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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探析——经济与管理

作者:陆志淳来源:原创日期:2013-05-10人气:3757
一、公共产品理论简述
(一)公共产品判定的基本理论
从300年前大卫·休谟开始注意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一些事物,到其后的亚当·斯密、李嘉图、马歇尔、帕累托、庇古、凯恩斯和林达尔等众多经济学家分别对公共产品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直到保罗·萨缪尔森,才较为精确地为公共产品做出判断和定义。他认为,公共物品是指这一类商品,该商品的效用扩展到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和共享[1]。或者说,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这里所谓的非排他性是指,对于公共物品来说,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物品获得利益,或经技术处置可具排他性,但成本太高而导致经济上不可行。与之相反,对于私人物品,产权一旦确定,便决定了所有者对产品的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可以独享产品给他带来的效用或收益,并可以排斥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占用和消费。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每一个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对于私人物品来说,一个人一旦消费了这一产品,其他人就无法再消费同一产品了,并且新增加其他人的消费就要增加成本,由此便产生了私人物品消费的竞争性;而对于公共物品,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并且新增他人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
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在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上的对比分析,清晰显示出两者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排他性方面体现于产权,在竞争性方面体现于成本。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从产品所具有的经济技术特点的角度来界定社会公共产品,从根本上反映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则相对次要。藉此明确的、科学的逻辑推断依据和方式,以上定义成为人们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
在萨缪尔森之后,还有一位经济学家对于公共产品的认识和判定值得关注。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了判断公共产品的两个条件,一是非排斥原则,二是非敌对原则[2]。非排斥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无论是从技术的角度、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消费该产品不排斥其他人消费,其中所谓技术角度,是指该产品的性质不允许排他,效率的角度是指收费会使公共产品变得价格昂贵而降低效率,法律与伦理的角度则是指其他人不应当被排斥。非敌对则是指在不止一个消费者对这一产品感兴趣的前提下,某个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的关系缺乏敌对性或竞争性。虽然恩德勒对公共产品的判断依然从排斥与竞争这两个角度展开,但其认识更具有社会意义,他在非排斥原则中加入了法律和伦理的内容,而对于非竞争性的解释,则映射出社会行为心理学的旨征。
此外,有些学者认为公共产品还具有消费的不可分性、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大、生产具有自然垄断性、对消费者收费不易和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等特征。其中,所谓的消费效用的不可分性(non-divisibility),即公共物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厂商享用,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这是公共产品的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属性特征。
(二)准公共产品理论及拥挤性公共产品
1965年,布坎南在萨缪尔森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俱乐部产品”,他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或局部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类产品,根据不同的组合状况,混合物品可分为三类:(1)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而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2)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受益上具有排他性。(3)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时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胜,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不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3]。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对于“准公共产品”的判断,同样是基于排他性和竞争性这两个最根本的判定项,只是给予了更加实际的、多视角的分析,不再简单地对产品性质进行公共与私人的两分划分。现实世界中,的确存在许多“小范围群体共享和消费的公共产品”和“超过一定消费数量就出现拥挤的公共产品”,这是社会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公共产品多元化现象。就拥挤性公共产品而言,所谓“拥挤”指的是,对于某一给定的公共产品,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妨碍前一个消费者使用这一公共产品,但会减少前一消费者的收益,因此,众多的消费者之间存在机会成本问题,这种情况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拥挤”。由于拥挤现象的存在,这些会出现拥挤的公共产品也就被看做是“拥挤性公共产品”。
综观准公共产品的相关文献,对于拥挤性公共产品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定义的层面,未能深入分析拥挤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无相应的阐述来明确判定“拥挤”是否是“拥挤性公共产品”的必然现象,研究者往往是带着“发生拥挤的公共产品必然是拥挤性公共产品”的直观判断来分析拥挤性产品的经济特性。对于两者的关系,究竟是“由于存在拥挤现象,该公共产品就被定义为拥挤性公共产品”还是“只要是拥挤性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就必然出现拥挤现象”并无深刻辨析。这是准公共产品研究领域有待进一步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二、从交通产品生产的目的来判断其属性趋向
一种产品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与其生产目的有着重要的、必然的联系。公共产品的生产目的与私人产品的生产目的显然不同,前者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目标,后者则着重于私人消费的满足。
公共产品的生产,固然也是为了满足每一个消费个体的需求,但从“公共”的角度而言,则更注重其根本目的——以广泛的社会大众的利益为核心,满足社会大众的共同需求。公共物品存在的机理和必然性,正是在于满足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价值,即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应当是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共同受益的。秦颖在分析公共产品的本质时也认为,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才决定了最初的公共产品出现,也就是说从本质上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产物[4]。因此,分析交通产品的生产目的和功能,可以清晰地反映其产品属性。
(一)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的运输需求
由于不同区域之间存在显著的禀赋差异,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已将各种形式的位移活动演化为本能的、内在的需求,“人与物的位移”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生活内容,是一种进入人的生存层面的必然需要。所有的位置移动都有赖于必要的物质条件。交通产品的生产,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各种方式下人类运输活动的需要,是为了实现人与物的位移。
运输活动以及运输活动所依赖的交通基础设施的生产,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参与度的社会经济行为。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组织以及个体,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运输活动、参与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和消费。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即便是一个足不出户、在网上购买商品的人,仍然需要相应的运输活动将产品从销售者送达至购买者,虽然此消费者自己并未产生任何位置的移动,但却间接地参与了商品的运输并分享了相应的交通基础设施。几乎所有的物类交换都需要位置的移动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多层次的运输活动和交通基础设施供给,人类就只能生活在自给自足的状态中。运输活动的广泛性和全面性使得交通产品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和共同需求。交通产品的生产承载着极高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体现了交通产品的公共需求特性和公益性。
(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交通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产业,具有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作用。Asehauer(1989)颇具影响力的研究表明:美国生产力的增长,主要是由道路、机场、城市排水和供水系统这些公共物品所决定的[5]。基础设施是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条件,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对于经济的影响与支撑作用尤为明显。
交通基础设施对于区域经济的重要影响力,已有多个文献加以讨论和分析。如Banister和Berechman[6]认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会产生乘数效应,交通基础设施会通过聚集经济、劳动力、运输网络经济和环境等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杨荫凯和韩增林[7]等认为交通基础设施体系空间网络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交通经济带中心城市的形成与发展,刺激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上研究均显示出交通基础设施对于社会经济的重要性。交通基础设施不但支撑着社会经济运行、资源流动、人民生活中的移动需求,同时,对区域经济的迅速增长、交通经济带的形成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满足国防战备需要
在交通经济学的研究当中,大部分研究者的视角都集中在交通运输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通常忽略了交通产品的一个重要生产目的——国防备战。世界局势瞬息万变,真正彻底的和平还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国家的防卫和备战仍然是一个国家树立主权、保卫领土、捍卫尊严的首要任务,是一个永远都不能松懈的重要任务。国防备战需要有前瞻性。在硬件方面,除了必要的军事装备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备,就是军事机动与运输能力。现代战争中,时间是第一位的,快速应变的机动能力,也许就决定了战争的胜负。因此,交通运输线必然成为国防备战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和因素。
在社会和平发展的状态下,交通基础设施可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全面保障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大众的运输需求;而在备战和战时,交通基础设施则可发挥国防战略作用,成为军事力量部署与国防物资调配的重要依托,是军力集结与军需补给的重要保障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国防生命线。因此,交通基础设施的生产,不但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充分考虑战备机动的运输需求,这是国家、政府与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的使命和职责。
从以上交通基础设施产品的生产目的及其功能上看,交通基础设施有着显著的公益性、公共需求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和推动作用以及在国防备战中的机动通道作用,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支撑功能。因此,交通产品的生产,完全符合公共产品在社会经济中存在的机理和目的。
三、交通产品的公共物品性质分析
(一)对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的基本判定
自古以来,交通基础设施大都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并共同分享的公共产品”之身份出现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说,交通基础设施天然具备公共产品的性质。为了更加准确地研究产品属性,我们还是要从经济学视角即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特性的评判标准来分析交通产品是否符合公共物品性质的要求。根据萨缪尔森的两分法,“私人消费品”指的是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等于所有消费者的消费之和,可表示为:xj=■x′j(j=1,2,…,n;j=1,2…s),其中i代表不同的消费者,j代表不同的物品;与此相对应,“集体消费品”则指的是“每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即:xn+j=x′n+j,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消费者所可能消费的数量都与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相等,公共产品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来说是共同享有的、不可分的。
对于一般的交通基础设施如道路、港口、场站以及水运通道等,在排他性方面,任何个体都可以为了实现移动目的而进入并离开某个交通基础设施或交通网络,一个消费者进入,不会也不能排斥其他消费者进入该交通设施,并且所有该设施上的消费者所获得的消费权是等量的。以一条50公里的公路为例,某个消费者行驶后的消费数量,正是这一整条公路的50公里,同样,任何一个行驶过此路的消费者都消费了这50公里的公路,即各类消费主体在该交通设施上均可获得同等数量的消费,也就表明任何一个消费者所消费的该物品的数量都与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相等。在竞争性方面,消费者在不同时间按照先后次序进入某交通设施,离开后结束消费,新增消费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一个消费者消费此交通产品,不会限制其他人消费,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会因为自己消费了该产品而敌视其他的消费者——因为一旦产生敌视,敌视的就是除自己之外的全部消费者,而公共产品不是为一个人所生产,每个人都有消费公共产品的权利,包括自己,这是每一个理性消费者所共知的。此外,交通产品的消费是不可分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将某个交通设施划分成多份分给不同的消费者,所有的消费者共同分享和消费这些交通产品。
可见,交通产品不但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还具有公共产品消费效用的不可分性,同时,交通产品的投资密集性、规模效益和社会公益性等均符合经济学对于公共产品的判断标准,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
(二)关于交通产品的“拥挤”现象分析
在“交通产品是公共产品”这一共识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交通产品的拥挤问题。由于拥挤现象的存在,一些交通产品如公路等被很多研究者判定为准公共产品。对此,本文将就交通产品的拥挤现象做出更为细致的分析。
1. 相关研究简述。李春根、廖清成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提出,拥挤性的准公共产品,是指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效益,由于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产生拥挤而会减少的公共品。这种产品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的,但其消费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当消费者的人数达到拥挤点后,其边际成本不会因为人数再增加而为零,公路就是这种产品[8]。持相同观点的研究者很多,例如王建伟在分析公路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时,因公路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达到饱和状态后将产生拥挤成本,出现一定程度的竞争,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再为零,而将其判定为拥挤性公共产品[9]。也就是说,由于公路等交通产品会出现拥挤状况,而被认作是拥挤性公共产品。
以上的分析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某些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存在消费数量上的拥挤点,拥挤是交通产品消费中的一个必然现象。在拥挤现象的背后,这些研究者并未就交通基础设施的消费机理以及拥挤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那么,交通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拥挤吗?
2. 拥挤状况产生的原因分析。拥挤是一种现象,是发生在交通基础设施上的表象之一,现象背后必然存在造成这种现象发生或不发生的原因和机理。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分析“拥挤”是如何产生的。
(1)交通产品的消费机理与特征。首先,人们对交通产品的消费或使用从来都不是其直接的目的,也就是说,没有人是为了进入交通设施本身而进入,也不是为了消费交通设施而去使用交通设施,即交通基础设施不是人们的消费目标。例如,消费者驶入一条公路,其目的不是为了停留在这条公路上消费它,而是为了通过公路,藉此到达自己的目的地。乘坐火车的人,更不是为了消费铁路,而是借由铁路的承载能力,通过火车这样的运载工具来实现位移。交通产品之所以具有公共产品特性,正是因为它具有让社会大众借助相应的运载工具快速通过的功能。尚娟在分析公路产品性质时认为:消费者消费的并不是公路产品的实体形式,而是通过实体而转化的通行效用,只有依附于公路产品实体,消费者的基本效用和利益才能够得到实现[10]。交通产品的这一消费机理,决定了消费者在分享交通公共产品时的态度和方式——不是占有性的消费而是通过式的使用,并且,通过的效率越高越好。
其次,交通公共产品消费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是,交通设施上的消费者是流动的,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移动。这不同于一个免费开放的公园——人们进入公园是为了在那里停留、休息、运动,进入公园的人多了,空间有限的区域就可能出现拥挤的现象。对于交通设施的消费者,他们并无意停留(滞留)于这些设施,只想通过它到达自己的目的地,只要没有人为的障碍,消费者应当总是处于流动状态中。
根据以上分析,交通公共产品的消费机理是,消费者不以占用设施空间为目的,而以通过相关区域为消费的本意。按此,交通基础设施不应该出现拥挤,这是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特性和消费机理所决定的。一旦出现拥挤,则说明交通基础设施当中存在阻止或延缓消费者通过的障碍和原因。
(2)造成交通基础设施拥挤的原因分析。第一,供给问题。交通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当以满足全社会的运输需求为根本目的。如果拥挤的情况在某交通基础设施上表现为常态,即说明该交通产品的供给量不能够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量,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提供更多的交通产品来解决拥挤问题。例如,一个几十年前建成的、满足几十万人口需要的火车站,如今,在城市人口已达几百万、人口位移需求量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呈现持续拥挤的状况,不但不足为奇甚至是理所当然。解决这种拥挤状况的唯一方法就是改扩建,增加这类交通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需求,尽可能实现供需的平衡。常态式的拥挤,是交通运输供需矛盾最为直接的一种反映,拥挤为现象,供需不平衡是本质原因。所以,如果交通产品持续出现经常性的拥挤,我们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
由供给不足造成的交通基础设施拥挤,是交通资源配置不当带来的,不能将这种拥挤看做是交通产品消费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不能因此将公路等交通设施判定为拥挤性公共产品,并试图通过收费的方式来缓解拥挤。当然,交通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并且,由于交通产品的自然属性(即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存在供给上限的情况,在到达供给上限后的供需平衡,则是另一个更加复杂的现实问题。
第二,产品问题。交通基础设施在大部分时间内能够满足运输活动的需求,拥挤只是在个别时间发生,那么,应当进一步去寻找造成拥挤的具体原因。以公路为例,在排除供给不足的前提下,车流本应顺利地通过该道路,但某些高等级的公路仍然出现拥堵现象,究其原因,大多是交通网络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等问题造成的。一种可能是高等级公路与支线公路的衔接口设置不当(出入口过少或出入口处的道路过窄)造成高速路进出困难从而导致拥堵;另一种原因有可能是设卡收费,收费站本身就是车辆顺利通行中的障碍,如若设卡太多、收费通道太少、收费效率偏低等,都必然会在车流量较大的时候导致拥堵的发生。此外,在一些大型场站,由于管理、调度和疏导不到位,也会在某些时段出现拥挤。以上这些拥挤状况大都由于交通产品设计和管理的不当,也就是交通产品本身存在一定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和改善,交通设施的拥挤就不可避免。在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属性问题时,不应当把产品自身问题带来的拥挤判定为交通产品的必然性质。
第三,需求问题。对于免费的公共产品而言,“搭便车”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搭便车的情况经常存在,带来的结果就是对于该公共产品的实际消费量超过预期消费量,即过度消费。过度消费增加到一定程度,很可能带来拥挤现象的发生,这是因需求不当而引起的拥挤。对于交通公共产品,是否也会因消费过度而导致拥挤?
前文讲过,人们使用交通基础设施,是因其具有“通、达”的效用,最终实现位移的是运输行为。虽然交通基础设施是免费的,但所有的消费者都要为运输活动付费,即便是利用私人运载工具实现位移,同样需要支付燃料等各项成本。也就是说,几乎不存在不支付任何费用就去消费和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的情况,虽然这些费用并未支付给交通设施。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其消费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为了一个合理的目的而进行理性地选择,同时考虑成本问题。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免费物品A时,必须同时为物品B付费,或者反过来,在消费付费物品B时,才能享受免费物品A,那么,理性的消费者因为要支付B的费用而不会过度地消费这个免费的物品A。尤其,当物品A不具通常意义上的消费特性,而只是承载通过功能时,更是如此。可见,在交通设施消费的同时,消费者要为运输活动支付费用,因而很难出现大量的搭便车行为,即免费的交通产品并不会必然带来过度需求的问题。
需求问题中另一个常见的情况是,由于社会经济运行所形成的某些方式与习惯,使某些运输活动集中于一定时段,在这一时间内,运输活动的激增会导致交通基础设施出现拥挤甚至拥堵,该时段过后,拥堵的状况渐渐缓解直至消失。例如公路交通的高峰时段,铁路方面的春运等。如不采用措施,这种情况将反复出现。由此导致的拥挤状况,似乎是无可避免的,如果能够排除交通产品供给不足的情况,那么只能通过引导需求的方式来解决。倘若这些位移需求是合理的、刚性的,那么,交通公共产品首先应保证公平性和公益性,即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允许消费者平等地分享该公共产品,即便付出损失部分效率的代价。这是公共产品的特性使然。
3. 城市道路拥挤的特殊性。城市道路的拥挤,是一个特殊情况,应当与公路道路区别对待。在当今世界各大城市发展过程中,道路拥挤几乎成为必然出现的一种“城市病”。虽然政府不断增加道路的供给,但仍然无法满足更快的需求增长,城市道路的扩展越来越庞大,而拥挤并不因此减少。针对这一问题,至今尚无一种公认的、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由于城市道路的供给量存在上限,因此,最终的解决方法必然落在运输需求的管理和控制上。伦敦、新加坡等城市通过收取“城市进入拥挤费”来控制进入市区的车流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缓解了部分拥挤状况,但由此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变化并没有得到充分统计。通过收费,增加了人们消费公共产品的竞争程度,社会总福利必然减少,但获得消费权利进入城市道路的消费者可能因此提高了效率,获得(至少不是因此损失)了相应的个人利益的保障。总体来看,城市道路拥挤以及通过收费等管理措施予以解决的方式,是十分复杂的现实问题,是交通公共产品消费中的一个特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虽然交通基础上经常出现拥挤现象,但“拥挤”并不是交通公共产品所必然拥有的特征,造成拥挤的原因可能是供给不足,也可能是交通运行体系中出现的不健全因素导致,当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需求过度的情况,但这些原因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来解决。在一个能够满足消费需求的交通产品上,只要能够通畅无阻、进出方便,即使消费数量较大,也可以顺利通过;当一定时间段内消费数量极大并产生拥挤时,消费者可能会损失部分运行效率,但不会影响其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是必然产生排他性和竞争性。
(三)不同的投资主体下交通公共产品的性质
有研究者在分析公路这一交通产品的性质时提出:“…,有的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以收费公路形式运营,总体上看属于私人产品的性质”[11]。需要讨论的是,交通产品是否会因为出现了私人投资而由公共产品变成私人产品。
前文关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差异的论述表明,这种差异在排他性方面体现于产权,在竞争性方面体现于成本[12]。从排他性即产品的产权方面看,私人产品一旦被某个人通过购买而获得,其产权即发生转移,其他人无法再消费或拥有这一个私人产品,除非有新的买卖合约来再次转移产权[13]。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即便是存在私人投资的情况,投资者获得的仅仅是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的经营权,而不是该产品的产权,基础设施不会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其产权最终为国家所有。不具产权的产品不可能成为私人产品。
从竞争性方面看,即使是私人投资生产的交通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任一消费者的消费不会导致该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每个消费者所带来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这一点与政府投资生产的交通产品是同质的,是交通产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私人投资交通产品需要通过收费收回生产成本并且获得一定的利润。对于消费者而言,这里存在一个消费成本和消费收益的比较问题。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较长,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私人投资,一般需要十年至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来收回成本,因此,分摊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的使用费用,相对较低。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交通产品一次性的使用权,只要该费用低于本次消费所带来的收益,消费者就会选择消费。交通基础设施收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某些消费行为,但只要收费合理,并不会显著增加消费的竞争性,更不会因此改变交通产品的基本性质。从历史的角度看,交通产品的私人投资,是一定的社会发展历史时期内公共产品投资多元化的一种形式,是交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补充手段。
(四)交通产品的性质定位
根据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无论是从交通产品的生产目的,还是从交通产品消费过程中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方面看,交通基础设施符合公共产品的根本性质,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对于交通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拥挤现象,主要是由于供给不足、需求不当、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是对交通产品的管理和利用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拥挤不是交通产品必然的消费特征,拥挤问题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克服和解决,所以,无需因拥挤现象而将交通产品界定为“准公共物品或拥挤性公共物品”。此外,从投资主体的角度看,由于交通产品天然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使是民营资本介入和投资经营某些交通基础设施,私人资本所获得的只是产权范畴内的有限经营权,而不是完整的产权,这种资源配置形式属于公共产品投资多元化的表现之一,交通产品不会因私人投资而变成私人产品;同时,私人投资交通产品的收费行为虽然对消费有所限制,但不会改变交通产品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因此,无论交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谁,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交通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
四、小结
与其他许多公共产品不同,交通公共产品自身既不是生产也不是消费的目的。交通产品是为了承载各种运输形式、满足人与物的位移,其使用价值体现在实现运输活动的通过性效用当中。正是由于交通产品独特的消费机理,因此更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作为公共产品,交通基础设施首先应尽可能显示其非排他性的特征,即公平性和公益性,允许社会大众共同分享,提高消费者剩余,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为人民生活提供便利和保障,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应当通过对交通公共产品的合理供给,减少由于需求增加所引起的拥挤,维护交通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在满足公共产品公平性的同时,也追求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是社会福利的内容之一,应当发挥平衡各方关系与利益、缓解某些社会矛盾的作用,充分体现其社会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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