“亚腐败”无处藏身。

再次,以毫不手软的“惩处”消减大学“亚腐败”的蔓延速度。“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是自古以来的治腐之道。毛泽东曾严厉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地重要……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31]]。事实上,廉政制度如果缺失了有效地执行,“亚腐败”治理就只能流于纸上谈兵,因此,要自始至终、一以贯之地加大对违纪违规施以足以震慑“亚腐败”者的有效惩处,使他们在思想上惧怕“亚腐败”,在行动上远离“亚腐败”。

 

注释:


[[1]] 胡鞍钢.隐性腐败更应关注[J].当代经济,2001,(6).

[[2]] 时永国,顾碧云.“亚腐败”现象的思想根源及文化诱因[J].党政干部文摘,2006,(7).

[[3]] 道·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J].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1998,(2).

[[4]] 林语堂.吾国与吾民[M],长沙:岳麓书社,2000:164.

[[5]] 梁漱溟全集(第3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93.

[[6]]  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J].社会学研究,1996,(5).

[[7]] 韩非.韩非子·备内[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70.

[[8]] 丹尼斯郎.权力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7.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9.

[[10]]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2.

[[11]] 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5:47-53.

[[12]] [美]麦金泰尔著,万俊人译.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9.

[[13]]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31.

[[14]] 肖金明.公共行政、平衡行政、法治行政[J].中国行政管理, 2000,(12).

[[15]]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8~329..

[[16]] 莫言锋.给权力这匹野马套上三根缰绳[J].清风,2009,(4).

[[17]] 易家言.检察日报(N),2000-04-24.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4-335.

[[19]] 马庆钰.告别西西弗斯:中国政治文化分析与展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12-218.

[[20]] 廉德传[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86.

[[2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44.

[[2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21.

[[23]] 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76-177.

[[24]] [美]詹姆斯·费斯勒等著.行政过程中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67.

[[25]] 魏书·高祖孝文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2000:92.

[[2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t961:154.

[[27]] 邓小平文选(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3.

[[28]]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79.

[[29]] 任钟印. 夸美纽斯教育论著选[M].任宝祥,熊礼贵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243.

[[30]]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31]] 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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