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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隐性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影论文

作者:杨柳来源:《电影文学》日期:2012-09-04人气:1381
  一、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发展概述

  电影、电视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一种大众文化,人们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反映着人类社会生活和内心世界,以最形象、最生动的方式切入到寻常百姓家,成为产品最有效的广告宣传。世界上最早的电影置入式广告出现在1951年《非洲皇后号》(The African Queen)中,男女主角有畅饮戈登杜松子酒的镜头及其商标。而1982年《外星人》是电影隐性广告发展的里程碑,主人公用一种叫“里斯”的巧克力豆吸引外星人。此后影视作品中的隐性广告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

  我国的电影隐性广告起步较晚,1990年前后《编辑部的故事》首次采用类似植入广告的表现形式。随着中国影视的发展,隐性广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没完没了》首开电影隐性广告的先河。之后,《少林足球》中有三菱车的出现;《无间道》中有VISA、东芝电视、摩托罗拉、凌志等品牌现身。2004年贺岁片《手机》刮起我国电影隐性广告的狂潮,片中摩托罗拉手机的铃声响遍大街小巷。《天下无贼》更是把电影隐性广告发挥到极致,嵌入的隐性广告品牌达到14个。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也大量植入商业广告。总之,影视剧中的“隐性广告正以‘不可挡之势’和‘日渐其新其貌’冲着业界”。

  二、隐性广告的法律缺陷

  植入广告在影视作品中的普遍,这是时代和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管理是一个空白,现行法律也存在着规范漏洞和盲点。

  (一)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隐蔽性”与法律规定中广告的“可识别性”产生冲突

  《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所谓“可识别性”,指的是广告应当与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作为新兴的广告方式,植入式广告与以往的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从显形转变为隐性。不再通过传统的直白诉求模式唤起受众,而是通过精心策划将产品或者品牌安排到电影的某个情节当中,使它们成为电影故事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更加隐蔽、积极、动人的形式潜入观众视野,轻而易举地突破受众的心理防线。比如在影片《手机》中,角色所使用摩托罗拉手机,和男主角到哪里都开着的宝马汽车,无所不在的它们是广告?是陪衬的道具、背景?还是故事情节?观众显然无法明显区分。

  严格地讲,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并不具备我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因而这种广告形式目前在国内是没有合法地位的。现行广告法对影视隐性广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同样也缺少了相应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植入广告还是软广告,这些说法在我国广告法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影视剧中给某商品或商标一个镜头,只是我们主观判断它是广告,广告法只对商业广告起作用,没有法律依据来判断。完全可以推诿说是出于艺术创作需要,因为并没有介绍产品信息,原因倒也冠冕堂皇。如果出现产品推介广告语,可视为广告法之广告。但只要不恶性贬低其他同类商品,也没有违法之嫌。就算有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广告法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没有现实的处罚方式;而且往往是不告不管。如果不进行完善,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擦边球。

  (二)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不可选择性与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的冲突

  公平自愿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髓。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要求所有的市场经济活动都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广告投放领域,就是广告主有依法发布广告的权利和自由,而广大受众也有选择看或不看权利。在传统的广告是在影视剧的间隙插播广告,如果人们没有兴趣可以选择换台,丝毫不影响欣赏剧情。

  而隐形广告则不然,因为跟剧情浑然一体、不可拆分,人们就没得选择,看电视电影就必须接受广告的轰炸。比如2010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中,小品《五十块钱》里,那卖包子的两口子戴着“鲁花”花生油的围裙;刘谦变扑克魔术时,刘大魔术师还喝了一口“汇源”果汁并特地把‘汇源’两字说出来。春节联欢晚会如今是中国人过年年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到年三十必看春晚,那也就意味着老百姓看广告没商量。在爱情大片《非诚勿扰》中,秦奋喝酒结账时,特写镜头聚焦“招商银行”,我们在欣赏剧情的同时,也被迫接受了广告。

  (三)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有可能与法律公序良俗规定存在冲突

  民法领域有着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和善良风俗有很多,比如勤俭节约,不奢侈腐化,遵纪守法、尊重逝者敬畏死亡等。

  优秀的影视剧作品,应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向上意义及进取精神,这是我们对于艺术性的要求。广告究竟能不能脱离商业的外壳,以一种艺术的形式和影视剧融为一体?北师大艺术系教授周星表示:单从艺术上讲,电影欣赏是观众对审美的追求,是人们超越了物质层面的情感升华,片中的广告依然是一种物质上的宣传。这种倒错的审美关系,必定会影响电影本身的艺术性。甚至有编剧抱怨说“如今的编剧不是考虑人物性格塑造,而是考虑怎么在电影中塞进更多的广告。”

  比如《天下无贼》火车站一场,盗窃团手上举着印有“淘宝网”字样的小旗,这可能给淘宝网带来不良影响。《大腕》葬礼一场中,死人的眼睛也要放入镜片。在中国文化视死亡为庄肃的背景下,这种安排会被认为是很不道德的。在灾难片《唐山大地震》有一段是徐帆和孩子吃火锅的情节,但是镜头却特别关注喝的“剑南春”酒,极大地削弱了影片的悲伤氛围。此外,李晨外出闯荡回唐山后,穿Kappa羽绒服开是宝马车,也似乎有骄奢之嫌。2010年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植入广告包括Gucci古奇、Dior迪奥、Chloe科洛伊、Chanel夏奈尔、OZZO欧尼迩、COGI高姿、Rado雷达等等让普通老百姓望尘莫及的奢华品牌,再度将植入性广告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立法及监管法律建议

  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广告传播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广告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了解、关注它,并在法律上给予合理引导和规范。笔者认为,影视剧隐性广告应当纳入广告法监管范畴,但要考虑到影视媒介与隐性广告的特性,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修订原有的广告立法,新增隐性广告的针对性条款。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现在已经过去了16年,社会经济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部法律的某些条文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应当尽快修订完善《广告法》,出台隐性广告的实施细则,将隐性广告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隐性广告特别是影视剧作品中的隐性广告的界定、审查、发布、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立隐性广告市场准入制度。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目前中国电影隐性广告的运作,为中国电影隐性广告的战略发展提供一个优质平台。

  2.建立并完善隐性广告审查制度。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影视制作公司、导演的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法律责任,在影视剧隐性广告领域增加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对于参演的主要演员,还可以明确他们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工商队伍对于隐性广告的监管能力。要强化对执法干部的广告知识、执法能力方面的业务培训,经常开展执法经验交流活动。同时还要引进一批精通影视技术的人才,建立专门的影视隐性广告审查监管部门。

  4.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影视剧隐性广告的一个特点是隐蔽性和灵活性,而且广告数量繁多。工商部门可以和广电总局及各级地方影视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对影视剧作品的隐性广告的监管。

  5.加强影视行业的自律,对影视创作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培训。影协要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影协可以组织剧本的创作者与影片的拍摄者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广告法律知识,了解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他们在影片创作过程中的甄别能力。

  6.推动专业电影隐性广告公司的出现。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了这类公司,他们和电影制作方合作,对电影隐性广告进行策划与创意指导,让电影隐性广告制作的专业化、标准化成为可能,这也可供我们借鉴。

  四、结 语

  影视作品中的隐性广告是一种新兴广告模式。它用一种新颖的手法将电影和广告合理而又有效的联系起来。植入式广告今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也要针对新的事物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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