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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与形成机理——江淮论坛

作者:王晓华来源:原创日期:2013-08-02人气:513
 市场制度环境的变化,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农用物资供应等环节相互脱节的矛盾日渐加剧,成为农业效率低、发展慢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农业组织创新应运而生,这个过程被称之为“农业产业化”。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被割裂的农业产业的各环节重新进行联接整合,试图把农业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为了阐明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仍需要借助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具体来讲:
农户选择与企业签订契约组织农业生产,可以降低农户和企业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规避产品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14],备受农户和企业的青睐,发展速度很快。但是,随着契约农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违约行为频频发生。契约农业的困境从表面上看,是由契约农业运行中诸多风险引起的,实际上根源于农产品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正是不完全契约使违约成为可能,而机会主义行为又使违约成为必然。更为严重的是,为适应农产品从“温饱型”向“营养型”的需求转变,农业生产需要投入额外的专用性资产,企业就有更多的机会实施机会主义,从而引起农户投资不足,影响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
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不仅为克服或降低“公司+农户”模式下合同的履约困境提供了一种思路,也可以避免农户生产中专用性资产的租金被企业剥夺。组织理论认为,当存在共同的利益时,就会出现集体行动的组织。尽管组织时常是为纯粹的个人利益服务,但主要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农户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强在交易中的市场力量,同时起到制约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首先,专业合作社对市场信息的搜寻、处理、传递和利用能力将大大增强,节省了交易的单位成本;单个农户家庭也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提高农业生产的决策效率。其次,专业合作社在交易过程中,将单个农户的零散购销变为集中购销,提高交易的集中性,增强农户的谈判地位,争取到有利的交易条件。第三,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法人地位制约企业攫取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以限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双方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
农户专业合作社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单个农户交易的市场失灵和决策的组织失灵,符合当前农户的利益诉求。但在内部制度安排上,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内部成员严重的“搭便车”现象等。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传统的以服务为宗旨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正随着市场化、全球化、一体化的经济浪潮开始向“投资-利润”取向的“新一代合作社”转变。[15]“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创新和变革。“新一代合作社”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从本质上来看,“新一代合作社”是农户自行创建的合作社企业,地位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相等。可以推断,随着市场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传统的专业合作社将逐步演化为“新一代合作社”,以分享农产品供应链的增值收益。
关于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形成机理,需要借助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明。制度创新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生产技术的发展及其引起的一定社会集团或个人对自己收入的预期的变化。具体讲,市场规模的变动或生产技术的发展常常会改变制度的收益和成本。比如说,市场的拓展和交易量的扩大,会使得经营管理方面的成本增长呈递减趋势;技术发展一方面提供了一系列创新机会,另一方面又使得比较复杂的和逻辑上更为合理的制度变得有利可图。这一切均使某些人或集团对现存制度的成本和收益之比进行重新权衡,进而产生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以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的创新过程一般分为五个步骤:(1)形成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制度创新中起主要作用的集团;(2)提出有关制度创新的方案;(3)根据制度创新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4)形成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5)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创新。
农产品流通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贸易的全球化与自由化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物流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现有制度下未能实现的收益。农户经营组织化,实质上就是农户权衡成本-收益作出是否接受第一行动集团提出的制度创新提案的决策过程。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企业拥有市场信息(包括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求规模变化、市场价格和消费者的质量偏好等)的能力强于单个农户,会先发现未能实现的潜在收益的机会,于是会充当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农户与企业建立垂直协作关系,企业会向农户承诺按照预先规定的契约价格收购农产品,并可能会向农户提供优质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技术上的指导。农户接受企业的提案也会产生一些风险成本,主要是契约价格低于最终市场价格和企业选择违约带来的风险成本。农户会综合权衡接受企业提案的成本与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农户才会签约,形成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集团。只有在企业与农户都能获益的情况下,契约关系才会稳定。然而事实证明,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为稳定契约关系,需要建立农户专业合作组织。从形成特点来看,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分为农民主导、企业主导和政府主导三类。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企业需要与数量众多的单个农户签订合同,成本较高,若能够跟农户中的某个代表直接签约,可以大大节省契约签订与执行的成本,于是企业有组建农户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激励,成为第一行动集团。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农业局下辖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和植物保护站)主导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化肥、农药和种子等要素的供应服务。这些部门组建农户合作社,可以降低自身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易成本,还可以更好地销售农资物品,实现收益最大化,也具有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激励。农户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也离不开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主要是那些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个人来扮演。因为这些人相对而言具有市场方面的信息优势,能够发现现有制度下的潜在收益,组建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增强其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力量。第一行动集团形成之后,农户会权衡组建合作社是否会给自身带来净收益,只有在存在净收益的情况下,合作社才会形成。
第一行动集团在农户专业合作社形成中的地位,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分散的农户与第一行动集团降低了组建合作社时签订合同的交易成本。若市场中有n个分散的农户,组建合作社两两签约的话就要发生n*(n-1)/2次,而与某个特定的农户(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签约仅需n-1次。很显然,当时n?莛3,就会节省交易成本,而且n越大,节省的交易成本就越多。也许有人会质疑,农户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也没有必要进行交易,怎么会存在交易成本呢?尽管从狭义上讲,交易成本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成本。但是,个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个体谈判达成协议或联盟,其结果对双方均有利,这种协议的签订,也属于一种交易。因此,农户两两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交易成本太大,决定了组建合作社必须依赖于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
六、 结论与讨论
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以及空间的分散性,使等级制和合作生产制在农业生产中的劳动计量成本、监督成本十分高昂,劳动存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从而缺乏可行性;家庭内部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和成员对组织的忠诚使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外部市场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一方面带来了现有制度下未能实现的潜在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户家庭组织面对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困境,迫切需要进行组织制度上的创新。“公司+农户”的经验模式缓解了农户家庭组织的市场失灵问题,但却是一个不稳定的契约关系。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克服单个农户家庭经营组织的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问题。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离不开制度创新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只有在存在净收益的条件下,农户才会组建合作组织。
农户经营组织化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只是就农户组织化的制度逻辑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如何完善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来强化组织的稳定性?组织的治理机制如何影响农户经营行为?在农户经营组织化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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