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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作者:陆蓉来源:《尚舞》日期:2023-04-21人气:505

体育舞蹈既具有高度的技巧性,同时也具有较高的艺术观赏性,是极具特色的竞赛项目。我国从1986年正式引入体育舞蹈竞赛,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逐渐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且竞赛的模式也趋于成熟和稳定,为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进一步提高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促进体育舞蹈竞赛评价的公平公正,真正给体育舞蹈竞赛的参与者提供更加广阔的展示舞台,让更多的体育舞蹈竞赛人员能够冲击自己心中的目标。

一、体育舞蹈竞赛概述

1、体育舞蹈概述

体育舞蹈融合了体育和艺术两种形式,凸显了身体健康和艺术美的有效融合,不仅能够对人们的体质起到有效的增强作用,同时也能够增加人民群众的精神体验,在我国逐渐形成了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正确的认识体育舞蹈的概念,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体育舞蹈在我国基层的普及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对体育舞蹈竞赛做出明确的界定[1]。体育舞蹈是一种需要配合的运动项目,一般是由一男和一女形成舞伴或者几对舞伴组成舞队参与竞赛,在竞赛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则使用相应的舞蹈步法和技巧,并通过有效的艺术设计表现出体育舞蹈的不同舞种风格[2]。体育舞蹈通过对人体的艺术展示,让人体在音乐的韵律下进行活力运动,从而展示出人内心的情感抒发。因此,体育舞蹈之所以能够快速普及正因为它体现了时尚性、音乐性、体育性和舞蹈性。

2、体育舞蹈竞赛的界定

目前,许多关于体育舞蹈的报道或论述中,将体育舞蹈称为国际标准舞。我国主要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和中国国际标准舞学会对体育舞蹈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在体育大会的项目中加入了体育舞蹈的内容,并正在积极推动体育舞蹈竞赛进入奥林匹克项目;中国国际标准舞学会在舞蹈专业奖“荷花奖”中也加入了国标舞项目[3]。因此,从所属组织来看,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国际标准舞协会属于文化部,因此一方对体育舞蹈的竞技性展开研究和分析,另一方则强调体育舞蹈的艺术性和表现力。因此无论是选手还是教师,无论是竞赛模式还是裁判评价,我国的体育舞蹈项目分为了体育派和文艺派两种类型[4]。根据世界体育舞蹈总会的相关精神,除了要进一步承认体育舞蹈的体育属性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不同协会之间的有效交流。并且从国际对体育舞蹈竞赛的界定来看,体育舞蹈和国际标准舞都是对同一项项目的称呼,因此准确界定体育舞蹈竞赛有利于促进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规范化,推动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问题

1、裁判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许多参与竞赛的人员认为处于评价体系关键环节的裁判员会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有直接影响,他们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竞赛评价的公平。不可否认的是,在体育舞蹈竞赛中,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裁判员是提高裁判质量的重要基础。在我国体育舞蹈运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选手呈现出更加高超的技巧和表现力,彼此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同时由于竞赛制度的不断完善,体育和市场经济之间也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比赛的结果往往会和选手、教练员甚至是一个地区的荣誉和利益息息相关。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一些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因为各种压力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评判,从而导致严重的竞赛黑幕,使得参赛者受到严重影响[5]。

体育舞蹈竞赛的裁判员同样需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才能够准确的对竞赛中的参赛者进行准确评价。裁判员需要具备的业务能力主要有以下几点:裁判员自身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同时需要具有较为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同时要及时掌握体育舞蹈的时代发展趋势,了解舞蹈风格的变化,并拥有较为强大的临场执裁心态,同时需要对体育舞蹈竞赛的规则有深刻的理解。这些业务能力都是裁判员能够做好裁判工作的重要基础。但是从实际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国的体育舞蹈裁判员年龄结构并不科学,学历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时体育舞蹈裁判员的培训机制也不完善,因此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学历的体育舞蹈裁判员存在较大的业务能力差异,执裁经验的差异也相对较大。由于我国的体育舞蹈竞赛发展时间较短,因此许多体育舞蹈裁判员大多由业余人员转化而来,许多裁判员往往是从对体育舞蹈的兴趣开始不断追求体育舞蹈的技术提升,从而逐渐成为了专业的体育舞蹈教师或裁判员。但是这些体育舞蹈裁判员虽然有较为丰富的体育舞蹈经验,却没有经过专业的裁判训练,一些裁判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不充分,对规则的掌握程度也相对较差。我国目前每两年会举办一次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的培训班,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仍然以技术教学为主要内容,并没有深入到体育舞蹈竞赛中的竞赛规则讲解,也没有给裁判员进行有效的执裁方法科普,没有为裁判员提供更加先进的国际体育舞蹈发展趋势教育,导致裁判员的培训效果不能真正满足实际比赛中的裁判需求。

2、体育舞蹈竞赛规则需要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体育舞蹈竞赛的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花样滑冰和艺术体操经过长期发展在世界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和成绩,从这两个项目的竞赛规则发展可以看出,竞赛规则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朝着科学合理、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方向发展。因此,我国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发展规律,促进规则的不断完善。在二十多年的竞赛实践中,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育舞蹈竞赛模式,但是随着参与竞赛人数的不断增加和参与竞赛人员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现行的一些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实际比赛的需要,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中,裁判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同时规则的操作性相对较差,也没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导致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在现行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中对参赛者提出了较多的评判标准,但是裁判员在执行评判标准的过程中却难以落实,比如针对舞蹈的编排,评判标准中有一项要求是“舞蹈编排既需要体现舞种的特殊韵律,又要体现舞蹈动作的技术难度”,这一要求的描述相对比较抽象,并没有给裁判员作出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舞蹈动作才算有技术难度、什么样的舞蹈编排才能体现舞种的韵律,这就容易导致裁判员在评判的过程中出现较大的主观理解,从而使评分出现较大的差异[6]。同时,由于体育舞蹈竞赛的特殊性,因此在比赛过程中往往会有多对舞伴在场上同时进行比赛,在较短的时间内裁判员需要同时观察多对舞伴的表演情况,对裁判员造成了较大的评判压力,因此难免会有不准确、不客观的问题。

3、制约和监督机制亟待优化

针对体育舞蹈竞赛,我国尚未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因此许多竞赛中的纪律监督委员会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对比赛中的评判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样就容易导致一部分竞赛者和裁判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比赛或评判的过程中出现违规的行为,对其他公平参与比赛的选手造成了严重影响,打击了其他参赛选手的积极性和热情,也给体育舞蹈竞赛的观看者带来了不好的观看体验,这不利于我国体育舞蹈竞赛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只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落实纪律监督委员会在竞赛评价过程中的职责,才能够确保体育舞蹈竞赛的评价体系公平公正,才能够真正为参赛者提供科学公平的成绩,促进我国体育舞蹈竞赛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三、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优化策略

1、加强裁判员专业素养培育

一方面,需要对裁判员进行严格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裁判员分发学习材料,并通过优秀裁判员的榜样作用和先进事迹为裁判员树立起良好的道德意识。在对裁判员进行道德深化教育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对裁判员的道德行为进行强化,并为裁判员提供更多的竞赛执裁实践机会,让裁判员能够在实际执裁的过程中不断对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进行打磨,这样才能够让裁判员树立起良好的道德标杆,才能够在裁判过程中不会被外界的压力和诱惑影响,才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为体育舞蹈竞赛的公平公正奠定良好的基础。裁判员还应该积极进行自我教育,并不断提高自我监督的能力,定期开展自我评价,要求自己在评判的过程中无论对待哪一位选手都要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无论是自己培养的选手还是其他人培养的选手、无论是著名选手还是新人选手、无论是否存在外界的压力等,这样才能够确保裁判员在评判的过程中客观科学的评价每一位选手的技巧和表现力,体现出体育竞技的公平精神。

另一方面,需要对裁判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这样才能够确保评判结果具有较高的质量。因此在进行裁判员的选拔过程中,既要考虑裁判员是否具备较强的体育舞蹈经验,同时也要考察裁判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能力。当完成了裁判员的选拔工作之后,应该立刻对裁判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国家应该建立起长期培训教育制度,对裁判员的业务能力进行周期性的考核。可以通过不同的体育舞蹈竞赛进行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的开设邀请一些著名的体育舞蹈裁判员进行规则讲解和专业知识教育,让我国的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增强自身的执裁能力,同时提升临场应变能力,实现执裁经验的不断积累。

2、完善体育舞蹈竞赛的规则

在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结合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类似项目的竞赛规则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使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能够更加合理且易于操作。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路:

首先可以通过切块评分的方式,建立起多裁判组多因子评分模式。这一评分模式将参赛者的表演划分为五个不同的部分,再由不同的裁判组评价不同的部分,从而形成对参赛者的整体评价。五个评分项目分别是:基本技巧、音乐表现力、舞蹈风格、舞蹈编排效果、临场表现能力和现场表演效果。

其次,裁判组针对五个评分项目分为五个小组,每个小组有两名裁判组成,根据评分标准对每一位参赛成员进行科学打分。将每一位选手的总分指定为10分,再根据不同的评分比重进行合理打分。如比赛中将基本技巧设定为4分,音乐表现力设定为2分,舞蹈风格设置为1.5分,舞蹈编排效果设置为1分,临场表现能力和现场表演效果设置为1.5分。

裁判员根据参赛者在比赛现场的实际表演情况,按照不同舞种的具体规定,扣除参赛者在表演过程中出现错误的相应分数,打出最后的分数,最后再取小组内的平均分,将五个项目的平均分相加得到选手的最后分数。

这种评价规则不仅能进一步优化不同裁判的分工,也能够使评判结果更加科学合理,而且减小了裁判需要对选手所有表演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压力,能够使参赛者的成绩更加量化,从而使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更加科学合理。

3、建立良好的制约监督机制

为了让体育舞蹈竞赛的评价机制更为科学合理,减少不同裁判之间的评分差异,降低不公平事件的发生几率,促进评判准确性的不断提升,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裁判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制约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在进行比赛的过程中,应该安装先进的摄像设备对比赛场地中的每一对舞伴进行全过程录像,将其作为裁判复查的有效依据。同时在评分的过程中,在赛场的大屏幕上要准确显示每一位裁判的姓名和编号,并将每一位裁判的打分同步显示,对于比赛过程中评分差异较大的裁判应该予以警告。同时,竞赛组委会还可以综合评估不同裁判的评价结果,查看裁判评价是否公平合理,并以此为依据对裁判进行有效的奖惩措施,例如对于在裁判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裁判员,可以予以优秀裁判员的称谓、为裁判员提供更多的晋升渠道等;对于在裁判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裁判员,则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教育或批评,情况严重者甚至可以停职或降级处理。这样不仅让体育舞蹈竞赛的评价机制更加公开透明,也进一步强调了裁判员在评价过程中应该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体育舞蹈竞赛的不断发展,通过有效的优化方式促进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完善,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促进裁判规则的完善和升级,加强裁判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能够确保体育舞蹈竞赛评价体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尚舞》https://www.zzqklm.com/w/wy/26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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