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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级恐惧》看正义与公平-电影论文

作者:陈丽琴来源:《电影文学》日期:2012-08-31人气:1016
  看罢《一级恐惧》,不由得又开始了对正义与公平的思考。正义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看待正义与公平?一位西方法学家说: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正义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的正义与终极正义,对正义与公平应从多个角度去审视去理解。

  一、正义即公平公正

  正义就是公平公正,这是正义最原本的含义,是从西方引入的解释。从此意义上理解正义尤需注意的便是正义的相对性。“人是由不同的质料构成的,具有天然的品质、才能、地位,担负不同的职位,具有各自的分工,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权力)使人们各得其所。”正义并不是一种对等的回报,不能要求形式上的绝对平等。

  二、正义即道义

  (一)正义即道义的内涵

  道义是社会公众的意识形态,将正义理解为道义,就是指在判断正义与否时首先要考虑道义,考虑是否符合大众符合所有人的观念,符合道义符合社会公众意识形态的即是正义的。

  (二)由“泸州二奶争财产案”看正义即道义

  1.曾经有一个案件在民法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便是“泸州二奶争财产案”:蒋伦芳与黄永彬为合法夫妻,但感情一直不和。后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公开同居。在黄永斌生病期间,张学英一直予以照料。黄永斌将价值6万元的财产以遗赠的方式赠与了张学英,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黄永彬去世之后,张学英向蒋伦芳主张财产未果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判决财产归黄永彬的结发妻子蒋伦芳所有,张学英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据《南方周末》报道,该案庭审时座无虚席,大家都想知道“二奶”争财产到底会是怎样的一个结果。

  2.“泸州二奶争财产案”是维护了正义还是违背了正义呢?从正义即道义这个角度去理解,此案的判决应当说是维护了正义。因为从现有社会公众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来看,人们并不能接受“二奶”“小三”,认为是违背道义违背道德观念的,法院在判决时着重考虑并遵循了这一点。试想,如果法院判决财产归张学英所有,那将在社会上产生一个什么样的影响呢?人们不会去探究判决合不合法,只会去抓住结果而宣扬“二奶”都可以分财产了,这是什么世道!

  3.假设我们把张学英的身份换一下,不是二奶,而是一个乐于助人的邻居或是其他人,主动照顾黄永彬,黄永彬将财产遗赠给她,判决应该是怎样的呢?我想这种情况下根本无需诉讼,人们都会觉得她是应当得到财产的。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的判决是有不妥之处的。民法属于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发生竞合时,适用顺序应为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此项规定属于法律规则及法律规范。《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此乃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原则的范畴。从法的适用来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只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法律原则去判案,《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继承法属于特别法,因此,该案从法律角度应将财产判归张学英所有。

  (三)由“李启铭交通肇事案”看正义即道义

  1.2010年10月16日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的判决产生的效应与上述案件正好相反。2010年10月16日某公安局副局长的儿子李启铭酒后驾车在河北大学校园内撞到两名女生,其中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车辆扬长而去被拦下后李启铭态度恶劣。后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启铭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启铭案件的处理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1)从刑法总论犯罪构成角度来看,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定罪处刑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不能搞主观归罪也不能搞客观归罪,李启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过失,李启铭及家属对死伤者积极进行了赔偿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所以从主观方面考虑是可以从轻的。

  (2)从刑法分论来看,李启铭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没有主观过错。

  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意思应为肇事者肇事后逃逸使受害者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并导致死亡,李启铭虽有逃逸但不符合此情节,因当时校园内人很多,即便李启铭不管也并未使受害者处于无人管理境地,因此不能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③李启铭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属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启铭的行为应当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所以对李启铭应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在3~7年间处刑,望都法院判处6年,对李启铭这个案件来说已经是比较重的刑罚了。

  3.李启铭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大多数人认为官二代犯罪横行无忌,而且官官相护处刑太轻,更有人义愤填膺认为应当对李启铭处死刑,认为此案的处理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之所以会有如此结论,就是将正义完全归由道义去衡量,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

  (四)对正义即道义的简单评价

  正义即道义是比较符合中国人对正义的理解的,但这种解释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法的适用与舆论的冲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的规定应当与道德相符,但法律制定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漏洞,这就会产生法的适用过程中一些不足和冲突。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不可能达到知悉每一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程度,在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极易加入非法律的一些观念和与案件无关的一些意识形态去看待一个具体的案件,用道义,人们心目中的所谓的正义去衡量本与道义无关的一些案件,结果必然导致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正义即正当利益

  由于不同的人们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人们追求正义时会从自身角度出发,这样就必然产生了对正义的不同理解。

  有人评价《一级恐惧》时,认为无正义可言,甚至产生了一种无奈和悲观:因为被杀者罗森劣迹斑斑,死有余辜;检察官瑞纳为了罗森、尚纳士一干人等去追究凶手艾伦的责任,似乎本身就有违正义;律师马丁?威尔可以说是付出了千辛万苦终于为艾伦成功开罪,但最终却被欺骗被愚弄;杀人犯罗伊伪装成双重人格者,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虽然被他杀的主教是个恶人,可他的行为无丝毫正义可言。

  如果我们把正义理解为正当利益,那么《一级恐惧》中的检察官瑞纳、律师马丁?威尔、杀人犯罗伊都是在为正义而战:

  检察官瑞纳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她所追求的正当利益就是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即便被杀者罪大恶极,人们也不能采用私自报复的方式,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和程序对作恶者进行惩罚和处置。所以罗伊杀死主教他是应当负责任的,这就像我们曾经遇到的一个父亲将为害乡里无恶不作的儿子亲手杀死,众乡亲都拍手称快,可对这位父亲能免除处罚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这些仅能作为量刑的情节,对公诉机关来讲是必须要追究的。瑞纳就是这样,她提起对艾伦的控诉,列举艾伦的残酷手段,这是她的职责,这就是她所追求的正义。

  马丁?威尔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律师的职责律师的任务是什么?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在影片中马丁?威尔曾说过:“真相就是我告诉陪审团并且想使他们同意的东西”,但笔者认为马丁?威尔应当是一个很有良知的人,他辞去检察官改做律师,就是因为作检察官时的一些行为触动了他的正义观的底线;他在酒吧对朋友所说的一席话,都体现了他的良知与正义观。所以对马丁?威尔的评价应当综合“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即正当利益”而进行。他为艾伦作无罪辩护,因为他认为罗森主教死有余辜,他认为艾伦是无罪的,艾伦也是受害者,真正的凶手是罗伊,所以马丁?威尔认为自己应当维护艾伦的正当利益,替他做无罪辩护。直到影片最后,真正的罗伊暴露的时候,马丁?威尔异常失落,因为他没有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而是成了帮凶。

  艾伦,长期的虐待将他彻底改变成了凶残的罗伊,罗伊杀死主教同样是在追求他自身的正当利益,因为他在反抗暴虐,他在反抗非人的待遇,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只是他所选择的方式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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