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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判词特点论析

作者:刘小明来源:《文化产业》日期:2024-03-02人气:98

判又称判文、判词、判牍,是古代记录案件审理的文件。明清以前比较有名的判词[ 关于判,本文拟采用判词这一名称。],主要有唐代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百道判》(也称《甲乙判》);宋代和凝《疑狱集》、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南宋实判文集《名公书判清明集》等等。除此之外,很多文献诸如《全唐文》、《文苑英华》中收录大量判词,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中也收录了一些判词。唐宋之后,实判创作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文体上逐渐由骈入散。明清时期随着古代判词发展,逐渐趋于成熟阶段,同时明清时期空前完备的法律制度,促使“专门研习法律、专司公牍文书制作的刑名幕吏阶层的出现,产生了专门研究判词的著述,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的制判理论,有力地指导了判词的制作”[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法律科学》,1995年第03期。]。清代判词多为散体实判,在判词发展阶段中已趋于成熟和定型。这些判词被收集起来,形成判集。明清时期的判词总数约有188种[ 三木聪、山本英史、高桥芳郎编:《传统中国判牍资料目录》,东京:汲古书院,2010年版。],其中清代占很大部分。

在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史上,清代判词已经达到了巅峰,是古代判词的发展成熟期。体现在文学色彩上,也是随处可见判词写作的爽辣老到,精当深刻。在法律精神来讲,清代判词也大多做到依法据礼,将情理法融合。而清代法制现代化整体视角下的判词演变,由经世致用到中西交会,表现为共性之下的现代转型。

一、清代判词的经世致用——朴学的影响

清代经学成就向为世人瞩目,朴学影响下的文学也出现新的特点。清乾隆、嘉庆时期,朴学文士提倡经世致用,重视考证的求实精神。他们除了经学造诣突出之外,在史学上也有可观的成果。如“维以考史为务”的王鸣盛,他的《十七史商榷》备受学者的推崇;钱大昕的《二十二史考异》,在乾嘉学者中被称为“巨擘”;还有赵翼的《二十二史札记》以及崔述的《考信录》等等,为清代经史学研究作出卓越贡献。

这样的朴学风尚,自然影响及于判词的创作。因为清代判词的作者,大多为文人士大夫出身,即使有部分判词由幕僚代笔,这些幕僚本身也是深受传统科举制教育的影响和熏陶。因此,清代的判词,尤其是中前期的判词创作,深刻印有朴学的烙印。这一时期的判词,仍然极力讲求经世致用,摒弃华而不实的文。在文学形式上看,清代判词大多文风质朴,文体上是骈散杂糅,不讲究华丽辞藻。判词作者非常追求判词的司法文书属性,相比唐宋时期的判词,充满了实用色彩。当然,清代判词中也不乏文人雅士的戏谑之作,或者受骈文文风影响,有对于文采的追求甚至炫耀,但毕竟在总体而言,清代判词讲究判词创作的实际功用,以及判词的司法属性。

二、语言行文特点

(一)雅俗相谐、文质相生

清代判词的作者大多为科举出身的文士,他们具备长期的文学训练,在写作判词时自然使得全文语言雅致,行文流畅;但是他们也深知自己作为“父母官”,须将判词写作达到雅俗共赏,至少也要让当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平民百姓能看懂,只有通俗易懂才有信服力和执行力。这里的俗,既要行文质朴、语言通俗,同时也常见法官们将一些村言俚语、乃至方言顺口溜等引入判词写作之中;雅,主要指语言的精致琢磨,遣词用句精炼工巧,能够融入诸多文学创作手法。其中,一代廉吏于成龙的判词创作最为典型,他在广西罗城任职时,即有著名的“关雎”之判,题为“婚姻不遂之妙判”,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好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则继(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  常佩雨、金小娟:《于成龙判牍译注》,三晋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03页。 ]

于成龙作为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自然明白判词写作需要文质相生、雅俗共赏的道理。这篇判词以事实为依据,以说理为主导,同时又能兼顾法理。在文学角度来看,判词通篇骈散杂糅,大量用典,语言文雅又不乏质朴。也只有这样的判词,才能做到语言老辣爽到,文学与说理并重,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同时也能起到教化百姓,减少司法执行阻力的效果。

(二)文词典雅、骈散杂糅

清代判词中的“文”,不是要恢复唐代骈体判文那种文藻华美,而是认为文词质朴本身就是一种美,也是文学美的一种,就如“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诸如上文所举于成龙“关雎”之判, 便是骈散杂糅,文质相生。《于成龙判牍》体现了清代判词文学的新发展阶段,是清代判词文学化发展的范本。于成龙判词在文体上,是骈散并用,不拘一格。下面以“代饰新郎之妙判”为例加以分析,先将判词原文照录如下:

“高贤相相女配夫,乃其常理;颜俊卿借人饰己,实出奇文。东床已选佳婿,何知以羊易牛;西邻纵有责言,终难指鹿为马。两次渡湖,传书柳毅;三宵隔被,何惭秉烛云长?风伯为媒,天公作合,佳男配于佳女,两得其宜......事已不谐,姑免罪责。所费聘仪,助钱青选作成婚之资,以赎一击之罪。媒妁尤原言福焘,往来诓诱,实启衅端。各重笞一千,以示惩儆。此判。”[ 常佩雨、金小娟:《于成龙判牍译注》,三晋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55页。 ]  

这篇判词叙事说理在先,依法断决于后。文体上是骈散杂糅,前面叙述部分文采飞扬而又不失质朴无华,大量用典又不嫌堆砌,“东床快婿”,“柳毅传书”,“指鹿为马”等等典故运用的恰到好处;后面说理、判决部分则为散体文,用语简练、老到。这也说明清初判词,大体上是骈散并用,不拘一格,但又文质相生,工于炼字,不乏叙事说理。这体现了于成龙判词高超的文学水平。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判词为了使判词语言更加灵活生动,更易为人接受,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一些文学手法引入判词写作,比如唐代的判词,便是文词雅致、善用典故而且对仗工整[ 前文讲过,唐代文采飞扬、辞藻华丽的判词其实是受骈体文的影响。],这样使得判词风采雅致、文理兼容。下面再以晚清名臣能吏胡林翼判词为例,略作说明:

“贾祥状告偷盗,樊洪自供强奸。名节虽失,廉耻尚存。不忍掌上明珠,再蒙羞辱;难消心头之恨,告上公堂。虽然所说不实,其心应是可哀。白璧受玷,不是出于本心;贞洁虽失,事情出于无奈。避重就轻,樊洪真是刁徒;倚轻倚重,还想蒙混过去。这般恶棍,心似豺狼,不加严惩,何能示儆。根根木棒,与我重重打来;条条律例,不能把你轻饶。此判。”[ 金人叹、吴果迟编著:《断案精华·大清拍案惊奇》,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在古代,但凡事涉风化,很多当事人宁愿选择隐忍。这篇判词也是如此,但胡林翼一眼看出当事人的顾虑,将狡诈的樊洪痛打个半死,以示严惩。从言语文风视角看,胡林翼的判词爽辣老道,文风质朴,骈散兼有。事实上,清代判词即使是晚清时期,仍然时有骈体文风存在,这是身为文人的法官将平时创作风格引入判词的结果。

三、清代判词中的情理法融合

中国古代的判词写作,不论唐宋还是明清,都是重视“情理法”合一的。这与中国古代引儒入法、礼法合一的理念是一致的,清代判词是中国古代判词发展成熟时期,判词的情理法融合,也是做的非常精到。例如于成龙在从政生涯中,便体现了儒家思想熏陶下文人士大夫为政的优缺点并存。具体在审理案件方面,于成龙作为地方长官兼理司法,深知作为一方“父母官”的职责所在:首先,上要向朝廷乃至皇帝负责,维持地方治安,掌管民众教化;下要对得住治下百姓,“为政以德”,宽仁慎刑,面对普通诉讼案件还是重在调处,以教化为先。[ 当然这是对普通民事案件而言,面对较为严重的刑事诉讼案件,或者罪大恶极尤其违反儒家伦理道德的刑事案件,于成龙在审理时也是毫不姑息的。]在制作判词时,于成龙常常综合考虑情理因素,重视伦理道德教化,比较灵活。下面列举一篇判词,试做说明,判题作“祝寿起衅之妙判”判词原文摘录如下:

“禀悉。据称该民于五月十六日前赴陈家祝岳母之寿,未婚妻舅陈毛金因与其堂兄禄生饮酒争论,遂至互殴。该民上前相劝,被毛金用铁铲柄打伤胸胁各部。该民未婚妻秀全,亦帮同毛金从旁凶殴。......夫该民与毛金,即舅也,秀全,该民未婚妻也,纵谓友于笃爱,宁能伉俪忘情?......事既异乎寻常,情尤深夫疑窦。姑候验伤,集讯察夺。此批。”[ 见《于成龙判牍译注》,第169页。]这件案件的审理与批复中,于成龙显得十分慎重,因为他认为这件案子的案情本身不合情理,可能事存“暧昧”情由,至于事情真相,却已不可得知。在这篇批词中,于成龙的表现便比较灵活,既显示出自己出色的文采,又重视叙事说理,同时不忘法律,兼顾人情、法理,可视作是天理、人情与国法的和谐并存与有机统一。

樊增祥的判词在这方面也堪称典范,下面我们以《批郝克栋呈词》为例,试作分析。现将判词摘录如下:

    “查党见邦之兄党逢辰,先年在家教书,郝氏子弟相率受业。尔兄郝睿现为大荔校官,即其弟子。党逢辰以先生借东家之银两百六十两,除陆续清还外,下欠七十金未还,迄今三十余年。......尔所恃者,不过乃兄现为教官,即著尔兄自行投案,待本县面加训斥,以为薄待师门者戒。尔乃无知之物,本县不屑与言也。仰将此批抄给尔兄阅看,伊是读书人,见此批后定打尔三十戒尺。尔其凛之。”[ 樊增祥:《樊山判牍》,大达图书供应社,1934年第一版,第120页。]

负责审理本案件的法官樊增祥认为,老师借门生的钱,即使偿还时间持续过久,作为学生当然不可“逼讨”,“恶闹”,尽管郝克栋在本案中并无违法犯罪之举。这篇判词在整体上,都是法官在叙事说理,樊增祥站在儒家礼教立场上,极力维护儒家伦理道德秩序。判词兼采俗语村言,因为清代的书面语已日趋口语化,俚俗用语进入文学作品已成一种普遍现象。他还善于化用经典名句,使得判词生动形象,雅俗共赏。

    事实上,古代法官之所以努力使判词做到情理法融合,一是古代社会历史背景使然,另一方面,情理法合一的判词,既易于为人接受,在司法过程中减少执行阻力;同时,能否巧妙地将情理法融合于判词之中,也是官员从政水平的体现。因为这些法官身兼行政、司法职权,要在保障公正司法的同时,尽力调处纠纷,以减少治下的诉讼案件。基于此,中国古代判词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文书,一篇优秀的判词,往往充溢着古人多方面的智慧,而绝不是单靠法律的力量。

余论:晚清西方殖民入侵,朝廷腐败暗弱,司法独立不保,即使是如曾国藩胡林翼这样的清廷重臣,也很难做到视百姓为子民,公正处理事关洋人的教案案子了。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晚清判词在刑名实践中法律、道德与人文素养并重,重证据事实,态度谨严,推进了判词书写的现代化转型。从晚清开始,中国传统的判案方式逐渐从情理型判决向西方现代的规范型判决转化。但这种转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保留了诸多传统旧时代的痕迹,如判案依据的情理性,判词语体的文学性等,这些可称为晚清判词中西交会背景下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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