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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如何实现普法效果的最大化

作者:匡伟来源:《视听》日期:2016-08-17人气:1766

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宣传现状

电视法制节目在多年的发展中有许多变化,唯一不变的是其在推进依法治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电视法制节目在全国各地出现,种类也更加多样化,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以及笔者所在的广西电视台《法治最前线》和《律师到现场》,等等。虽然电视法制节目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类型,但不是所有电视法制节目都紧握普法的宗旨,都遵循“根在法,重在普,淡于奇,贵在引”的原则。无论哪种电视法制节目,无论事情如何离奇别致,栏目都必须明确采访的目的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并引导大众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来,尽自己所能去监督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而维护自身的权益,即“重在普”“贵在引”。

但是目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同质化、过度追求新奇特等问题,使得法制节目的娱乐功能大大超越了其本身的普法功能。在笔者看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普法宣传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

第一,过于重视案例,而忽略法治理念。“讲案+说法”是电视法制节目常用的表现方式,但出于吸引观众的考虑,节目往往刻意将案件本身的新奇作为卖点,经常出现一些暴力、奇特的场面,甚至对作案手段等详加介绍和过度渲染,一味地取悦观众,从而忽略了法理解析。这样的电视法制节目缺少了对事件真相的分析和人文主义的关怀,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能量。这对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会起到消极作用,容易引发犯罪行为。

第二,选题单一狭隘。为了迎合观众,电视法制节目在选题时过于青睐刑事案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手段进行“再现”,使用极具冲击力的现场照片和画面。长此以往,观众会误以为刑事犯罪才是触犯法律,而忽略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和医疗纠纷等问题。过度消费刑事案件,轻视其他类型的案件,是对普法的本末倒置,忽略了节目本身的意义。

二、制约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普法宣传的因素

电视法制节目既要承担普法的使命,同样也不可忽视收视率的考核,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媒体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追求经济效益。在多重压力下,电视法制节目在挑选选题时,往往偏向于暴力凶杀、感情纠葛等,在节目制作上通过画面、音效及故事化讲述,将这些案例塑造成一个个“吸睛”的“商品”。大量播出这种类型的法制节目,可能在短期内对于提高收视率和经济收益有一定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对公众的观念和思想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普法宣传教育和公民意识培养。

其次,从观众的角度分析,观众确实有猎奇心理,他们会更喜欢视觉效果强,较为刺激新奇的案件。杀人抢劫等几种暴力犯罪具有较强的刺激性,且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因此更容易引起观众注意。

另外,目前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整体并不强,尤其是法制观念还有待进步,偏远地区法律意识更是薄弱,这给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宣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效果的提高对策

法制节目应该肩负的普法教育功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强化法治理念。记者的任一采访、编辑环节,都要与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相契合。只有先强化法治理念,记者才可以把握“通过事件,表现什么”这一采访的主题,才可以明确采访的最终落点一定是说“法”,而不仅仅是述“案”。下面以笔者制作的节目《隆林停尸堵路事件调查》为例,说明把握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2013年9月1日,上百名群众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公路停尸堵路,事件造成道路瘫痪11个小时。而停尸堵路事件的起因,是当地村民黄女士,她的男朋友因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司机肇事逃逸。本就家徒四壁的家庭又失去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促使着黄女士冒着违法的风险,召集上百名亲属和村民,通过停尸堵路的非法手段向政府要赔偿100万元,并要求政府将其不满一岁的儿子抚养至18岁。

如果仅仅是为了追求一个新奇故事,那么就可以以“表现一起群众与政府的矛盾”为采访目的,采访重点也将落在黄女士及其家人的痛苦和政府“不作为”之间的冲突矛盾。但如果真的如此,是否遵循了“根在法,重在普,淡于奇,贵在引”的制作原则?大胆假设,这样的节目播出后确实能起观众的关注和注意,但大众对法律、对公正的信心也将丧失,更有可能导致遇到类似情况的群众效仿“停尸堵路”的做法。

于是,笔者在得到这个新闻线索后,结合“法治理念”,选择把这个新闻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形势下,无论是采访还是编辑,始终将法治理念贯穿其中。笔者历时一个月走访调查,发现近3年来隆林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停尸堵路事件多达20余起。随后,记者采访20多名事件当事人和10余名办案民警和交警,并参照相关案例,结合律师对事件的法律解读,探究频频发生停尸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探讨如何预防和制止类似停尸堵路事件的发生,最终制作成一期新闻专题节目《隆林停尸堵路事件调查》。节目播出后,在政法部门和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认为,报道有效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为解决类似事件提供了一个好的范例。隆林当地电视台和公共场所多次播放该节目,各族群众口口相传,法治理念得到了增强。更可喜的是,当地再也没有发生过停尸堵路的类似现象。这期节目由于现场感真实和普法效果良好,获得了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新闻专题二等奖和2013年度广西新闻奖一等奖。

节目制作理念改变之后,最终呈现的节目内容就会发生变化。基于法治理念的采访,不再过多地着墨于当事人的悲惨和无奈,以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矛盾,而是通过对当事人背景、动机的挖掘,以及类似案例和社会环境的调查,针对性地扩大事件的深度和广度。节目呈现的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停尸堵路事件,而是通过对黄女士及其他人类似遭遇的述说,宣传依法治国的美好,节目也充满了正能量。这是电视法制节目的宗旨,也是记者的担当。

第二,深化“讲案+说法”模式。讲述一个法制案例,从而表现出一个法治主题。“讲案”就是案件的讲述,“说法”就是节目最终所要表现的内在。“讲案”是为了阐明法治理念这一内在,而“说法”必须由一个个实在的案件来开启。对于“以案讲法”的节目来说,一般观众最感兴趣的,往往是案件本身的过程与细节,这是可以理解的。在电视法制节目中,在把握观众的兴趣点、增强节目的吸引力的同时,应当把它与“说法”结合起来,做到让“讲案”为“说法”服务。

另外,在案件的选择上要服从“说法”。每天发生的各种法制案件,或新鲜离奇,或触目惊心,有些凶杀案很轰动,的确比较吸引人。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看,可能比较简单,甚至是一目了然,因而宣传、探讨就会不够深入,容易流于形式或引起误导,还不如选择性地放弃。

四、结语

电视法制节目日新月异,形成了良好的普法环境,可以说,“普法”是电视法制节目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也是诸多法制栏目的目标宗旨和开办初衷。在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存在瑕疵,以及公民法律水平有着些许不足的情况下,电视法制节目的最终意义就不能仅仅停留于案件报道上,而应该将法治理念深化在对人的本性、思想和权利的报道、探究中,以实现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效果的最大化。电视法制节目通过揭示人性的真善美,引导公民在道德和法律上全面进步,而成为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可缺少的文明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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