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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犯罪预防研究

作者:李亚可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9人气:906
(一)制度预防
制度预防包括完善两大制度:
其一,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要预防流浪儿童犯罪,首要问题是要控制流量儿童数量与规模。而在流浪儿童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无人看管的农民工子女。改革现有户籍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一个是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才能更好的维护其子女的权益。另一个则是,赋予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避免其因流浪而导致犯罪。为此,政府必须做到统筹兼顾,一方面加大力度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消除户籍上的歧视,建立涵盖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身份保障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其二,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这是预防儿童犯罪问题最为根本保证。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顾及到的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保障,但在维护少年儿童权益方面存在不足,或者说无法针对少年儿童的特殊性进行保护。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仅在起步阶段,要对流浪儿童的进行有效保障,需要注意:一是要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在保护的方法上,既要注重保证流浪儿童的生存权,也要重视其发展权,身心成长的健康服务、教育服务、法律保护等其他保障。二是在实践中及时地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针对流浪儿童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保障。三是要加强国际比较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借鉴欧美国家儿童福利理念和历史经验。
(二)流动预防
流动预防顾名思义,是运用动态的方法来预防流浪儿童犯罪。流浪儿童犯罪的最大特点表现在其“流动”二字上,表明流浪儿童犯罪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盲目性。当“站桩式”的预防模式已经跟不上其“流浪”的步伐,我们就要寻找在动态的平衡中如何预防犯罪的机制。
第一,建立完善的流浪儿童个人信息系统。包括流动人口的流入地、流出地等基本信息。通过这种“人”与信息的同步流动,既便于家长对于一些失散儿童的寻找,有便于通过对流动儿童的管理,作为理论依据,来研究流浪儿童流动的规律。
第二,应更注重流浪儿童的“权利本位”预防模式的塑造,在当前预防措施往往更注重于“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的预防模式就是通过在现实生活中为流浪儿童提供适合在生存的生活环境,缩小和消除流浪儿童群体在生活能力与现实间的差距,增强他们生存的能力,并最大限度地为流浪儿童提供实现合法、安全生存的机会。
第三,要着眼于流浪儿童犯罪的重点群体和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包括:流浪时间短的儿童;无固定居住场所和单独居住的儿童群体;有违法犯罪经历的流浪儿童。重点环节包括:法律意识提高的环节;对流浪存在危险的心理环节;对自身状况心理评价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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