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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分类体系研究综述

作者:王惠芹来源:原创日期:2013-10-16人气:2363
 一、乐器分类体系研究
乐器分类体系的研究是中国音乐学界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然而,在这个领域依然不乏有深度的论文成果。如郑德渊的《乐器分类体系》,该文对数十种乐器分类体系或思维进行探讨,认为“没有一种是十全十美的,若要全面则失之繁琐,若要简单清楚,考虑的层面就较低,而在分析探讨其体系,对于‘修正’的工作亦无绝对的必要性。例如经过半世纪的H-S系统,一种编码,即可让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人了解这个乐器的性能,少数人的修正并不能获得时空之认同;而对于同一文化层的人,一种较窄面的分类体系,也能使这文化圈内的人对本身的乐器环境有所掌握。”关肇元的《乐器分类探讨》,不以材料、音性、用途或弹奏机构等作为分类的基本原则,而以乐器发音系统的机理,亦即“声音的发声方法”为分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关肇元的现代分类法中,第一阶元,他使用了H-S系统的四大类:体鸣、膜鸣、弦鸣以及气鸣,在第二阶元,他依据国际惯例,大致分为大类(Maioreategory或GreatClass)、类(Category或elass)、大族(Grestfamily)、族或属(Fa—mily)、种(Kind)。在杜亚雄的《中国乐器的分类》一文中,“他认为乐器是人用来演奏音乐的工具,在音乐演奏实践中,进行演奏的是人而不是物,人是决定性的因素,物只占次要地位。他批评S-H系统是首先从‘物’着眼,见物不见人的分类法,逻辑性很强,但几乎只适宜在民族音乐学家搜集资料时和乐器的研究、收藏中运用,所以和音乐演奏实践无缘。”杜亚雄提出,“为了建立符合音乐演奏实践的、有中国特色的乐器分类法,必须在民族传统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吸取国外各种分类法的合理成分,对现行分类法进行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二、中西乐器分类体系的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作为一种重要的视角与思维方式,已被音乐学界广泛运用于各个研究领域,当然,乐器分类体系的研究也不例外。如杨民康的《中西乐器和音乐分类法的多维关系比较研究》认为,“长期以来,在西方音乐体系里较多习用宏观分类法和微观分类法这一对乐器分类观念和方法。但是根据对中国和其他非西方文化中的乐器分类法的考察,可说其中并未局限于从上述二元对立关系来谈乐器分类。受此启发,似可兼从其他的两分法诸如‘物质的和文化的’‘局内的(insiders)和局外的’(outsid—ers)‘主位的(emic)和客位的(etic)’‘人工的和自然的’‘形式化的和非形式化的’‘比较的和描述的’等交叉分类思维侧面,对上述‘宏观—微观’分类体系予以补充。但是在这种交叉的分类思维系统中,宏观分类法和微观分类法乃位于核心,是一对最重要的分类概念和方法。”张柏铭的《中西乐器分类法之比较》指出萨克斯的乐器分类法和中国传统乐器的分类法,各具优势和特色,萨克斯乐器分类法具有科学性与逻辑性,中国传统乐器分类法具有民族性、人的主体性和实用性。
三、《诗经》中的乐器分类研究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在其内部载有丰富的乐器信息。刘莎的《〈诗经〉中乐器总量及类别探讨——关于其乐器学诸问题的阐释之一》以《诗经》中的乐器为研究对象,从乐器学角度出发,对乐器的总量、类别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探讨。她认为:“《诗经》中的乐器总量应该为24件,限于文献记载及出土实物原因,《诗经》中极个别乐器的器形记载不一,从而也间接地影响了乐器的分类问题。”因此,“文中按照打击乐器、吹奏乐器、弦乐器的方式仅对其中的22件乐器进行了大致分类。”张潇潇的《浅析〈诗经〉中的24种乐器》结合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今人的研究成果,通过对《诗经》中24种乐器的分类及文化价值的分析,管窥当时的音乐文化状况。
四、少数民族乐器分类体系研究
少数民族的乐器分类体系是整个中华民族音乐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方面的研究包括:周宗汉的《中国少数民族乐器分类》,该文“从实际出发,根据对我国少数民族乐器现状的调查,并综合现代乐器资料和参考国外有关乐器分类法理论,制定出以乐器发音本质为主要特征的乐器四纲分类法。即:气鸣乐器纲、膜鸣乐器纲、体鸣乐器纲、弦鸣乐器纲。考虑到我国少数民族中至今尚未发现电鸣乐器,故不列电鸣乐器纲”。吴华强的《湘西苗族乐器研究》以演奏方式的不同,将湘西苗族乐器划分为三大类:吹奏乐器、打击乐器、拉弦乐器。“其中,吹奏乐器与打击乐器很丰富,而拉弦乐器却很少。”作者指出,“湘西苗族乐器承载着苗族厚重的古老文化,它依附于苗族的传统习俗、宗教和信仰,有的乐器固然因种种原因而逐渐消失,但当某一件乐器与民族的精神信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成为这个民族精神信仰的载体时,却是与信仰同在,与民族同在了。”曾安秀的《西双版纳傣族民间管乐器的分类》一文认为,“管乐器的最大特点是‘簧’,因此,从‘簧’的角度来划分,西双版纳傣族的管乐器可分为单簧类、双簧类和无簧类三种。”周惠萍《“贵州少数民族乐器图鉴”研究及其例说》一文“采用我国当今通行的乐器分类法进行第一层分类,即按照演奏方法将其总体上分为吹奏、拉弦、弹拨、打击四类;采用国际上流行的‘霍—萨’体系分类法(气鸣乐器、弦鸣乐器、膜鸣乐器、体鸣乐器)进行第二层分类,以突出乐器本身的发声机制和共鸣机制,并以激励源(气鸣乐器)、传导系统(弦鸣乐器)、共鸣桶形制(膜鸣乐器)、乐器体形(体鸣乐器)、演奏方式(体鸣乐器)予以说明,同时补充民族、地区、村寨、采录时间、民间称谓等相关信息”。
此外,涉及乐器分类体系的论文还有王晓俊的《中国民族吹管乐器分类问题探讨》,该文“就中国民族吹管乐器分类问题,对三种常见乐器分类法及部分新见吹管乐器分类法进行梳理分析。认为分类方法的产生不应脱离两个基础:一是文化环境;二是分类者研究目的。我国乐器学学科发展自觉状态下的合理民族吹管乐器分类思维,应为一元对立思维模式和交叉分类思想的继承发展。”佘红英的《“金奏”探》对周代“金奏”的乐器种类与组合、形制演变、音乐性能等方面进行探索,进而清晰地认识周代的用乐制度。
综上所述,乐器分类体系的研究对于人们把握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脉络及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重要课题。尽管在乐器分类体系的研究中不乏优秀的论文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研究内容尚缺乏深度,有关乐器分类体系的相关理论问题仍未见突破性进展。乐器分类体系是乐器学与分类学相互交融的产物,但这两门学科在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的共享方面都未能达到互通互鉴,因此,我们期待乐器学与分类学的方法与理念能有机地融合于乐器分类体系的研究中,使乐器分类体系的研究取得新成就,从而为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提供更加广阔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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