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价值向度及路径探索——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赵蓉、董华浩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4人气:713
 一、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在新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确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并引发了司法理论界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争。因此对检察委员会进行一系列配套的改革势在必行。
检察委员会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集思广益,提高办案和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此外,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是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且都是主诉检察官难以把握或者需要借助检察委员会抵制外部压力的案件,与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矛盾。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推动,该制度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检察委员会的人员选任、议事职能、工作方式、责任承担等等都需要进行细枝末节的改革才能达到完善。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价值向度
(一)民主集中: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向度
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的检察权决策机构,因此,其权力运行的理论根据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灵魂,构建、实施检察委员会制度要充分贯彻这一原则,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首要目标也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这一原则。” [1]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专门机关,实行这一民主制度也就具有其必然性。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向度
检察权的行使也应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价值要求,以防止权力的异化。权力过分集中并不利于决策的客观科学和公平正义,也不利于检察权的依法行使。只有改革和完善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检委会制度以集体决策机制与首长负责制相结合,通过检委会这一集体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严格把关,这既符合民主司法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内部监督,从而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三)司法公正: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终极价值向度
司法公正,是法治应有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现代的司法体制应对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检察委员会应当深化体制改革,优化职权配置,规范检察权力,以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检察委员会应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委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法律素养、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委员会应进一步完善其议事程序和相关职能,避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体现司法公正。
三、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的若干思考
价值向度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具有规范、协调、创新、导向等功能.因此,根据以上价值目标,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检察委员会的改革路径。
(一)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选任制度
实行检察委员会委员专业化是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要选任“专家型”检察官进入检委会,保障检委会高素质队伍,推动检委会委员队伍由“权力型”向“专家型”的转变。另一方面,应任用检委会专职委员,为检委会注入新鲜血液。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通过推荐、测评和考核等方式,大胆启用那些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应规定专职委员对每一个议案都要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审查,再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法律与政策的意见,开会时率先发表意见等,这是由专职委员职位对议案的‘超脱性’和业务权威性要求决定的。”[2]同时也要破除检委会专职委员终身制,实行能上能下政策,不断提高专职委员的业务水平。
(二)规范检委会议事议案程序,实行议事议案规程法制化
检委会议事议案过程的法律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规范检委会的法定程序。
1、 确定检委会研究案件和研究重大事项的范围。
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1)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2)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4)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5)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6)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7)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8)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9)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10)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检委会应仔细对照上述审议议题范围,确定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做好工作部署。
2、确定提请程序。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对需要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填写申请表,附案件审查报告,或填写研究事项的主题及处理意见,送检委会办公室,由检委会办公室专职委员对进行预先研究,提出是否提请检委会研究的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应在检委会召开前三天送交检委会成员。
3、讨论程序。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应依据结案报告进行,说明实施、证据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检委会专职委员发表预研意见,对所研究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汇报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并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政策资料。然后,检委会成员进行讨论,分别充分发表意见。检察长在讨论程序中的发言只作为个人意见。
4、决策程序。先由检委会委员分别对研究的事项或案件提出决定性意见后,检察长再做最后决定。
5、检委会专门机构对会议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进行检查督办,并向检察长报告。
(三)建立明确的检委会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机制
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对于检委会委员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检委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给予惩处。对检察委员会的错误决定投赞成票的委员应当按照有关错案追究规定承担责任。因为检委会研究案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因此检委会议案具有合法性,检委会成员对案件的定性和决定意见也相应地具有法律责任。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还应根据会议记录对委员的发言情况进行整理,作为对委员议事能力的考核依据。
另外,为了调动检委会委员的积极性、增强委员的责任感,还必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检委会委员的积极性。对于那些恪尽职守、议事效率高、议事质量好的检委会委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可以结合年度总结表彰活动,评选“优秀检委会委员”以资鼓励。
四、结语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历史内在的传承,是一个“扬弃”的辩证否定和发展的过程。检察委员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要更加注重对程序公开、司法公正的追求,更加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检委会制度,也应该适应这种新的法治发展状况,不断推陈出新,在改革中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和功能。
参考文献:
[1]王斗斗、赵阳:《民主集中制是检委会制度灵魂——解读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N]《法制日报》,2008 .04 .01.
[2]赵靖.《论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4).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