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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析-经济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时代金融》苏清日期:2012-10-18人气:707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律格言体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金融消费如今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公众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到其实际权力的享有,使本该拥有的权益面临种种威胁与侵害。传统认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并认为这种关系能够合理排除其他第三方因素的干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和自愿往往成为金融消费者被侵权后无法维权的壁垒,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要通过立法和监管打破这种实质交易的不平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予以惩戒,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金融消费过程中各方的公平交易,这种公平必须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彰显法对人权的关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被认为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我国政府根据人权事业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在金融危机对人权发展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颁布了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正积极参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重视保障人权、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发展经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自然人,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对一切侵犯金融消费者生存、自由、平等、财产权的行为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协调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立体保护,有利于指导日常司法和执法活动,原则的确立还有利于弥补立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周延,为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提供一般性准则。

  ⒈国家保护原则。国家始终应第一个站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人大立法、行政干预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约束,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国家保护首先要从立法中来体现,通过立法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赋予其一些特殊权利或增强其权利,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或赋予必要的义务,使金融消费者能够与金融机构适度平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应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中间承担沟通协调的角色。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承担着国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惩处和有效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裁决金融纠纷。

  ⒉社会保护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应积极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只有全社会各种力量和组织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中。各种组织通过教育和宣传对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予以详细说明,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机构重视,维护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

  ⒊依据金融行业规律保护原则。金融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一套行至有效的行业运行规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过程中要适度,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应当符合现实需要,保护不能过于主观和过度,否则不仅不能促进金融市场运行,反而会抑制妨碍金融发展。

  民事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我国民法、《民法通则》与金融消费者权益

  民法主要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在金融领域,涉及最多的就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民法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又区别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并非地位平等,其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并非完全的自愿,最后金融机构不一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从人身权而言,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从财产全而言,金融机构必须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因此,民法或《民法通则》对金融领域内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整和保护,当前我国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害也多数参考相关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基于合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必须基本几个特征,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平等自愿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金融领域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主要的关系就是合同关系,例如,存款、贷款、申请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缴纳各种费用等。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金融消费者往往都要与之形成合同关系,因而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从实践中看,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中往往因格式合同而权益受损。合同为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原始证据,但因金融消费者从合同订立开始,不论是否为自愿签订,是否知晓必要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因不理解或不熟知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而忽略义务,造成自己非故意的纠纷,最终由金融消费者承担损失。实践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的纠纷,双方都有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法》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保护和调整。不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消费者都是一种保护,因而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金融纠纷,往往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处理和解决。

  论经济法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经济学理论对金融消费者的关注

  经济学认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成熟的阶段,必然出现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基层。经营者从诞生开始就掌握着各种商品的信息,消费者则天然地依靠经营者而获得信息和商品。科技的进步让现代商品和服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很难正确而全面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经济的发展使得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逐渐控制了各种商品服务的供给,消费者弱势地位在交易中显得越来越明显,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消费者权益便会受到现实和潜在的侵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消费者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基石。金融消费者所消费产品和服务多为无形产品,比一般有型商品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尤其当前金融创新加速,即溶衍生品层出不穷,虽然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但面对负责的产品介绍与计算方式,金融消费者还是无所适从,其消费行为多带有盲目性与侥幸心理,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伤害,面临侵权事实难以认定,侵权证据难以收集,争议解决途径不足等诸多困扰,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主要包括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维持金融业运转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从制度设计上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现实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则更是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不论是从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国内需要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且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

  (三)我国相关经济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局限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在当时立法意图上,没有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并未真正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尽管该法对公众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作用,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这些作用的保护程度是比较低,比起专业性较强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条款难以发挥作用,现实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和消费者权益法律之间存在法律不对称的问题。

  2.金融领域相关监管法律具有滞后性。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流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制定发布的大量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用来规范和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规范运行,保护我国金融事业稳定发展,没有更多的举措和内容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目标纳入法律,因此,金融领域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存在滞后性。

  3.商法领域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较为牵强。商法主要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反垄断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随着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发展,社会各界对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高,公司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在各自领域内,都或多或少的承担了必要的社会责任,但还未把消费者公众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社会责任来对待。《反垄断法》主要是防止市场出现垄断,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我国各主要金融机构都具备较高的市场地位,通过国家授权和审批在金融行业享有相应的经营权,可以说具备了垄断的地位,目前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往往有搭售金融产品、强制办理信用卡、乱收费用等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些以行为的打击还不够,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和垄断地位一时难以调整,对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也微乎其微。另外,《产品质量法》能否适用于金融领域目前还存在争议,《广告法》也没有针对金融市场作进一步细化,《价格法》对金融收费许可和监督存在漏洞,《票据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够明确,《企业破产法》对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也没有规定。因此,商事领域众多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颇为牵强。

  刑法领域对金融秩序的规范和金融犯罪的打击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发展,金融领域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不断出现,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和杠杆,金融安全稳定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安全,金融业的发展与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影响金融安全的诸多因素中,各种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威胁巨大。近年来金融犯罪已经覆盖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信用卡、洗钱等众多领域,金融领域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多元性、危害性直接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也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金融领域的犯罪有专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还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正、补充,到目前为止,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共有37个。我国司法机关正加大对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种专项打击和治理活动,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惩治金融犯罪为目的,充分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金融犯罪形式不断向“高精尖”方向转变,公众对个人财产安全的保护更加担忧,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财产安全需要加大保护。

  六、对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性立法,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据。现有的民事、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对金融者针对性的保护规定,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法律层级较低、内容不系统、规定不一致、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根据现有的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权益和义务、对保护的范围、措施、纠纷解决机制、处罚等进行明确。对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制度涉及,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合理设定金融监管目标

  随着金融监管目标理论研究的深入,金融监管目标不在只是传统的审慎监管目标,逐渐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目标渗透,且必须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不同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经营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取“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对金融秩序的规范、对金融发展和稳定的保障,没有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监管目标。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按照国际金融目标的趋势或发达国家监管的经验,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一个监管目标,对各监管机构细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三)设立专业、权威、中立的保护机构

  从现实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机构,虽然行政及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在一定职权范围内予以保护,但保护的效果和水平较低。从国际来看,欧美发达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保护机构下还分设了更细的职能部门,对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监管,着重在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上给予指导和帮助,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解答金融消费者的各种疑问。建议我国结合实际和国际经验,尽快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该机构能够站在专业性、权威性、中立性的角度开展工作。

  (四)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处理平台

  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以外,还要积极搭建消费者投诉与处理的平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建议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基础上,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权中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机制、金融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舆论引导机制。通过各种机制的建立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作用,另外还要积极搭建多元化、分层次的纠纷投诉与处理平台,各银行机构、各银行监管机构、专门保护机构、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责,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处理平台,为金融消费者投诉提供多种形式和渠道。

  (五)督促金融机构自律规范,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真正树立客户是上帝的思想意识。在服务和制度建设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在内部控制方面做好防范督促金融各机构在与客户的一切交易中,应坚持公正、合理态度,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和服务符合自身行业自律守则和公约,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满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金融机构增加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更好的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在坚持利益至上的同时,要把自身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依法经营,另一方面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更多的义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建设和谐社会。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

  一是要加强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渠道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高知识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帮助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向公众表明监管机构对当前金融运行情况的判断和政策取向,适时提示潜在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贷风险等,积极引导金融各机构和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维护市场信心。二是要倡导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诚信道德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金融行为。同时,大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指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切切实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要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重点,旨在提高金融消费者自律、维权意识。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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