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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化过程中知识积累阶段的伦理困境初探

作者:王雯娟来源:www.zzqklm.com日期:2014-08-01人气:884

摘要:  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质是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其区别于一般专业最重要的原因是意识形态的介入和具体实践过程中的价值道德再判断和伦理的选择。也正是这一原因使得该门课程在实践式教学过程中有着非同一般的成效,但同时也突显出学生在课程接纳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和价值观的冲突问题,部分学生可以进行自我部分的纠正,而部分学生则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抵触与隐藏。本文通过对该部分学生的分析来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可以引起大家对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生涯中的伦理困境的关注。

 

关键词:  社会工作伦理  实践教学  社工者职业化 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是一个极其蕴含道德特质的专业,其不同于其他专业的表现不仅在于知识基础和技术研究的区别,更在于鲜明的道德、价值倾向。社会工作在中国尚处在一个初步发展的时期,对社会工作伦理问题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对于社会工作者在职业化过程中的自身伦理困境的关注就更为稀少,多数只在于实际工作中的伦理困境,而少为关注一个人从普通的社会人变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过程中的内在伦理和价值观的更迭变化。本文仅以《社会工作伦理》的课程教学为例,结合对参与学生的访谈来谈一谈整个教学过程中所发现的部分学生存在的伦理困境和价值冲突。

一、        关于本文中所定义的“伦理困境”的范围

1.广普定义下的“伦理困境”

弗瑞德瑞克·瑞玛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

中国学者罗肖泉认为,伦理困境指的是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带有伦理特性的困难或问题。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会遇到一系列的关系,诸如工作者与案主、雇主、同事、机构、社会的关系,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协调过程中往往出现矛盾或冲突、顾此失彼或不能两全,这就诱发了具有伦理特征的问题和困难,即“伦理困境”。

综合各方面的观点,我认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指由于社会工作者所秉承的专业价值与伦理之间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困顿局面。通常表现在四方面:

(1)社会价值与专业伦理的冲突;

(2)专业伦理内部的冲突;

(3)专业伦理与工作者个人价值的矛盾;

(4)工作者个人价值与案主价值的冲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专业伦理与工作者个人价值的矛盾包含在“伦理困境”之中,并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同时,潜在的含义中也包含了“工作过程中”这一概念的映射。也就是说所有关于伦理困境的描述是在社会工作者的实践环节中这一前提下。而这一问题的存在或许恰恰在于我们对社会工作者职业化过程中知识积累阶段的伦理概念接纳的困境的忽视。而本文也意在将这一概念进行延生,将范围扩展至社会工作者自身职业化的领域中来。

2.本文中所论述的“伦理困境”的定义

换言之,在以下论述中,我们将“社会工作者”本身当作了“案主”,将其“自身的职业化过程中的知识积累阶段”当成了“案件”,将“专业伦理与工作者个人价值的矛盾”当成了这一过程中的“伦理困境”。

从这一逻辑出发,我们会发现在本文定义的“伦理困境”中,有以下几个传统概念的伦理困境所不具备的特点:

首先,学生潜意识中带有一定的强制意识,缺乏自由的意识选择。也就是说,与具体实践活动不同,在这伦理教学过程中,虽然可能会发生伦理困境和价值冲突,但由于学生潜意识中存在“这些知识是必须接受”的,而形成了一边倒的情况。表面上看大家一致接纳了所授的伦理知识,但当部分知识和部分人群的价值观有强烈冲突时,该部分人群表现出明显的抑制性。

其次,价值冲突来源于外界,而非自身内部两种不同的事物冲突。也就是说,我们以往定义的伦理困境均发生在社会工作者已经具备了专业伦理的前提之下,而在知识积累阶段,专业价值伦理属于外界的外源性因素,是一个接受的过程中,而非选择的过程。

以上论述最终将本文中的“伦理困境”定义为:在社会工作者职业化过程中的知识积累阶段,所发生的由于专业价值伦理知识的教授与学生个人传统价值观和伦理观不同而引起的“别无选择的接纳”而形成的冲突。

二、        教学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初探

结合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观察,特筛选出3名典型性同学进行访谈(由于时间所限,筛选样本较小),该3名同学的选择原则有以下三点:在伦理教学过程中表现出极其接纳的同学,可能含有自身价值观与所教授价值观相同而产生的接纳、自身价值观与所教授价值观不同但通过自身修正所产生的接纳、以及自身价值观与所教授价值观不同通过表面上认可而产生的“虚假接纳”。由于第一种不存在困境表现因而不在探索之列,以下将重点对后两种情况进行详细示例。

我将自身价值观与所教授价值观不同但通过自身修正所产生的接纳称为“有困境,但说服自己接纳”;将自身价值观与所教授价值观不同通过表面上认可而产生的‘虚假接纳’称为“有困境,但表面表示接纳实际隐藏冲突的小组”。

1.       有困境,但说服自己接纳理论的小组

该小组中有1名同学,该同学家庭较为和睦,个人性格平和但不善言谈。自己认为自己是内向的人,对很多事情只是喜欢观察但很少发表自己的见解。认为“见解这种东西,自己明白就好了,没有必要说出来”。在聊天过程中,我发现该名同学的伦理困境较为明显的表现在对“男性同性恋”这一堂课的抵触。具其自己而言,当时没有过多的在课堂上表现自己的不适感和抵触情绪,“只是随大流”的跟着大家的态度走,“我看大家对这个问题好像都不存在什么问题,我要是极力抵触说自己接受不了就好像是个怪物一样,所以我当时跟着那些接受的同学举了手,不过后来居然有人和我一样不接受的举手了,我还挺佩服她的”。

问题出现之后,我对其为何无法接受男性同性恋这一问题进行了深一点的询问。在她的凌乱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即便在课下该同学依旧对这一问题较为抵触,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困境。但有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1)她提到“恶心”和“不适感”。这一特点几乎贯穿其个人对男性同性恋的态度描述的始终。并且她认为自己不是心理上无法接受,而是当时一提到这个问题就觉得本能的恶心,好像是一种生理感受的反应;

(2)对“女同性恋”的态度明显好于“男同性恋”。她认为自己虽然极其反感男同性恋,但“好像两个女的在一块我还可以接受,我自己以前高中的时候不也有个很好的闺蜜,我们天天在一起,除了睡觉几乎什么事情都在一起”,虽然我提示她男性同性恋无非也可能是像你和你的闺蜜那样,但她依旧表示虽然现在能够修正自己,没有一开始那么抵触了,但多少还是有些残留;

(3)明显的“自我谴责”。在她的访谈后期,该同学始终在重复一句话“做社工就是要明白尊重,我要尊重别人的选择,所以我要尊重男同性恋,所以我知道我必须先从心理上接受才能真正尊重他们。但是如果我暂时的说服了自己,以后还是没法接受,我是不是真不适合做社工啊?为什么社工教我们尊重、接纳,但是为什么我被这些理论弄得有点感觉自己接纳不了那个无法接受男性同性恋的自己了?”

2.       有困境,但表面表示接纳实际隐藏冲突的小组

该组有2名同学,这两名同学性格迥异,家庭背景也不同,地域文化也差别较大。但在伦理课程教学中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虚假接纳”,其中一名同学表现在“勾画个人影响轮”一节课程中,另一名同学则表现在“说说小偷有什么价值”一节课程中。

(1)甲同学表现在“勾画个人影响轮”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对自身过去的隐藏和轻描淡写。“我就是不大想说,看着还有人能说哭了,我觉得挺不可思议。每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我们家那点事也不是什么事,关键是我觉得我写不出什么来。笔一落在纸上,大脑深处就有一种力量在阻止我思考,阻止我往纸上写。但我也说不清,所以就不想往下深入的挖掘自己,更不想在大家面前说,所以在每个人必须发言的时候,我打打哈哈就过去了”。当我询问到她是否关于对影响轮的态度时,回答基本可以被划定为“无感”。就是在大方向上明白这是一门教授的课程,但自己就是怎么也不愿意进行自我挖掘,同时也对关系网对自己的影响做以否定回馈,始终认为个人的路还是在自己脚下,强调“别人影响不了我”。只是单方面强调:“我知道这是社工很重要的一项课程知识,我以后在遇到案主的时候知道怎么分析别人就行了”。

试想这样的价值隔阂在以后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何能产生真正的实际功效。理论显然凌驾于了事实之上……

(2)乙同学表现在“说说小偷有什么价值”一节课程中,该课程通过对极端示例的分析和思考来引导大家思考“功利主义”这一概念。而乙同学则至今认为“照这样说小偷还有功了不成?”在她的访谈中,我觉得对犯罪人员的无法释怀和赦免成了聊天的中心。似乎“小偷是否有价值”本身对她而言就无法接受,她说自己小的时候家里被小偷关顾过,那时候她还小,也不知道家里到底丢了什么,只记得父母为此大吵特吵。所以对有犯罪行为的人表现出诸多的无法接纳,例如她给我举了“强奸犯”的例子,反问我能否接纳、能否原谅、能否说出他在实施暴行的那一瞬间有什么价值?让我一时语塞。

 

     结合本文所述,虽然社工理论近年发展迅速,研究领域扩展广阔,但针对于社会工作者本身的专注和研究似乎还是空白。我们只是在关注当伦理困境发生后该怎么解决,却没有关注过时何原因导致了这样那样的伦理困境?为何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仍然在相同的地方出现伦理困境?我们除了在关注各种灾害社工、司法社工、医疗社工、机构社工、灵性社工等等的领域同时,从原点出发,真正关注作为社工本省的我们自己。

参考文献:

[1]行为主义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3

[2]瞿振元,李小云,王秀清.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26.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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