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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促进职侦工作发展的思考——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李晶来源:原创日期:2013-06-04人气:778
 一、目前收集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渠道及其局限性
目前,收集职务犯罪线索的渠道仍然沿用传统的做法,线索来源主要依靠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向举报中心的举报。二是纪检机关、上级部门的移送和指派。三是在办理案件具体过程中的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或相关书证、物证所取得的“意外收获”。据不完全统计,在某区院近年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部门的案件中,上述三个方面的线索来源占了95%以上。
然而,在日益增大的拒腐防变、净化队伍的政治要求和加大查办职务案件力度,惩治贪腐的社会需求下,现有案件线索来源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案件线索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适应和满足职侦工作深入开展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工作消极被动,随意性大。我国是一个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小团体意识浓厚。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有着惩治贪腐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又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家丑不可外扬”、“万事和为贵”的习惯观念,往往出于各种考虑,对身边知情的问题,只要不是与自已的切实利益相冲突,就不愿、不敢揭露、举报。而其它机关、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往往最初也来源于群众举报,真正在办案过程中牵出的案件线索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大都以群众举报为线索展开,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制约,随机性较大。
2.覆盖面窄,打击、震摄力小。由于群众举报的线索往往来自于矛盾较为突出、尖锐的领域,且举报材料上列示的情况较少,范围局限,结合群众举报开展初查,案件的涉及领域、覆盖面、打击对象的职务大小和涉案金额都得不到保证。
3.线索的可靠性和关联性得不到保证。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是具有一定职权,并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往往具备相当的社会关系和反侦查能力,案件具体细节往往只由“内部人”知晓,举报人多是普通群众或“外围人员”,反映的问题不少来自道听途说或揣磨猜测,还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举报内容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不高,可靠性不强。
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在坚持发扬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广泛收集群众投诉、检举信息的同时;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拓展职务犯罪情报线索的思路和途径
(一)拓宽情报信息收集渠道
1.提高舆情信息收集意识
在现有职侦局工作格局下,应以办案组为单位,将舆情信息分析纳入日常工作的一项内容。注意对近期区内的热点新闻、建设开发规划、闲话传闻进行收集、整理,从中寻找可能存在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2.畅通内外信息来源
一方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意识,采取宣传、引导、鼓励等多种方式,发动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搜集职务犯罪情报线索,利用每个个体的信息渠道和社会资源,收集获取线索。
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纪检、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情报信息的“收集站”延伸到各部门、各领域,提高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和信息获取途径的隐蔽性。
3.注重主动查访
要将情报信息收集获取与职务犯罪预防、困难群体走访慰问工作相结合,主动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减弱普通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距离感,及时收集、获取情报信息。
(二)完善情报信息管理、分析机制
1.丰富、完善信息资料库
要加强职务犯罪情报信息资料库的建设和维护,提升信息资料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强对职侦行政内勤的信息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其信息资料管理、维护的意识和水平。二是要利用计算机、自动化办公软件等设施,注重对信息资料的录入和更新,对全区的建设规划、重点项目、重要民生问题、管理疏漏环节、危险生产领域、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各主要部门的机构设置、领导干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都要注意密切关注和及时更新。三是本着“一目了解、便于检索”的原则,对各种进行妥善地分类、整理、汇总,以利案件查办的现实需要。
2.注重个案分析
在案件办理前,围绕针对某个问题的一条或数条线索,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可查性的分析。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围绕案件查办过程中获取的各类资料,寻找疑点和可查之处,为新的案件查办工作创造条件。
3.加强类案研究
对人员、部门、领域存在关联的多个同类案件线索或资料进行研判,从中发现案件规律、寻找疑点和突破口,以利案件的快侦、快结,并起到“查办几起,震摄一片”的作用。
(三)提升案件经营意识
针对有一定线索,但相关人员较为机警,有一定社会关系且案件牵涉面广,查办阻力大,不便于立即动手深入查办的案件,可以先暂时经营一段时间,待相关人员有所松懈,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后再开展初查。这种方式既是一种对案件资源的储备,也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办的成功率。
三、职务犯罪线索的利用
职务犯罪侦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智力和能力的较量,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之间你来我往,交互活动,使得侦查过程呈现出对抗性、智能性、迷惑性、隐秘性等特点。如何有效地利用手头的线索,在深入研判的基础上,选择较好的切入点和案件展开方式,使侦查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是一门学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运用方式:
(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犯罪事实、证据不像普通的刑事案件那么明显和易于获取;且侦查对象往往熟悉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反侦查能力。因此,职务犯罪的线索一般比较模糊、笼统,与涉案事实间笼罩着一层“浓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相当的社会阅历和敏锐的洞察能力,能够抓住线索中的一个较为明显、突出的问题,寻根究底、抽茧剥丝,通过推理、设问、调查,逐渐还原案件真相,从表面的“小瑕疵”牵出背后的“大问题”。
(二)以点带面,扩大影响
有些个案线索,虽然金额小、涉及人员少,但为侦查人员洞开了了解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潜规则”的大门。通过对个案的查处,可以顺带了解整个行业、领域的情况,从而揭出一系列范围广、影响大的窝案、串案,取得较好的办案成果和社会效果。
(三)旁牵侧引,墙外开花
有些案件线索举报对象问题不大,并已被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举报人存在不良动机,对问题故意夸大。但被举报对象或相关人员掌握了一些重要信息,通过巧妙的调查、询问,可以获得新的案件线索,对其它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的价值。
(四)以静制动,伺机而行
有些案件线索虽查证属实,但涉案人员数量多、背景大,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如果贸然开展深入调查,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较大,有可能使侦查人员反而陷入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案件线索暂时先放一放,由侦查人员在外围布控、调查,密切关注事态进展,达到麻痹侦查对象的效果。待掌握的外围证据充分,时机成熟后再深入调查,能够收到“攻其不备、出奇制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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