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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际化中的金融与法律环境问题研究

作者:毛珊珊来源:原创日期:2013-01-21人气:623
一、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企业不再满足于本地市场,开始‘走出去’,收购国外企业或到国外建厂,或到其他国家融资,国际化的结果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暴露在全球的金融风险之下,特别是外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风险。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其盈亏主要由原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以及一般的管理与经营决定。但国际化的企业,大幅的汇率或原材料价格变动会影响产销成本,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因此企业需要安排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便在汇率,原材料价格变动时,增加这类‘营业外收入’和‘汇兑收益’,或者进行适当的操作,尽可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分类 考虑到国内企业近年来国际化,尤其是企业融资的国际化趋势,可以将公司国际化的策略分为生产销售国际化和财务国际化,或两者同时具备: 1、生产销售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或生产据点在国外;或公司产品的市场在国外;或上述同时具备。目前国内很多制造和矿产企业的国际化就属于这种情况。如五矿收购外国的矿产,海尔在美国建立生产基地等。 2、融资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发行全球承托凭证GDR、美国承托凭证ADR或欧洲承托凭证EDR等国外存托凭证;或公司股票在国外市场上市,或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公司债。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92家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承托凭证ADR,还有部分公司在新加坡和日本发行证券进行海外融资。 (二)各种贸易壁垒及标准制度风险 各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技术贸易壁垒风险。技术壁垒的形式繁多,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技术壁垒反映在从产品的原料到生产过程;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涵盖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以及相关服务的领域。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继续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绿色贸易壁垒风险。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凭借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们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公约、法律、法规、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 (三)政治风险及其它风险 国家政治变革,国家与国家主权上的差异引起,与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和行业措施等国家行为有关。例如,一个国家的国有化措施,对外资的征用和没收,或者因外汇管制造成投资者利润无法汇出等风险;种族冲突,宗教和内部纷争等非自然因素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等,都会造成风险。 国际社会责任风险、劳工标准风险,金融风险、合资风险,以及其它不可预见自然风险等。 (四)企业应对ISO26000标准的挑战风险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7月推出ISO26000标准,该标准主要是针对:“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问题、社会发展”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倡导全球人类共有的基本伦理和道德;重视和满足全球社会多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强化超国界的供应链和价值链管理;为全球发展构建共同的基本行为准则”。 三、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法律环境发展对策 我国的企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与发展,企业的经济成分已经从单一国有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目前虽然市场经济环境已经相对成熟,对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国家将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企业,对外扩展以及内部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等各方面工作,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加强法律建设,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和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 (一)普及国际法律知识与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提高领导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企、守法经营、规避法律风险、减少违法犯罪,普及法律意识。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和竞争公平的主要手段。企业对外经济活动,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约束。作为管理层领导,首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把尊重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并组织带员工学法、用法,使企业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并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利益。 (二)企业发展要熟知国际规则与各国法律 企业的每一项经营服务活动都要涉及到一定的法律行为,随着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的增强,而企业的法律却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为解决上述问题和面对国际上众多的贸易壁垒,企业应对国外法制环境的深入了解和正确把握,企业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外国法律环境介绍会,充分发挥海外华侨、留学人员的作用,加深对国外法制环境的了解,获得双边贸易保护协定,需要企业、社会与政府联合应对外国的各项保护性措施,及早制定出防范性的法规,为企业争取主动权。 (三)建立和培养一支企业的法律队伍 从国外考察可知,在大西洋贝尔公司、加拿大环球电讯公司及加拿大北电中,每个公司都有几百人的法律工作者。国外企业从谈判一开始时,法务人员就加入到业务经理的讨论中,加入法律上的战略考虑;把合同文本提交给对方之前,由公司的法务部亲自来修改每一项条款;如果谈判标的比较大,法务部会全程参与谈判,因为律师就是合同的专家。我国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法律顾问也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高级法律人才短缺,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四)中国法律应与国际法律接轨 加强企业法律建设,以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当前,一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海外进行项目开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发展在走向多元化的特点,就要规避各种风险。往往需要平衡不同地区、地方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而且在与其他企业联合中,或者在遇到的问题多与千变万化。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是,企业在全球化经济进程中,应按着异国的法律寻找共同点协同发展,政府应将中国法律走向全球化、在企业国际惯例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尽可能的符合全球化发展的框架。 我们在解读WTO的相关条款的同时,要及时扑捉各国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推出,以便于为企业预防贸易壁垒的产生,并及早的加以防范和做好准备。 (五)企业需要一个畅通的准入法律环境 市场准入应该放松条件,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二是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三是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环境;四是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环境。对于企业来说,市场准入也要有四个条件:责任机制的放宽,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门槛要降低。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像日本《公司法》最近又要修改,要抛弃大陆法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甚至要学习美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税负机制。为企业合理的减免税负,刚刚通过的《公司法》的修改,对法制环境满足了一些要求。 (六)完善法律法规 我们企业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的“走出去”战略中,必须重视企业国际化经营中应遵守的国际及各国相关法律,通过强化自身的管理、措施来保证企业平稳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加快完善企业法律的步伐,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改变我国企业法律一直处于滞后的状况。 四、给国际化企业的建议 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风暴,不仅东南亚地区国家金融和企业受到影响,同时也波及到其它国家,许多企业因没有做好风险管理和避险措施,导致企业毁于一旦。因此如何妥善做好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使企业能免于金融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而能专注于正常的产销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的,对国际化公司而言,汇率的波动,不仅要影响到公司盈利,甚至可能波及到企业生存能力。先进的生产技术,低廉的劳动成本,良好的营销表现未必就能使公司立于不败之地,汇率的大幅变化,有可能让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危机。如2005年7月人民币突然升值2%,就有可能使一家拥有大量有待将美元收入兑换为人民币收入的出口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 (一)尽量利用有限的工具进行避险 由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实证显示,企业进行金融避险有利于降低其金融风险,特别是国际化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民币远期市场的总成交额占贸易总额的比例还不到2%,就是说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大量外汇头寸都没有进行避险,任由汇率波动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而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创新高,大量没有避险的公司面临巨大的损失。虽然国内目前缺乏外汇期权、期货等人民币避险工具,但企业仍然可以用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人民币汇率风险规避。 另外,对于在金融不发达,缺乏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的国家设厂或贸易的国际化公司,可以通过境外账户寻求在美国或欧洲发达金融市场进行避险。 (二)培养或招聘专业人士进行风险管理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和风险控制比较复杂,加上大部分都是保证金交易,因此操作不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比较知名的衍生品风险事件包括: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1997年著名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破产事件、2005年中航原油期权导致的巨亏、以及2005年国储的铜期货空头危机等。因此,国际化企业必须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或招聘能够胜任的员工。 至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纷纷参与衍生品投资。但衍生品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丑闻和风险事件,这些衍生品风险事件使得衍生品在投资市场名声不佳,参与衍生品投资的投资者或公司,甚至机构都被视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 因此,在适当的监管和科学的风控之下,衍生品并非洪水猛兽,在资产价格波动频繁的现实下,衍生品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而且还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利,合法融资等。 (三)加强合作,建立海外保险制度 我国政府通过加大与其它政府间的经济合作,以降低企业的国际风险。如与外国政府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达到双赢的目的;还应加强对外投资保险和担保的工作,尽快设立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海外投资风险机构,为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风险分担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可以投保政治风险,投保是一种比较积极的预防性对策。对于政治风险高的项目、企业可以进行投保,这样可以将政治风险转嫁给政府设定的保险机构,从而减少风险带来的负担。我国应尽快成立专门从事政治风险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跨国经营的海外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减少企业因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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