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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开发策略的联动博弈

作者:刘赟来源:www.zzqklm.com日期:2014-08-29人气:721

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当土地的取得方式为土地流转方式时,政府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增加农民的收入,会选择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即不论是农民主体还是旅游开发企业对乡村旅游进行开发,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下面进行博弈分析,来探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当地农民和旅游投资者之间的战略选择过程。

一、博弈分析的条件假定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博弈力量是当地政府和本地居民。要实现土地的有序高效流转,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双方的投资成本与收益问题。当地居民是否与政府合作进行乡村旅游开发,决定于参与旅游业所得到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乡村旅游投资成本以及旅游业建设过程中的代价,居民与政府都遵循利益与成本均衡进行战略选择。由此可见,社区与投资商的合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博弈关系。为了便于分析,在博弈过程中本文设定了以下两个条件假定:一是当地居民与政府的行为决定于利益与成本的比较。面对是否进行合作开发建设乡村旅游景区,选择决定于景区开发与建设的收益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二是博弈双方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当地居民与政府的有限理性程度又是相同的,双方均能独立计算成本收益关系,不存在更聪明一方欺骗另一方接受博弈条件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博弈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博弈条件的可能性。

二、土地流转中当地政府与居民的博弈分析

在公用型乡村旅游社区,社区与资源系统高度重合,居民是资源实际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此在与政府这一资源和权力的代理机构之间的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首先,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同社区内所有的公众群体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其行为往往兼顾多个利益主体利益而非仅仅关注居民一方;此外,政府有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提高地区财政目标、形象工程、腐败等行为的可能性,而这些行为往往和社区居民的既定利益产生冲突。因此,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政府与居民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冲突,引发双方激烈的博弈过程。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实行土地交换,必须先由政府征收才能出让给土地需求者使用。因此,在乡村旅游用地的征收上政府拥有天然的权力优势,村民在征地过程中很难与政府进行平等的谈判,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土地征用的博弈中,社区居民被置于一种几乎是边缘化的劣势境地。此外,我国实行分级限额的土地审批制度,大量的土地征用和调配权力集中于县乡级政府手中,土地征收的决策往往演变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内部行政决策,为土地征用中的不合理现象和腐败行为提供了空间。只要出让土地的收益大于成本,部分政府官员就有利用行政权力阻止土地的市场化交易,与寻租人达成非法协议的激励。而这些行为与社区居民的核心利益诉求存在剧烈的冲突,尤其是土地征收和交易中的不合法行为会大大危害社区居民的权益。现实中,政府和原住民之间围绕土地的争端和纠缠充斥着各个乡村旅游地,政府的土地征收计划很容易受到居民的抵制而搁浅,而强制的以及不合理的土地整合和调度行为又会给乡村旅游的发展造成具有相当消极影响的阴影。

若地方政府选拒绝土地流转开发,那么政府可以获得由此带来的农用地保护的收益:包括农用地保护所带来的地方农业产值的增加收益,以及由于农用地保护所带来的政治安全和荣誉收益。但为此,地方政府要承受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所带来的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益,同时,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当地居民建设用地的需要,还得整理现有建设用地。所以,地方政府选择保护农用地能获得的总收益为0。但是,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发展机会,其收益将为-25。在地方政府选择拒绝土地流转开发时,当地居民有两种选择:即流转和不流转。如果当地居民选择不流转农用地,则和地方政府没有冲突,这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不变,当地居民能获得执行农用地保护政策带来的政治安全和荣誉收益,但为此,当地居民要承受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使得旅游经济受阻所带来的损失,因此综合收益将为0。若当地居民选择流转土地开发,则与地方政府会产生冲突,但由于地方政府具有农用地规划转化为非农用地的审批权等,当地村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因此只有通过非法途径才能实现,因此其收益将为-25。由于政府和当地居民均为理性人,他们会在博弈过程中不断最大化自身利益,其帕累托最佳状态为政府和当地农民达成合作关系,能够有序地促进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土地流转的效率分析

基于上述博弈分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一旦收益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双方将通过竞争来单独获得乡村旅游的开发权。但是现实中单独开发的困难性较大,农民主体获得资金的相对困难性、开发管理的专业性等方面无疑制约着农民单独开发的积极性。对旅游开发企业而言,其单独开发同样具有很多问题,缺少本地居民合作的旅游开发无疑将导致旅游开发效益的严重受损,农民主体如果不能从旅游开发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将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促使阻碍旅游开发。从政府的角度看,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主体的合作也是最好的合作方式,旅游开发企业一方面具有旅游开发的专业性,可以使旅游开发效益能最快可能的获得,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农民集体尽早的脱贫致富,达到帕累托改进。所以,博弈结论为要么合作开发,要么不开发。但是对于政府,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三者都具有利益驱动性,合作开发无疑会是最好的土地利用方式。

农民主体和旅游开发企业是相对被动的参与合作,两者合作开发的增值收益不可能达到平摊的目的,因此必须要主动补偿被动方的收益。即合作的主动方通过经济补偿被动方,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的有效协调。如果主动方缺少经济补偿的动力,则政府在开发过程中得通过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才能促使旅游开发的进行。

发展旅游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多元化,体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但不当的旅游开发也可能降低土地利用效益,产生旅游设施侵占本来可以有其他更高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的现象,如高质量的农业用地和公园,或本应当保留为保护区的土地。如果旅游业过多地挤占其他部门的土地,可能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扭曲,土地利用方式单一,带来经济风险。最近几年来,为了旅游开发如修建景区、饭店、旅游设施、高尔夫球场以及保护区等,迫使当地居民迁离自己的住所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地居民的土地不但被侵占,甚至被禁止进入旅游开发区,导致生活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来源丧失,损害当地居民利益,影响参与旅游开发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冲突。政府和旅游企业是拥有强势权力的利益主体、政府拥有制定旅游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政治权力,以及作为系统资源代理人整合、调度资源的资源权力。旅游企业拥有资本权力和产业化经营的专业优势。政府与企业在利益诉求上有所差异。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机构,其利益诉求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旅游企业作为理性的实体总是以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它总是倾向于在政府的规则框架下采取各种获利对策,尽可能地扩大收益。政府不断地通过各种手段对旅游企业施加影响,使博弈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此外,政府私利的存在为企业的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从而造成政府监管绩效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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