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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性采访的伦理争议再观察

作者:程悦来源:《视听》日期:2017-09-19人气:1816

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对信息挖掘和获取的一种方法,也是与普通采访互补的一种采访形式,是媒体发挥社会公器、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之一,然而隐性采访所面临的尴尬境遇也逐渐显现。我们需理清两个问题:首先,隐性采访从一开始就注定具有隐瞒、欺骗行为,以这种说谎的方式获取信息是媒体在履行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还是偏向于有违道德的风险?其次,传统报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隐性采访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下仅仅探讨记者道德问题是否现实?

 

一、伦理道德约束之下的隐性采访

2015年6月7日10时许,距离高考开考没开始多久,南方都市报在其新闻客户端、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发布了一篇名为《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的文章,文章一经发出,立刻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从报道曝光的内容来看,一系列看似无懈可击的防作弊体系,在由金钱串在一起的家长、枪手、组织者和监考者面前形同虚设。十几分钟后,舆情从微信舆论场急速扩展到微博,引起了@头条新闻@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主要账号的关注和转发,并引起大批已经领袖与传统媒体人的评论。”①

(一)隐性采访发挥舆论监督、社会公器的职能

从隐性采访最初的行为和方式来看,确实是具有故意隐瞒、伪装甚至是欺骗行为,记者为了获取需要得到的信息,使得隐性采访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侦查性。被采访者被蒙在鼓里,无意识间配合了采访,被套取了信息,所以暗访的初始本身就与诚实守信的普世价值观相左。从“南都”记者卧底替考事件来看,记者一开始便伪装成了替考者的身份,与“上线”取得了联系,并在高考前几天赴武汉,与“上线”接头。

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在充分确认事实后,往往面临的是先报警还是先见报的抉择,如果先见报,则很容易引起被揭露团伙的警觉而逃之夭夭,但如果先报警,暗访也随之成为皆大欢喜的正面报道,记者忙乎半天却无功而返。一位记者是这样描述暗访的:“在新闻这个行业,谁都知道暗访记者是最苦逼的,他们没有跑线的滋润,更永无资源变现的希望,只有给单位惹麻烦的担惊受怕,谁都可以拿一个细节出来把你往死里告,对于被暗访对象而言,一篇报道常常意味着他们终身被毁,你以为记者不纠结吗?”②

在舆论监督的职业诉求和隐瞒、欺骗的道德争议中,隐性采访面临着重重压力。然而,不论从《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或《社会能见度》等新闻调查类节目来看,隐形采访已然是一种必不可缺的获取新闻素材的手段,因为如果记者从一开始就坦诚的暴露自己身份的话,被采访对象是不可能放下戒备,以最真实的原貌呈现在记者面前的。中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理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职责,正是因为正常的手段、公开的方法难以接触到事实最本真的面貌,笔者认为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在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应该被重视、被强调,但是在面对揭露和批判诸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甚至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等大问题上,隐性采访应该是被记者所采纳的有效方法。

(二)尊重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以炒作为噱头

在新兴媒体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传统媒体面临着空间的压力和挑战,随着媒体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记者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消息来源不畅、选题策划与落实情况的脱节,在某些层面无法仗义执言,均考验着记者的业务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大体上可将记者压力梳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记者能否写出足够优秀作品的压力;第二是媒体行业间激烈的同行竞争产生的压力;第三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利益团体给记者施加的压力。”③

在这些重重的压力和挑战之下,通过暗访记录下的揭露性、批判性的报道是受众较为青睐的内容,一般通过暗访所获取的一手素材现场感都非常强,充满了各种冒险和生动鲜活的采访镜头,事件原本的真相随着记者一步步挖掘而逐渐浮出水面,这满足受众探究事实真相的欲望,也让受众对自己的生活环境有更加全面的判断和了解。

近年来,记者为了打造新闻轰动效应,造假事件也屡见不鲜,采用暗访的手段进行采访,最关键的目的是为了层层揭露出一般采访挖掘不到的信息,而记者不能暗访为幌子,为了强化新闻的“看点”有意的制造或者添加一些不符合新闻事实的内容,新闻的真实性应该时刻被强调,“不管是‘导演式暗访’或者是‘诱导式暗访’,均出于编造新闻招徕眼球私利,这不是捍卫公众利益,而是对公众严重的欺骗,既不符合世俗伦理,更不见容职业伦理。”④

 

二、法律法规相对欠缺下的关于隐性采访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制定于1991年,到2009年已经是第三次修订,但是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来看,这份准则对于新闻记者职业道德修养的“教科书意义”大于其实际操作意义。例如1991年的“准则”当中规定:“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3、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5、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等。2009年11月对“准则”进行了修改,里面的内容页相对较为细化,增加了一些切实可操作的条例,但是整体看来,“准则”内容实践意义相对较低,没有对记者整个作业过程进行更为详细的规范和约束。对于隐性采访而言,我国目前对其尚无法律规定,“隐性采访是否作为一项权利面临着宪法规定模糊、特别法空白、政策无法取代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不能成为隐性采访合法与否的依据等难题”。⑤

再来看“南都”记者卧底替考事件,一开始记者在报道中提到“南都记者已经事先向当地警方报警”显然是吸取了过去事后报警的教训,陈力丹在《媒体名利双收时,不应把道德束之高阁》文章中提到:“一旦有了利益,最先被抛弃的便是道德。这时候谁还会想到什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呢?智慧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空缺。”⑥

笔者认为,伦理道德、职业道德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被肯定、被强调,前文提到,在媒体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在“末位淘汰制”的挤压之下记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和挑战。在媒体竞争空前激烈的大环境背景当中,对于隐性采访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失,职业道德准则难以适用且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的前提条件之下,仅仅强调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用道德来规范和约束记者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只有将法律和规章的空缺逐渐弥补起来,将隐性采访的整个操作过程一一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样才能够让记者有据可循,使得隐性采访也能够更加规范合理的进行。

 

三、结语:法律和新闻道德是隐性采访的双重保障

隐性采访对于媒体揭露社会阴暗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同前文提到的,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是在任何时候都需要被强调和重视的,道德的规范和约束可以从精神方面提高记者对新闻真实的追求,对职业的尊重,可以减少炒作以及虚假新闻的发生,使得新闻记者更好的为社会、为大众服务。

同时,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也能够为隐性采访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让记者在实践操作工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能够防止甚至杜绝一系列妨碍新闻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行为发生。例如美国广播公司就有采用隐性采访获取信息的相应规定,我国的深度调查类节目《新闻调查》也规定了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强的隐形采访操作的规定,这些对于规范隐性采访都具有可借鉴意义。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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