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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年龄与犯罪趋势研究——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王群、吕淋琪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4人气:2480
 一、犯罪年龄与犯罪趋势概要
1.1犯罪年龄的概念
人的年龄可以划分为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犯罪年龄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年龄和犯罪学上的犯罪年龄之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年龄,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而犯罪学中的年龄是指生理年龄。比如,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年龄的概念是指广义的概念。广义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康树华先生认为是指,已满6周岁不满26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这里的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年龄因素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影响。人的年龄阶段可以分为青少年、中青年和老年。青少年时期一般指14—25岁的年龄段,中青年期一般指25—60岁,老年期一般指60岁以上。也有学者提出易犯罪年龄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易犯罪年龄是指十五六岁这个年龄段,也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也有学者认为16到35岁为易犯罪年龄段。
1.2犯罪趋势
趋势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向,用“趋势”这个词表示一种向尚不明确的或只是模糊地制定的遥远的目标持续发展的总的运动。因此,趋势是一项通过现状和历史来预测未来事物的发展变化的活动。如陈兴良教授述,“由于预测是基于过去和现在的已知,而过去和现在毕竟还不是未来。因此,预测未来难免会出现某些误差。而减少误差的关键在于预防方法的科学性。”①本文,通过犯罪年龄来预测与研究犯罪趋势。即,犯罪年龄与犯罪趋势的关系。
1.3犯罪年龄与犯罪趋势的关系
⑴犯罪率受到犯罪年龄的影响,即犯罪率的高低在不同年龄段的人口中呈不均衡的分布,如,三大年龄段的犯罪率和犯罪数量呈金字塔状分布。青少年犯罪在犯罪总量中占有的比例最大,居于金字塔的塔基。老年犯罪的发生率最低,处于金字塔的塔顶。②
⑵犯罪类型受到犯罪年龄的影响。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由于生理,心理,生活阅历等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犯罪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类型往往也有很大的差别。
⑶犯罪手段受到犯罪年龄的影响。不同的年龄段的行为人,由于体能,智力和社会经验的不同,所以,犯罪的手段差距甚远。比如,一般成年期犯罪的行为手段比青少年期犯罪的手段更高明,更具有隐蔽性和智力性。
为了更好的研究和观察犯罪年龄与犯罪趋势的关系,笔者将从犯罪年龄的三个阶段的犯罪的特点,原因,来观察三个犯罪年龄阶段的犯罪趋势。
二、犯罪年龄与犯罪趋势分析
2.1青少年犯罪及其趋势
青少年犯罪,是指在生理发育和年龄处于青年期与少年期的自然人实施的危害社会或其他反社会活动而需要予以禁止、控制或惩治的行为。一般是指10至25岁的年龄阶段。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⑴犯罪动机简单。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思想较简单,较容易冲动,犯罪动机有时仅仅是处于好奇,自我表现,自私和享乐等,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⑵犯罪类型多为财产性,暴力型和性犯罪。在我国,在青少年犯罪中财产性犯罪比例一直占第一,约占80%左右,其中盗窃占第一。暴力性犯罪也占有相当的比例;⑶团伙性犯罪居多。青少年喜欢三五成群,再加之青少年体力和思考方面的欠缺,而促使他们喜欢通过拉帮结派的方式相互利用,相互壮胆,形成团伙性犯罪;⑷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成人化。青少年的模仿能力强,再加之科技的发展,受教育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呈现高科技化,成人化的特点;⑸初犯集中于青少年期,初犯大多发生在青少年时期,18-25岁时青少年初犯集中的一个阶段,中年、老年相对来说,初次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小。近几年来,15、16岁这一年龄阶段的初犯人数不断增加,并且青少年初犯的人数越来越多,青少年初犯的低龄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违法犯罪的最小年龄仅为10、9岁。而中年、老年其生理、心理发展成熟、稳定,虽然也有初次犯者,但其初犯比例大大低于青少年初犯。③
产生青少年犯罪特点的原因:⑴生理方面。生理方面的急剧变化,包括,身高,体重迅速的增加,心脏,肺,神经系统等的发育和成熟。使青少年,精力充沛,体能过剩,为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生理上的可能性。再加之,性发育的成熟,对外界诱惑不能正确对待,缺乏自制力,随着社会上性刺激信息的剧增,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大量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性犯罪增加;⑵心理方面。①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金钱至上”等错误腐朽的思想支配下,强烈的物质欲;②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产生激情性犯罪。他们常常因为较小的外界刺激,如对方的言语不逊,有意挑拨等;③法律意识淡薄;④家庭教育职能的逐渐减弱,传统伦理道德观的日益崩溃,社会控制犯罪机能的弱化,法制教育的不力;⑥改革开放以来,多元文化和异质文化的冲击,主体文化和大量的亚文化并存,某些有害精神产品的涌现和传播。形成变态心理和异常人格,犯罪的手段和作案的方式越来越高明,越来越现代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趋势: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比例不断攀升。1950年至1959年间,青少年犯罪人数约占犯罪总人数的20%,1960年至1965年约占30%;“文革”期间没有统计,进入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开始大幅度上升。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是比较低的,一般不足5%,到了20世纪80年代,上升到10%左右。④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年-1998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人员的比例分别为:1991年占63.7%:1992年占61.1%;1993年占60.4%;1994年占58.3%;1995年占55.2%;1996年占51.1%;1997年占49.3%;1998年占47.4%⑤;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仅从2000 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 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⑵犯罪低龄化趋势严重;近几年来,15、16岁这一年龄阶段的初犯人数不断增加,并且青少年初犯的人数越来越多,青少年初犯的低龄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违法犯罪的最小年龄仅为10、9岁。⑥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的1793 名未成年犯中“16 岁”以下的占38.9%,“16 岁”及以上的占61.1%⑦;⑶犯罪形式多样化;青少年犯罪已经将不再局限于盗窃,杀人、绑架,意伤害等严重犯罪会有他们的身影。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分析指出: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 年的100个发展到2008 年末的130 个,增幅达30%;⑷犯罪手段凶残化和智能化,随着科技的发展,青少年科技水平的提高,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青少年利用科技犯罪的能力也不断的提升了,手段也越显凶残;⑸犯罪团伙化趋势增强。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案件中,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作案成员的70%~80%,而且比例还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些青少年主要是一些流失学生,农村多余劳动力中的青年,城镇待业青年等。
2.2成年期犯罪及其趋势
成年期的犯罪特点:⑴犯罪心理上较成熟,狡猾,大部分的犯罪都是有准备、有预谋、有步骤、有理智性,犯罪动机较复杂,犯罪人中累犯,惯犯较多;⑵犯罪类型中贪污、受贿、渎职案件较多,特别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以及以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的恶性杀人、伤人、强奸、劫财、骗财案件;⑧ ⑶在犯罪数量上,成年期的犯罪比青少年期犯罪少,但是相对而言,其犯罪的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⑷犯罪手段相对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更加高明,具有隐蔽性和智能化。
产生成年期犯罪特点的原因,特拉斯勒认为,可以用青少年的社会情境(social situation)的变化来解释少年后期开始的犯罪率下降。他详细的列举了导致犯罪率下降的原因:⑴工作,工作意味着有规律的作息时间,相应的限制规则和稳定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即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欲,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的精神不至于空虚,这可以使你们安下一颗躁动的心来。有资料表明就业的增加可以适当的减少犯罪,有工作的人更不可能成为犯罪;⑵女朋友。特拉斯勒、威尔逊和赫恩斯坦主张:“青少年的犯罪就像他们的生活的那样,是在性别相同的群体中进行的”。至少女朋友可以让男朋友远离同伙,并且适当的减少性犯罪;⑶妻子、家庭与孩子。
成年期犯罪趋势:⑴成年期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但这里所说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中的成年人是指在青少年时期未有犯罪的前科,因为这一时期的人在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都趋向成熟和稳定,这时期的成年人考虑问题较全面,意志较坚定,抵抗诱惑力的能力较强。,再加之社会,家庭对成年人的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约束;⑵但如果是在青少年期曾经犯过罪的,即使可能因为趋于成熟而使犯罪的重复率有所下降,但是如果此期间因为诱惑,生活的挫折,理智的失控,或者贪得无厌等等都可能导致成年期的累犯,惯犯增多。
2.3老年期犯罪及其趋势
老年期犯罪的特点:⑴在犯罪手段方面,大多是非暴力、间接的手段。比如:诱骗、教唆、盗窃、防火、投毒、赌博、窝藏、伪造等方式;⑵作案对象大多是没有或者缺乏抵抗力的被害者,一般是女性、小孩、老人、病人、残疾人等;⑶在犯罪类型方面,人身性犯罪,如强奸、猥亵妇女等。
产生老年期犯罪特点的原因:⑴身体机能的萎缩、下降,导致老年期的人攻击性减弱,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可能性降低;⑵脱离了工作岗位,社交大大减少,生活范围的缩小等生活境遇的改变,老年人易出现失落感、孤独感、嫉恨、猜疑等等。如果此时在受到冷落或者歧视时,一些老年人容易出现违反犯罪的行为。
老年期犯罪趋势:与青少年期和成年期相比较,因为受到生理条件的限制,老年期犯罪的能力下降,机会减少,所以,老年期的犯罪率也大大的降低了。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科技、网络等原因,我国老年期犯罪在数量上有日益增多的趋势。⑴在犯罪率上,老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横向看较低,目前约3%以下,纵向则呈逐年上升增长趋势,且犯罪结构更趋老龄化。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对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次调研统计,发现2006年以来该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人数迅猛增长:2006年为2人;2007年4人;2008年10人;2009年14人;2010年11人;2011年上半年达10人,占全部审查起诉人数的3.3%。70岁以上犯罪嫌疑人占比不断上升,犯罪结构老龄化趋向明显;⑵犯罪手段上因受科技网络的影响,有新的动向,其中,暴力性手段有所增加。比如,在日本,日本国家警署的统计数据显示,与十年前同期相比,日本的老年人的袭击案例从100起上升到了1700起;⑶犯罪类型上由相对集中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老年期犯罪的类型已不在局限于财产性和性犯罪类型。如。在重庆某县,2003年老年期犯罪类型为贩毒、诈骗等。2004年犯罪类型增加了非法侵入住宅、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窝藏等。2005年又增加了拐卖妇女、强奸等。
三、小结
从整体上看,近几年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严重,同时犯罪结构老龄化的趋向也不容忽视。青少年期,成年期,老年期三个阶段的犯罪数量都有所增加,犯罪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化,犯罪的手段越来越智能化,隐蔽性增强。这些犯罪的趋势都为以后的犯罪预防,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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