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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政治经济学视阈下的公民权

作者:王殿英来源:日期:2014-01-15人气:1187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公民权理论在欧美等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正是从社会权角度分析,公民权概念进入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认为,公民权概念是全面分析大众媒介在社会民主进程中的作用的关键要素,之所以形成这种认识,源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理论方面,传播政治经济学家受到新左派政治理论家马歇尔的影响,认为公民权是一种对社会民主进程的参与权,人们参与社会民主进程的前提就是准确获取必要的信息。现实方面,从西方媒介的发展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电子媒介解除管制政策,媒介所有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欧洲,媒介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渐渐成为一种趋势,引发了大量关于传播与公共利益、传播与公民权的争论和探讨。 

一、 传播权利的出现——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公民权的新拓展

新左派政治理论家T·H·马歇尔首创公民权时,认为公民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确定人们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标准,它反映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公民权的状况可以说明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作为公民拥有自由、平等、独立基础的公民权传统上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事权利,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个人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的自由,拥有财产和签署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法律的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第三,社会权利,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马歇尔在提出公民权概念的时候并没有对其内容进行排序,但从其表述的意义来看,社会权利应当是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传播权利越来越成为公民社会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这说明“公民权已经不仅仅是对政治过程的参与,而是使人们在各个层面上成为一个社会的完全成员的条件”,因此默多克和戈尔丁认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权还应该包括传播权利,即人们普遍地使用传播与信息工具的权利。传播权利的提出,得到了众多传播政治经济学者的支持,因为当前大众传播的发展和传播新技术的应用并没有促进公民权的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民权的被忽视和削弱。传播权对于公民权利的完整而有效地实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是因为“首先,人们必须通过使用信息、建议和分析来了解他们在其他领域的权利并有效地行使其权利;其次,人们使用尽可能广泛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选择)的信息、解释和讨论,而且必须能够使用媒介设施来发表批评、提出反对意见以及提议采取不同的行动等;第三,人们必须能够认识他们自身以及主流媒体所表达的他们的愿望,并能够改善这种表达。”鉴于此,传播媒介应该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和服务,为使用者提供反馈和参与的机制与平台,以确保所有公民能够平等、自由地享有信息、使用服务。

由上可见,作为公民权利的传播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公民拥有传播信息、传播工具、传播技术的权利;第二,公民使用传播信息、传播工具、传播技术的权利。

 

二、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正一步步侵蚀着公民权利的完整性,阻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

(一)公民传播权资源的限制——媒介私有化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西方国家对广播业管制限制的解除,媒介私有化进程在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迅速推进,媒介私有化也成为传播政治经济学者关注的热点。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媒介私有化下的大众传播使人们对信息的使用依赖经济等因素,造成信息使用的不平等,损害了完整的公民权。同时,私人所有权控制下的大众传播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回避或娱乐化处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问题,以公司表达取代了公共表达,破坏了公共领域威胁社会的民主与平等。

媒介私有化严重侵害了公民对信息的知情权,伴随着媒介私有化的实施,公共广播制度下人们平等使用信息服务与信息设施的权利也逐渐消失,信息开始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买卖,媒介对信息产品的传播成为媒介公司的特权,而一旦信息的供应由私营媒介来保证,公民对信息的获得便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传播权利依赖于购买力,物质上的不平等损害了公民权的普遍享有和行使。公民行使传播权利所需的资源即信息成为文化商品,文化商品的消费受到消费者所处的社会背景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经济、社会地位和文化方面的限制。

首先,文化商品的消费受到的最直接的限制是经济方面的。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认为,如果文化产品或信息服务成为商品而不是公共服务,那么来自物质的,或者说经济上的因素对与文化消费来说将是不可避免的限制,而媒介私有化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信息产品的商品化。

其次,媒介的私人所有权决定了商业媒介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在新闻选择上避重就轻,回避容易引起争论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甚而对一些重大严肃的问题进行娱乐化处理,这会造成公民所需的公共生活所必需的信息的匮乏或缺失,不仅影响社会公众对信息的正确理解,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公民对自己行为的选择。

第三,媒介私有使得媒介对广告的依附加重,如何吸引受众成为目标商品的消费者,为广告创造适宜的媒体环境,以及如何增加自己的利益成为媒介的不懈追求,公民对消费信息的需求成为私营媒介谋取利益和利润的着力点,而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民主、平等、政治参与等问题却渐行渐远。

最后,媒介私有化使政治也变身为消费主义政治,投票行为就像购买商品一样,被看作是作出决定的一个简单的例子,与作出其他决定的过程没有什么不同,受众被看作是消费个体,而不是作为公众的一员。在20世纪80年代媒介私有化浪潮的推动下,西方国家的公共媒介也逐渐引入商业机制,奉行远离政治的商业主义原则,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用尽浑身解数与商业媒介争夺受众。更为严重的是,在大众媒介私有化的推动下,公共图书馆、公共教育等公共部门也逐渐实施商业运作,这无疑又进一步限制了公民对传播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使用。

(二)市场理论取代公共利益——媒介市场化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共利益一直是西方国家大众传播媒介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它包含四层含义:“独立——在政治上不为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所左右;平等——观众不分等级享受同样的服务;全面——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口味的观众的需求;多元——反应不同的观点,照顾少数人的兴趣;不迎合——不追求最大的观众数,不一味迎合观众,而是通过节目来培育民主精神,提高公众的文化品位。”从公共利益的内涵我们不难看出,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媒介市场化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避免商业媒介以牺牲媒介内容质量为代价,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造成媒介内容的同质化、低俗化,从而损害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和使用权;另一方面,防止商业力量对媒介内容的干预,避免对公众意识的操作和控制。因此,公众利益原则实际上是作为媒介市场化的对立面而存在的。这也是西方各国政府对大众传播媒介采取严格的准入限制的原因所在。但是随着媒介市场化化的推动,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掀起了解除媒介管制的浪潮,这股浪潮是西方各国政府积极推进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意识形态的结果。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学主张将公共干预减少到最小,给予市场力量尽可能大的运作自由。它认为市场发挥的作用越大,消费选择就越自由。对于大众传播而言,就是解除管制,推动大众传播业的商业化、市场化,以便扩大市场机制的程度和范围,增加文化产品的消费选择。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曾一度将公众利益定义为公众的兴趣,自美国兴起的电子媒介解除管制,很快在欧洲得到了响应,兴起了电子媒介解除管制并废除公共利益原则的浪潮。英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随后也纷纷开放广播、电视市场,展开自由竞争。而美国更是在1996年电讯法案中,解除了对所有传播工业的管制。至此,公共利益原则已经被市场理论所取代,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商业化的发展已经严重削弱了公共利益,甚至对其进行着重新的解释和定义:“新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我们都能从一种竞争的、更新的经济中获益,并且,我们从政府介入来解放市场中获益的程度要高于从社会继续实行福利主义中获益的程度。”然而正如麦克切斯尼所言,市场是具有相当大缺陷的管理机制,因为市场是受利润驱动的,它不会在那些不能获得利润的活动和机构中发挥功能,例如关系到大多数人的社会问题,如普通教育、健康护理、环境问题等等靠市场是不可能合理解决的。而且市场鼓励自私自利,一个人的收入和财富决定了他的权力,因此市场并不是民主机制而是富豪机制。媒介市场化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阻碍了社会民主的进程。

默多克和戈尔丁认为,在新保守主义政策环境下的媒介市场化,进一步凸显了市场与公民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把人们看作是消费者,而不是公民,夸大了人们的经济权利,并试图以经济权利来取代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传播权利依赖于购买力或者是可支配收入,物质不平等的存在损害了公民权的普遍性。而在媒介市场化带动下公共部门的市场化、商业化则进一步恶化了公民权所必需的前提。因为公共部门对利润的追逐不仅会影响媒介内容的选择,使有关社会政治经济重大议题的内容减少,而且会导致公民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受到限制,进而对公民行使传播权所需要的资源造成破坏。

媒介市场化的目的是引入竞争,减少政府、社会对媒介的控制,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但问题是,竞争是否就可以带来更广泛的多样性呢?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看来,这是一种多元的错觉,竞争带来的不是更广泛的多样性,而是更大的同一性。事实上,商业竞争非但没有给媒体内容带来繁荣和多样,反而经常使他们呈现出千篇一律的面孔。当商业公司成为新的信息生产者时,它们的首要兴趣在于秘密保留信息以便保护其商业秘密;其次的兴趣就是生产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在追求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产生一种碰撞效果,即对于没有市场的地方,信息将不会被生产。市场在维持现状、排斥社会不同政见方面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市场倾向于再生产社会政治、经济和意识的不平等。

(三)从集中到垄断——媒介自由化对公民权的影响

媒介自由化是指国家介入为市场引进新的竞争者,增强市场竞争的过程,例如允许私人开办广播、电视等,对于传播业来讲,自由化的具体目标则在于提高市场竞争程度。自由化的结果就是媒介市场集中的加剧和国家管理地位的削弱。正如莫斯可所言,自由化“只是以私人寡占的规范形式取代了国家的规范,结果是它的价格、服务和创新都只能是有利于垄断卡特尔的利益和优势顾客的利益”。媒介自由化使得媒介文化市场越来越被几家或几十家大型媒介、文化产业公司所控制,而自由化的媒介运作必然导致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垄断媒介会运用其巨大的影响力自私自利,在政治和经济等重大问题上传播老板自己的意见,损害反对的意见,屈服于大企业的操纵,为大企业效劳,甚至有时会让广告商影响其编辑方针和内容。媒介自由化所导致的媒介垄断使得媒介被一个商业阶级所控制,新的媒介无法立足,进而危及到公民自由和公开的意见表达。这说明媒介自由化的市场型观念下,作为受众的公民的多种需要既没得到真正的重视,也没得到充分的满足。

大众媒介的垄断化经营,使它很难全面而有效地听取一些广泛的意见和观点,因为“它们的竞争性减少而重要性及影响力提高到可以支配大众观点改变事件进程的程度。大城市的主要报纸已合作建立起全国范围的新闻服务机构,并提供辛迪加式的解释性报道和特写与评论。同时垄断使得同一实体拥有电台、电视台和独家报纸,因此,在多数取消竞争的大城市的媒介提供给公众的信息趋于集中和同质化。这些巨大的变化的结果已使得少数人有权力来传送和塑造公众意见。媒介垄断还会产生以下后果:“一个地区有一家垄断报纸就很少报道事件的两个不同方面。报纸时常利用其垄断地位反复强调一种意识形态或政治观点,它不是去教育人民、促进讨论,而是反复灌输一种思想、一种态度——为追求经济利益。实际上报道多种观点,不发布带有偏见和人为制作的新闻的报纸已很少了,实际的情况还会更糟。”

媒介自由化所导致的媒介垄断,严重影响了公民接近使用媒体的权利。这种接近权是一种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一般私人可根据该权利,无条件,或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媒体提供版面(如报纸)或时间(如广播或电视)允许私人免费或付费使用,藉以表达其个人意见。接近使用媒体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一个公正客观的大众传媒乃是社会民主的保证。在《自由而负责任的报刊》中,美国报刊自由委员会就指出,必须恢复一般公众作为发言者的地位,为此必须保障接近权,以此改变垄断体制下,受众被动接受的地位。

媒介垄断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觉,将媒介的丰富性视为内容的多样性。人们极易相信这一点:一个拥有六七百家商业电台、七百余家商业电视台、一千五百份日报、数百份期刊、年产几百部新故事片的电影业、十亿美元私营出版业的国家足以向自己的人民提供丰富的咨询和娱乐。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除了一小部分人知道自己正在寻找的东西而且能够利用广泛的媒介外,大多数人会陷入无选择性的禁锢之中。因为媒介中几乎不存在有关国内外新闻或当地社区状况的多样性的意见。这一现象主要源自产权所有者对一般传播业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因为“凡是有传播独占存在的地方,资讯选择便会受到限制。传播独占只提供一种现实,即它们自己的现实。”垄断所导致的媒介内容的同一性进一步侵害了公民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而此项权利的缺失会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传播自由等权利成为无源之水,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说,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离的,“知”而后“表达”始有意义。

(四)从个人到民族——媒介全球化对公民权的影响

媒介全球化又称媒介国际化,是指一种对媒介经营活动应该是全球性的而非只局限于本地范围内的认识及其活动过程,具体表现为媒介生产、销售和传播的全球化,以及媒介管理、法规和影响的全球化。它是国家国际化的产物,在此过程中,跨国媒介公司和国家控制下的文化商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信息的不均衡流动和文化依附现象。国家的国际化不仅推动了大众传播业的市场化、跨国化进程,而且实际上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大众传播业的发展使国家很难像以往那样依据本国立法对大众传播业进行管制,或者说跨国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能力所及范围。例如早在跨国化发展的初期,英国的一家非法广播电台——伦敦电台就作出这样的评论:“我们希望从国外获得足够多的广告,以便使我们继续下去。我们有400万海外听众,我们的多数收入来自跨国公司,他们将不受英国立法的影响。”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作为传播业的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削弱,跨国媒介势力的增强,会造成国与国之间新的依附关系——跨国资本依附,进而造成国家对自己民族传播业建构功能的丧失。美国的传播业在海外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越了美国的一些大广播公司、电子设备制造商所拥有的设备、出口以及专利使用权的转让协定,尽管这些要素对于传播媒介的海外发展至关重要。而更大的变化是美国的体制——商业传播模式向国际舞台的扩张。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迅速地屈从于按照美国模式制定的传播格局。在前电视时代,在所有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公然地将广播商业化,欧洲的国营广播管理模式在当时十分常见,而美国的管理则是一个例外。随着电视的出现,但不是因为它,许多国家的广播体制采取了美国形式的不同变种。美国的跨国媒介将其制作的电影和电视节目倾销到一些落后的国家,不仅削弱了这些国家本土化生产新闻和娱乐的能力,而且还形成了文化和信息从中心流向边缘的单向或不均衡的传输路径,当这些国家引进商业媒介体系后,消费主义文化的培育代替了其他优先发展的目标。媒介的全球化使得文化输入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

随着媒介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广播公司、全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跨国媒介把它们整套的电视节目发送到各大洲,收取发送费。而在非洲和亚洲的低收入地区,为了在崛起的市场获得立足之地,老的美国电影和电视节目以低价倾销,完全不顾及是否与“娱乐”相关或者适当。在西欧,主权国家最稳定的非商业广播机构也不能抵挡周围的外国广播电台的竞争,法国“非商业广播网被迫进行转变,因为它意识到它正在失去其年轻的听众,年轻人正在收听坐落在法国边界上的卢森堡广播电台和欧洲第一广播电台,这两个广播电台坚持美国风格的节目供应方式——播放流行音乐,间隔插入商业节目和新闻广播节目。”由媒介全球化会所导致的文化同质化似有压倒全球的趋势,大型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媒介产品得以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流通,“凭借辛迪加化的报纸、广播电视和电影,机械化的、集中化的传播时代已经创造了史无前例的一体化”

媒介全球化的另一个后果是除美国外,各个国家正在丧失其民族特色,日益国际化的市场上出现的文化产品的民族特色,已经逐渐消失。贫穷落后的弱小国家更没有能力来抵御新的传播媒介及其国际化,民族文化的完整性也遭到破坏。此外,跨国媒介公司势力的扩展也对民族国家的公共领域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是通过控制和影响民族国家的媒介体制,将各国的媒介纳入世界市场体系中的方式来实现的;另一方面跨国媒介公司通过传播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主义文化和价值观来影响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实现对民族国家公共领域的干预。在传播政治经济学者看来,跨国媒介公司节目播放的内容和风格无论多么地与本地的环境相适应,都带有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主要核心国家的意识形态烙印。 在跨国媒介的影响下,世界信息传播将日益集中在少数几家全球性的大公司手中,这潜在地威胁到了国际社会的民主。因此有学者指出“如果民主意味着全体或大多数人民对影响自己的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决定能够作出选择或发挥影响,那么全球市场经济也具有彻头彻尾的反民主的一面”。

当前,随着媒介全球化的发展,愈来愈多的跨国企业纷纷涉足传播业,大量工业资本流向传播业,甚至世界大型媒介公司本身就是跨国公司体系的一部分。传播业与产业资本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产业资本寻求更多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是传播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需要巨大资金的支持。但这个过程的后果就是大众传播业与产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形成媒介——产业复合体。这样以来,大众传播业更加无法摆脱产业利益集团的干预了。

媒介管制的解除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媒介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与全球化浪潮,反应了消费主义的市场观念,使大众传播媒介走向商业化。商业化的媒介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媒介内容——“选择节目形式时要着眼于广告商的利益,节目的编排要尽可能地招揽有钱的观众,以满足广告商的要求。”娱乐、新闻、资讯和信息等都是由无处不在的商业需要之动机的把关人,从同样的资讯宇宙中挑选出来的。风格和隐喻也许各领风骚,但这并不反映在本质上。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广告的频繁出现,不断地影响着受众对信息的整体理解和接受。广告对每一个资讯与娱乐管道的侵入,弱化了阅听人对事件、问题或媒体所呈对象的整体感觉能力(这种能力早已变得颇为低下)。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的商业媒介所提供的内容及其传播方式为广告商培育了消费者和消费环境;同时商业媒介还分散了人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注意力,尤其是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培育了受众的消费意识,淡化了其公民意识,充当起了思想管理者。其后果就是私人公司支配了公共言论和表达,并损害公民平等使用信息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传播权利,最终会造成政治不平等,进而损害社会民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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