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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经济学分析-经济论文

作者:李静来源:原创日期:2012-09-14人气:927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
(一)私力救济——带有浓厚“私了”色彩的纠纷解决方式
私力救济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从其名称就可以看出其具有浓厚的“私了”的特点。其运用的情形常常是在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了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依靠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的权利。包括强制和交涉。
(二)公力救济——被认为最纯正的“公了”
与私力救济相对应的则是公力救济,顾名思义,其救济方式体现在一个“公”上,其手段主要是指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它们凭借的是国家机关公权力对被侵害的权利实施的救济,当然此救济须依权利人的请求而产生。
(三)社会型救济——兼有两种色彩的方式
社会型救济定被界定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其主要方式主要是调解、仲裁和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三大方式。此三种社会型救济方式已为大家所熟悉,在此就不再赘述。
三、经济学的分析——成本与收益的差距
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说,交易的参与者是有理性的人,他们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者。因此,我们在考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到各种方式可能需要的投入与预期收益的比例。
(一)成本比较
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私人力量的合意或强制交易,其自行或借助他人实施救济将耗费成本。私人有充分的成本最小化动机,若交易成本超过公力救济成本则会选择公力救济。
在小说《金翼》黄家与欧家因为山林的诉讼中,黄家为了胜诉,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自身的花销以及对法庭的贿赂,导致店铺濒临倒闭,整个家庭也几乎为此付出一切。这个案例同样说明了下一个问题,即成本的支付方式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
(二)收益比较
对于对纠纷解决,人们往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于预期收益的实现是否确有保障?换言之就是比较看重其实效性。
在实际生活中,诉讼的结果具有不易预测的特点,因为其受到影响的因素过多,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已经判决,也存在着判决在程度上的不具有终局性的情况,即使存在着终局判决还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法律贵在执行,现实中存在的这些执法难的现象无疑会损害司法权威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另外,诉讼实效性欠缺导致更多人寻求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人们还要考虑一个因素,公力救济的结果,尤其是诉讼的结果,是否是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以苏力的作品《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中对秋菊一案的分析为例证。秋菊力争对村长踢她丈夫的事情讨个“说法”,但这个“说法”在公力救济的框架找不到依据,也不会有支持。在她继续寻求公力救济,一定要个“说法”的同时,村里的一些人以及村长在此以前就已经对秋菊一级一级地讨“说法”表示讽刺,认为秋菊太“倔”,“没完没了”。在得到公力救济,警察把村长抓走后,不用说村民们对这样做的看法,连秋菊本人都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行的。
在此,公力救济得到了实现,但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最大化的利益,这种正式的法律干预使秋菊一家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人们会不愿意同他交往,她同其丈夫的关系也可能因之紧张)。因此,苏力也就提出了理所当然的问题,即这种正式法律的干预究竟是对秋菊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她的更大伤害?在此后的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诉求于正式法律吗?
(三)效率的差距
对于纠纷解决效率的效率向来是人们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个时间维度,如果纠纷花费的时间越少,则效率越高,反之则不然。另外,纠纷解决效率的效率往往还影响着纠纷当事人解决问题所花费的费用,效率越高,相应的花费越少,而且当事人为此所费的心越少。人们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恰是因这个原因,相对来说其具有快捷和简便的特点,利于纠纷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
许多国家的诉讼迟存在着严重的效率不足的问题,即使在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存在着这一问题,我们以意大利为例,其国家的司法法院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在1990年达到了493天,到了1994年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其期限长达616天,大审法院在1990年的审理期限也分别为长达1138天、在1994年则长达1271天,无疑,看了这一组数字我们足可以想象对当事人来说是多么的漫长,意大利的最高法院民事及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在以1990年和1994年夜分别为857天、934天;从上述列举的数字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无疑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人们诉讼方式的选择。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效率也存在着这种问题,甚至相对来说还存在过之而无不及的现象,以我国为例,为了缩短诉讼周期,提高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此还规定了审限,以此来进行保障当事人诉讼的效率问题。2000年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案件13.8万余件,清理执行积案47.5万余件,且只要依法办理简单的延长手续,就不算超审限。尽管无法准确估计我国的诉讼周期,但二审终审加上申请再审和申诉,周期漫长,这导致利用司法成为民众再三犹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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