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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探究

作者:徐冉 ,时瑞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9-06-05人气:1642

本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展开探讨,希望借助国家强制力来提高知识产权的安全程度,有利于防范知识产权交易环节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以此让高新技术产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上的实践得以推动,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质和背景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开始出现在美国1990年左右,主要受益于技术经济和金融的相互统一。在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相对较晚,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局限性,其构建环节也未有对应的系统理论作为支撑。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具备创新性的产权运营体系,是知识经济背景下,在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重点产权领域展开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全新活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国内投资体系的完整性,进一步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核心创新力,对高新技术产业融资起到了相对关键的客观作用。

2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构建问题分析

在2014年,国务院首次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其中提到要在6年的时间里积极执行国内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016年明确表示5个重要的指导观念:“始终贯彻平等、始终贯彻全面保障、坚持依法保护、维持统一参与、贯彻标本兼治,提到在知识产权保障的立法和执法以及守法等不同角度彰显依法治理原则。”2017年两会把证券化当成和金融相互统一且应该在实践中探索的重要发展渠道。所以,制定专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具备必要性。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的建设环节主要涉及到三个层面:

2.1  知识产权可证券化的条件和范围法律问题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而言,跟传统资产对比之下,体现出下述特征。

第一,在跟传统证券化资产对比之下,知识产权在现金流上的波动更强,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结构规划环节提出了全新的需求,针对其中的风险要进行专业的评估,另外选择对应的知识产权也是其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权益方还有法律联系都具备一定复杂性。考虑到知识产权体现出无形和依附的特征,若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不足以满足证券化所需求的稳定现金流。尤其是部分专利技术在独立存在的前提下,缺乏对应的机器设备作为媒介,并不能够展开转让和交易。

第三,考虑到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是现代借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而形成的特殊权益。其需要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提供重要的保障,不是知识产权存在可复杂性,所以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比较频繁,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即是当代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传统著作权受到了大量的侵犯,在法律保障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现金流维持稳定的运营。

2.2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分析

风险隔离体系属于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系统,同时也被视作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渠道的显著区别。隔离的主要作用体现在有效界定知识产权证券所体现的基础资产能够客观存在,以此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序性,同时还有利于维持投资方的权益。

2.2.1  风险隔离机制之知识产权资产“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

就资产转移来讲,主要表示经过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发起人的层面过渡到SPV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作风险隔离体系里的关键流程。资产过度给SPV,将其受让资产当作限度,给证券持有人支付收益,同时承担起对应的风险,以此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具体的转移方式,还是后续债权的可流转性,以及转让环节的通知等法律机制应该展开深入探讨。

2.2.2  风险隔离机制之“破产隔离”法律问题

若想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持续运营,最关键的步骤是风险隔离机制的设立,要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应该把知识产权设计为符合真实出售的条件,同时要制定用于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的“破产隔离”的媒介SPV。独立的SPV能够进一步达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属于为其专门构建的经济实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双方破产导致的消极影响,以此保障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的基础标的能够规避破产的风险,进一步提高投资方权益的稳定性。

2.3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价值评估问题分析

针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展开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整个融资业务中的关键流程之一,常规的方法是借助价值评测单位来展开知识产权的专业估值,以此来明确质押担保的实际价值。在法律角度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通常以不同的管理方案和暂行办法等形式进行对应的设置,在法律效力上并不显著,但法律的详细规定倾向于原则性的框架体系,在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意义并不明显。考虑到知识产权存在多样性,立法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阻碍,同时还需要应对知识产权的差异性。即使在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要规划出一致性的价值评价依据具备一定难度。所以,在知识产权的评估环节,从立法的层面需要针对划分的依据展开设计。

3  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3.1  “知识产权可证券化的条件和范围法律问题的建议

并非任意知识产权都能够展开证券化实践,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在评估和可交易性上存在一定不同,自身也具备特殊性,所以并不适用于证券化实践。尤其是商誉等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而其余大量的知识产权都可以展开证券化实践,尤其是专利和版权等比较典型的传统知识产权,目前还包括数据库以及遗传资源等全新知识产权类型。需要明确关注的是,经过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务必仅包括其中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并不符合转账的要求,所以,不能用于证券化实践,而进行交易的重点依据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财产权特征。

3.2  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的建议

(1)第一,关于资产转移方式相关问题的优化。在专利权的转让过程中,应该有权威的国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此体现其中的法律效力,而没有得到主管机关登记的协议则无法达到法律约束的作用。商标的转让应该涉及到公告等复杂程序。基于此,国内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要明确意识到知识产权的原始权益方把知识产权预期收益权转让的事实应该在有效时间内完成登记,在法律上来承认这一收益权的转让能够体现出对世效力,原始债务方不能够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否认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构建专业的登记体系还能够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了解程度,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投资风险情况,通过对基础资产权益波动情况的明确控制风险。

(2)第二,关于真实销售相关问题的优化。“真实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和最终的风险隔离效果存在联系,真实销售的评估是风险隔离体系的关键步骤。最开始进行证券化实践的过程中,从法律层面应该详细说明资产真实销售的前提,要严格规避发起人提前完成协议,对超额部分展开回收,追求利润。若不能单独凭借法律的规定来评估真实销售的意思表达,则需要充分了解受益权和管理权的转移情况,参考财务报表规则以及会计准则等相关信息来进行全方位评估。

3.3  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价值评估问题的建议

首先,对知识产权价值系统进行清晰的界定,不能简单将全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进行综合。应该借助特定的法律法规,让知识产权的评估流程达到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这对不同知识产权权益方来讲,是在法律角度上对权力的认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价值的稳定性。同时从法律角度展开认可,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正确性,借助价值评估的法律体系,充分彰显国家政策的指导意义,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建设进度。

其次,合理选择评估方式,借助专业的方法展开客观评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由于在专业领域上存在复杂性。不仅要在法律的层面对权属展开界定,还应该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对相应的制度展开优化;同时应该在科学技术能力以及金融市场波动,还有机构自身特征等几个不同的角度展开专业研究。就多元化的评估方式而言,应该参考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展开选择,同时参考银行等质押贷款金融单位的风险评估条件,对知识产权展开正确的价值预估,同时借助机构的具体风险准备明确实际的出质金额。

4  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产业逐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实现在全球经济市场中竞争力的核心渠道,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目前证券市场里具备创新性的交易类型,在证券市场的资本交易和产业自身发展中体现出显著的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和市场发展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优化知识产权证券法律体系,有利于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完善性,也是提高知识产权保障力度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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